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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422271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柳北政办发〔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柳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柳州市柳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事故分级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2.1.3区行业(领域)指挥部

  2.1.4现场指挥部

  2.1.5应急工作组

  2.1.6专家组

  2.2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3.2.2预警

  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3.1分级应对

  3.3.2响应分级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信息报告

  3.4.2先期处置

  3.4.3指挥协调

  3.4.4处置措施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4.6应急结束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3.5.2调查与评估

  3.5.3恢复重建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保障

  4.4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预案修订与评估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宣传和培训

  5.4.1宣传

  5.4.2培训

  5.5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奖励

  5.5.2责任追究

  6附则

  7附件

  7.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1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安全运行。

  1.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包括:

  造成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3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等。

  区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作出应急响应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3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辅助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支持作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发布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以各镇政府(街道办)为主,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整合全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和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理念、技术和装备,依法规范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程序及方法,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实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2.1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包括区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必要时启动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

  2.1.2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

  区政府党组成员

  区政府办主任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应急管理局、柳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北大队、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柳北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协调武装部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办事机构及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统筹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统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完成国家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行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区政府组织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协调指导应急救援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法律途径指引到市工伤保险负责机构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等相关业务,协助开展在职业培训机构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委编办: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配合区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柳北区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和技术支持;提供相关专家支撑;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提供详细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实施;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区事故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行动;组织调集应急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负责应急对外联络工作。

  柳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牵头组织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救援处置工作;承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北大队牵头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包含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道路运输事故,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使用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组织事故灾害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事故责任人监控等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街道办)撤离事发期间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及做好灾区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积极防御和妥善处置因事故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学校(含幼儿园、教育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内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开展粮食部门管理的粮食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电力行业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牵头协调开展电力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助开展其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给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在事故中死亡人员遗体的转运处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社会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资金及工作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自然资源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的,以及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积极组织技术监测与预警,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开展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和城市道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港口码头生产安全事故、汽车客运站事故、城市公共汽车事故、道路(桥梁、隧道)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运输工具,开展事故中相关人员及货物转运等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事故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农用机械(田间)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助开展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在旅游景区、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旅游场所特种设备事故除外)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演艺活动、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区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在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除外)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场所传染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柳北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对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治理、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开展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在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提供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拆除的生产安全事故、城市园林绿化、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压缩转运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助开展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区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法,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区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功能。

  2.1.3区行业(领域)指挥部

  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各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承担区相应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职责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见附件7.2。

  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指挥长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指挥长为分管副区长和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日常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担负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1.5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故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领域)的,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由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的影响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镇(街道),其他相关单位。

  (2)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市消防支队柳北区大队,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3)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北大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镇(街道)。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镇(街道)。

  (5)后勤保障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镇(街道),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

  (6)人员疏散安置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区民政局,生产安全事故单位。

  (7)善后处置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镇(街道),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8)宣传报道组:区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等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9)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区总工会,事发地镇(街道)。

  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在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应急指令的接收和传达、沟通协调、文字材料的起草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实施经区指挥部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组织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统筹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

  人员疏散安置组:主要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及时发放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必要时,经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善后处置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新闻报道组:主要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前期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1.6专家组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负责协助制订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2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供气等应急救援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3运行机制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与自治区、市、区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研判和发出风险预警。区各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的信息监测和风险管控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与收集,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要及时上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2.2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本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区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市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区指挥机构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且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IV级预警发布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IV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IV级预警时,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预警要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区政府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强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3.1分级应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3.3.2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区领导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会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区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信息报告

  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按规定向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通报。

  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

  (1)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5)需要市支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需要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应急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3.4.2先期处置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派出负责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②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③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④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到达事故现场;

  ⑤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⑥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事故发生行业领域区主责部门、区应急部门、承担主要救援任务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在各级应急响应过程中,在总指挥未赶到事故现场之前,现场职务最高的领导作为临时总指挥,指挥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若本区范围内职务更高的领导赶赴现场,自动担任总指挥,原总指挥自动担任副总指挥,原副总指挥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若总指挥因出差等原因未在本区,由总指挥指定人选担任事故现场总指挥。

  3.4.3指挥协调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区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国务院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现场指挥。区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力量要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区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应对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4.4处置措施

  (1)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安委会(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职责。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原则

  区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或已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6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相关风险和危害后,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总结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遗体处理、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民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予以协助。

  3.5.2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治区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3.5.3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当地应急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要根据辖区事故情况,建立一支本级财政供养或依托企业、区人民政府扶持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保持队伍的战斗力,确保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专业队伍救援。

  4.2财力支持

  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4.3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4.4科技支撑

  (1)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区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区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5预案管理

  5.1预案修订与评估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法定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1)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4宣传和培训

  5.4.1宣传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镇政府(街道办)结合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企业与所在地的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5.4.2培训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区有关部门组织各区级专业应急机构及救援队伍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专业实战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5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有力实施抢险救援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附件

  7.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类

序号

事件类别

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

1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

工贸行业事故

3

火灾事故

4

金属冶炼事故

5

粉尘爆炸事故

6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北大队

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7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8

供水突发事件

9

燃气事故

10

特种设备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11

大面积停电事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