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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城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77195 

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城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城政办[2020]15号


高德、驿马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海城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27日


  北海市海城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区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突发事故、应急抢险做到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饮用水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第1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0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62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饮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而引发的水污染事件;

  3.台风、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饮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饮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建设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区、街道和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资源共享,合理调度。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需要,确保农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用水需求。

  4.统筹安排,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体系

  农村供水应急组织包括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农村供水应急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农村供水单位。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供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海城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水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局、区消防大队、海城公安分局、海城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及高德、驿马街道办事处。

  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北海市有关农村供水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街道农村供水的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农村供水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通过对突发农村供水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完善预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农村饮用水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区农水局: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编制恢复农村供水工程所需资金和计划的申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深入受灾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自治区、市、区申请救灾资金。

  区住建交通局:负责突发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发生期间道路的畅通,优先运送抢险、救灾、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应急工程的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监督工作。

  海城公安分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安全。

  区卫健局:负责遭受农村供水应急突发性事件影响的街道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供水单位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工作。

  海城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及水质检测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域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供水应急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饮用水安全检查,确保师生饮水安全,特殊情况下采取停课措施。

  区消防大队:负责向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发生地运送生活用水,保障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

  高德、驿马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应急突发性事件的应对。

  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自己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农水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水局局长兼任。负责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农村供水应急机构及职责。

  高德、驿马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街道农村供水应急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街道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街道农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街道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四)农村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农村供水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及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农村饮用水安全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农村供水应急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农村饮用水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农村供水应急事件(Ⅰ级)。

  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工程事故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2万人以上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二)重大农村供水应急事件(Ⅱ级)。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至2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三)较大农村供水应急事件(Ⅲ级)。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5至1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四)一般农村供水应急事件(Ⅳ级)。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1至0.5万人且1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四、运行机制

  (一)先期处置。

  1.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供水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农村饮用水应急处理办公室。

  2.对于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根据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预案启动与预警发布。

  1.预警级别及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分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和蓝色(一般)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2.预案的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农村饮用水安全事件,农村供水应急办公室在报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后,农村供水工程所在街道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及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进行先期处理。

  对应区农村供水应急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应急事件的指挥调度。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农村供水工程所在街道以及行政村负责本街道农村供水应急事件的处置。

  (二)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农村供水应急事件时,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I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当发生重大农村供水应急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预案启动

  (1)工作会商

  工作会商由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区农村供水应急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1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区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农村饮用水工程所在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区级工作组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农村饮用水工程所在街道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按照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并按照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2.预案实施

  (1)抢险救灾

  当农村供水应急突发性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在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应与街道办事处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3.宣传动员

  在发生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宣传,稳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响应结束

  当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区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结束公告,报上级应急机构备案。

  (三)Ⅲ级、IV级响应。

  当发生Ⅲ级(较大)农村供水应急事件时,必须启动有关街道预案,区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视情启动;发生Ⅳ级(一般)农村供水应急事件时,一般应启动街道预案,区级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1.预案启动

  (1)工作会商

  工作会商由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街道部门工作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1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应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按照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和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由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2.预案实施

  (1)抢险救灾

  当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有关街道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应与街道办事处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3.宣传动员

  在发生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后,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响应结束

  当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结束公告,报上级应急机构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成立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供水应急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指挥机构报同级政府,申请农村供水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

  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农村供水应急事件时,由区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要在区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农村供水应急终止后一周内,农村饮用水工程所在街道和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在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或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水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