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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22)

【法宝引证码】CLI.14.5747825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北政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钦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编制和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7日


  


钦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1.1目的与指导思想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5


  1.5事件分类分级6


  1.6分级应对响应分级8


  1.6.1分级应对8


  1.6.2响应分级8


  1.7应急预案体系9


  1.7.1应急预案10


  1.7.2应急预案支撑类文件11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12


  2.1应急组织机构12


  2.2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17


  2.3应急专家组17


  2.4应急联动机构18


第三章  运行机制 19


  3.1风险防控19


  3.2监测与预警20


  3.2.1监测和预警系统20


  3.2.2预警报告21


  3.3应急处置与救援23


  3.3.1信息报告24


  3.3.2指挥协调25


  3.3.3先期处置27


  3.3.4基本应急28


  3.3.5扩大应急30


  3.3.6应急结束30


  3.4主要类别公共事件处置措施31


  3.5后期处置33


  3.5.1善后处置33


  3.5.2社会救助34


  3.5.3保险35


  3.5.4心理干预35


  3.5.5调查与评估35


  3.6信息收集、发布与通报36


  3.6.1现场信息36


  3.6.2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36


  3.6.3新闻采访37


  3.6.4情况通报37


第四章  应急保障 38


  4.1信息保障38


  4.2通信保障38


  4.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39


  4.4应急队伍40


  4.5交通运输保障41


  4.6医疗卫生保障41


  4.7治安维护42


  4.8物资保障42


  4.9资金保障43


  4.10人员防护44


  4.11技术保障44


第五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45


  5.1宣传和培训45


  5.2演练45


  5.3责任与奖惩46


第六章  预案管理 47


  6.1预案编制47


  6.2预案审批与衔接47


  6.3预案评估与修订48


  6.4预案生效49


第七章  附件 50


  7.1钦北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编制修订责任部门50


  7.1.1自然灾害类预案50


  7.1.2事故灾难类预案50


  7.1.3公共卫生类预案51


  7.1.4社会安全类预案51


  7.2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52


  7.3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55


  7.4钦北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57


  7.5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58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与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和信息支撑系统,推进我区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钦北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总纲,具有指导性、综合性、协调性。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属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建立以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人武部、解放军驻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动员和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的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坚持公众参与、社会动员。依靠社会公众力量,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健全社会动员体系。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有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潜在危害辨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提升公众参与防范、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必要时动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和重建工作。


  1.5事件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自治区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自治区调度多个部门、市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钦州市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县区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我区调度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6分级应对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对能力时,由区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应对。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应对,跨县(区)的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应对。


  1.6.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前期处置,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后,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市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领导下全力开展事件处置。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区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实际情况可提级响应。


  响应分级标准参照自治区、市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按市级分级响应标准,区级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较严重的Ⅳ级突发事件时,区级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区级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跨县区的Ⅲ级突发事件或较严重Ⅲ级突发事件时,区级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Ⅱ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区级启动一级响应。


  1.7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企业)应急预案两大类。


  1.7.1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镇(街道)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详见附件)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订,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订,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村(社区)应急预案(方案)由村(居)委会组织制订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主要针对本镇(街道)和村(社区)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部门备案,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名单由应急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未列入重点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构建应急预案体系要求制定并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全区性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主办单位会同公安部门制订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1.7.2应急预案支撑类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救灾救助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1)区应急委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21〕16号)精神,成立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应急委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应急委作为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应对处置相关领域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军地共建共享相关规划,统筹应急管理体系规划和能力建设,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②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及自治区、市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决策;统筹协调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督考核等重大问题;


  ③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


  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⑤协调跨县(区)、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⑥指导区应急管理重点项目建设。


  (2)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区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①贯彻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的决策部署;


  ②负责具体执行自治区、市现场指挥部处置发生在本辖区的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


  ③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④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⑤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⑥承担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应急委办公室


  区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①执行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②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应急委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应急委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


  ③负责汇集、研究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④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⑤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⑥承担区应急委和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公共突发事件,区应急委下设的各专项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各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况可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含区红十字会)、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公安钦北分局、钦北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三大队、市交警四大队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组成(具体组成单位以各专项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为准),可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增加相关单位为成员。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作组,一般包括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转移(疏散)安置、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视情增加或减少),每个工作组均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和若干组成部门。事态不严重不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根据专项指挥机构的决策,由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后,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发生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时,区现场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在自治区、市启动应急响应后,自治区、市如已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区级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市设立的现场指挥部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要立即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部门


  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①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②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拟定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事项;


  ③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委、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


  ④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⑤指导和协助镇(街道)做好相关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和应急主管部门(详见附件)。


  (6)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工作提供通信、工程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订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组织指导镇(街道)开展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行动方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区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详见附件)。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订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2.2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相邻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参照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全力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专家组


  区应急委和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的职责:


  ①为全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事故(事件)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②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③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


  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区应急委、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


  专家组成员名单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由区应急办汇总备案。


  2.4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要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以及军地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按程序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第三章  运行机制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包括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恢复重建、信息发布和情况通报等环节。


  3.1风险防控


  (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抄送区应急办(区应急局)。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镇(街道)通报。


  (3)重点工程设施、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和预警系统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监测预测资源,充分利用政务网、公众信息网和专业信息网,建立健全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平台,形成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并向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延伸。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社会治安、生态环境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预警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在重点监测项目的敏感期,要建立并落实全天候监测制度;经常性地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隐患,特别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的定期隐患分析预测。


  对于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可能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3.2.3预警等级及发布


  (1)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对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各级预警根据其可能的波及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或取消。一般预警(IV级)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较重预警(Ⅲ级)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应急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授权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条件具备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如上门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已不可能发生时,区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应立即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直至解除预警,及时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管理全覆盖、无死角,同时网格员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在向区总值班中心报告的同时向区应急局报告,社会治安、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动植物疫情、公共卫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学生溺水等性质类型的突发事件,在向区总值班中心报告的同时根据事件类型分别向政法、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公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接报突发公共信息的,要核实后报告区人民政府并按主管行业的有关要求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时,区人民政府要核实后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但须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初次报告(口头、电话)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首次书面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并根据事态发展形势按要求续报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市外事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总值班中心、区应急办(区应急局)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对工作。区指挥机构设立后,镇(街道)指挥机构按照区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区级指挥机构。必要时,区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区人民政府(含区应急委、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镇(街道)的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现场指挥机构,在区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自治区、市工作组及其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区、镇(街道)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自治区、市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镇(街道)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指挥机构接受其领导和指挥。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3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进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局)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必要的应对措施:


  ①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②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③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稳控措施;


  ④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⑤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⑥波及其他镇(街道)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⑦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报告以请求自治区协调处置,保障公民和机构安全。


  3.3.4基本应急


  (1)区应急办(区应急局)、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进行分析研判,将分析研判结果和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按有关规定向区应急委、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2)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明确需启动预案时,直接决定启动区应急专项预案或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①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等现场处置机构负责人,并赶赴现场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②对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钦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⑥必要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有毗邻受影响的县区、单位通报情况;


  ⑦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及时将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传达到现场指挥机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同时,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3)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接到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区应急专项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区应急委、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领导或指派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立即组建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①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②指挥协调抢险救援;


  ③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④对人为突发公共事件的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⑤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⑥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事态发展难以控制时,报告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支援。


  (5)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和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策参考。


  3.3.5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基本应急措施无法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和预案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申请市政府启动钦州市应急预案。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加大应急处置力量、物资、资金、装备等的投入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采取扩大应急措施仍无法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3.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区应急行动的终止,须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已启动市级预案的,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应急部门批准中止,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逐级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4主要类别公共事件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通信网络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5后期处置


  3.5.1善后处置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负责,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落实善后处置工作。


  (1)人员安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应急局要及时调拨救助物资,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开设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救灾资金的拨付,必要时申请市、自治区给予支持。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医疗救治、消毒等工作;钦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指导、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消除环境污染。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铁路、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3.5.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侨联应当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负责组织和接洽华侨、侨胞赈灾工作。


  3.5.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3.5.4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3.5.5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区应急办(区应急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作出全面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汇报。


  3.6信息收集、发布与通报


  3.6.1现场信息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向有关部门通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和灾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初期征兆。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失踪和待救援人员情况;财产经济损失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应急、人员救护、救援进展和救援力量情况;现场技术监测、救援保障等情况。


  3.6.2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强对负面信息管控,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止有害信息传播,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


  3.6.3新闻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采访,由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统一协调。


  3.6.4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公安、外办、台办、侨办等部门协调,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信息保障


  (1)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逐步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区应急局)以及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以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


  (3)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应急办(区应急局)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


  (4)区应急办(区应急局)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集成,定期向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提供咨询和建议。


  4.2通信保障


  (1)区应急委应当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指挥通信平台,保障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网络,保障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实时监控、指挥调度等。搭建指挥系统技术平台,建立起专项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2)应急、通信主管部门要统筹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互通、部门互连、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光缆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请示协调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通信运营机构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必要时,为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机动通信保障。紧急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区应急办(区应急局)会同负有应急抢险救助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有效期限等。


  (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依法向社会征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做好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并及时归还被征用单位,必要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4.4应急队伍


  (1)区应急办(区应急局)会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辅助,驻钦部队、武警部队为强大支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2)驻钦部队、武警部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伍;应急、消防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综合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和特勤队伍;应急、消防、卫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联合组建训练防化、防疫特勤队和专业队伍;地震主管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建筑、自来水、燃气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水利部门负责组建和训练防汛抗旱机动抢险和专家技术服务队伍;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救灾专业队伍;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专业队伍;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事故抢险专业队伍;应急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的专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区红十字会负责指导社会志愿者救援队伍的建设有关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须确保各专业队伍能够迅速开赴现场开展现场管控、救灾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建训练各自辖区的政府专职救援队伍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半专业队伍。


  (3)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区应急委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备案。


  (4)各应急专业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4.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市交警三大队、市交警四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必要时,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情况。


  4.6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区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群众和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2)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城市市区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的标准建站布点,农村也要合理设置和建立救护站(点),尽量缩短反应时间。


  (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方案,负责应急药品保障,医疗救护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7治安维护


  公安钦北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部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合。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和发动辖区治安力量,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开展群防联防。治安维护要注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目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4.8物资保障


  (1)区应急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供应;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负责有关应急农林牧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需求计划,按照抢险救灾应急需求储备必要的物资装备;钦北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公安钦北分局负责应对暴恐处突方面的物资装备储备;区水利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必须物资设备的储备;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抢险修复必要物资、设备的储备;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专项指挥机构和部门职责储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2)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物资储备以有计划的实物储备和社会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储备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综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4.9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适时建立区级应急储备金制度。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4.10人员防护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步设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和应急避难场所,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区应急局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指导。


  4.11技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联系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各相关应急机构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


第五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宣传和培训


  (1)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5.2演练


  (1)区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每年至少就每一类型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1次各有关部门参与、跨区域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检验各应急部门协同配合和各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方案)每年组织l—2次演练。


  (2)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3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等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1)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


  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工作主管部门综


  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工作主管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起草,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办(区应急局)。


  基层组织和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3预案评估与修订


  (1)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区应急办(区应急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预案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区应急办(区应急局)具体组织。每一次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专项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予以落实、更新和提高。


  (2)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6.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