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治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分工表>的通知》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11844
- 制定机关: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快速聚焦: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玉发改体改〔2020〕18号
- 公布年份:2020.09.11
- 实施日期:2020.09.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治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分工表>的通知》的通知
(玉发改体改〔2020〕18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为做好2020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现将《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治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分工表>的通知》(桂粮安考核办发〔2020〕10号)转发给你们,请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照分工表的内容,结合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0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认真做好2020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工作。对未列入对设区市考核内容的国家考核指标,各市县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也要按照评分标准完成相应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迎接国家部委现场核查的准备。
附件:1.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治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分工表》的通知(桂粮安考核办发〔2020〕10号)(略)
2.2020年度自治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分工表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1日
2020年9月11日
附件2:
2020年度自治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分工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单位)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5分,35分) | (一)保护耕地(15分,12分) |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分,6分) | (1)2019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产区得4分,非产区得3分,否则不得分。 | 自然资源厅 | 农业农村厅 |
(2)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得2.8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其中可调整地类面积小于等于100万亩的,得2.6分,大于100万亩,小于等于300万亩的,得2.4分,大于300万亩的,得2.2分;否则不得分。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具体操作办法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4分) | (3)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①完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产区2分、非产区1.5分。按照平均每10万亩设置1个监测点的原则(按此原则设置的监测点数为基准数),构建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监测点达到基准数60%的,产区得1.6分、非产区得1.1分;超过基准数60%的,每增加5%,增加0.05分;未达到基准数60%的,每减少5%,产区扣0.15分、非产区扣0.1分,扣完为止。 ②印发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报告。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得0.5分;由省级农业农村耕地质量监测保护机构正式印发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③项目实施情况。完成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秸秆还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农机深松整地、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保护性耕作等耕地质量建设相关专项年度任务100%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1分;未完成的,按照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5%,产区扣0.15分、非产区扣0.1分,扣完为止。 ④技术覆盖情况:0.6分。在50%的农业县(市、区)统筹利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秸秆还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农机深松整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保护性耕作等至少2项耕地质量建设相关专项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集成技术推广示范区的,得0.5分;超过50%的,每增加5%,加0.01分;未达到50%的,每减少5%,在0.5分基础上扣0.05分。 ⑤技术推广面积。东北四省(区)和西北五省(区)实施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绿肥种植还田、酸化土壤改良、盐碱地改良、深耕深松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面积占耕地面积30%以上的,得0.4分;未达到30%的,每减少5%,扣0.1分,扣完为止。其他省(区、市)实施上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面积占耕地面积70%以上的,得0.4分;未达到70%的,每减少5%,扣0.05分,扣完为止。 | 农业农村厅 | 自然资源厅 | ||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2分) | (4)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产区得2.4分,非产区得1.6分;有提高的,每提高0.1等,在产区2.4分、非产区1.6分的基础上分别加0.3分、0.2分,加满为止;有降低的,每降低0.1个等级,在产区2.4分、非产区1.6分的基础上分别扣0.8分、0.5分,扣完为止。 |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 |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30分,23分) |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3分) | (5)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产区得2.5分,非产区得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产区扣0.5分,非产区扣0.3分;低于90%不得分。 | 农业农村厅 | ||
(6)省级人民政府强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加快补齐机械化高效种植、收获、植保、烘干等短板,小麦、水稻、玉米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稳定在较高水平或有明显提升的,产区得2.5分,非产区得1.5分,否则按完成情况酌情减分。各省(区、市)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率考核范围参照上一年度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 |||||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10分,8分) | (7)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生产目标的通知》(农农发〔2020〕3号),完成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目标,产区得5分,非产区得4分;未完成每减少1个百分点(不到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算,下同),产区扣1分,非产区扣0.8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产区最多扣5分,非产区最多扣4分。(按照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 | 农业农村厅 | 广西调查总队 统计局 | ||
(8)粮食产量与上年相比保持稳定或增加的,产区得4分,非产区得3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产区扣0.8分,非产区扣0.6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产区最多扣4分,非产区最多扣3分。(按照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对国家规划或发展战略造成的产量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产量损失,剔除相应扣分)。 | |||||
(9)“两区”划定成果通过国家级审核确定,核定“两区”地块面积不小于下达的划定任务数,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农业农村厅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5分,35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30分,23分) |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分,4分) | (10)各省(区、市)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集中投向产粮大县或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产区得2分,非产区得1分;对没有产粮大县的省份,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集中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农村厅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水利厅 |
(11)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12)育制种大县建设。①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2025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南繁规划落实工作的通知》(种业协调组〔2017〕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落实的通知》(农办种〔2018〕11号),制定南繁规划落实年度工作方案,启动核心区新基地配套服务区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核心区新基地配套服务区未按要求制定方案、明确政策、启动建设的,倒扣1分;南繁水利设施、生物育种专区等重点项目进展缓慢,南繁基地执法监管不力、管理服务不到位的,倒扣1分。②其他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加快海南南繁基地、育制种大县、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或地方特色种子种苗基地等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省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上级指定的种子违法案件全部查处或未发生重大种子违法案件的,得0.5分,查处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得分减少0.1分,扣完为止。 | |||||
7.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4分) | (13)高标准农田建设。①建设进展与质量:保质保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年度任务的,产区得2分、非产区得1.6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产区扣0.5分、非产区扣0.4分,扣完为止(不足10%按10%计算,下同)。 ②财政资金投入:产区2分、非产区1.6分。财政资金亩均投入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目标和投资计划要求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1.2分;在达到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0%财政投入,产区加0.1分、非产区加0.08分,加满为止;未达到的,每减少10%,分别在产区1.5分、非产区1.2分的基础上,产区扣0.15分、非产区扣0.12分。 ③竣工验收及建后管护:产区1分、非产区0.8分。按照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已竣工项目在半年内全部完成验收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4分;未完成的,根据占应验收项目的比例,每减少10%,产区扣0.1分、非产区扣0.08分,扣完为止。省级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16分,否则不得分。对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的,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24分;任何一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产区扣0.1分、非产区扣0.08分,扣完为止。 | 农业农村厅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 |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4分) | (14)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①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年度下达中央投资90%及以上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4分,否则按投资计划完成率/90%对应比例得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率D在85%≤D<100%,70%≤D<85%,50%≤D<70%,D<50%区间的,分别扣减0.1分,0.2分,0.3分,0.4分。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完成年度投资计划80%及以上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4分,否则按投资计划完成率/80%对应比例得分,纳入《全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灌区,对2020年度未实施的,每个扣0.05分,扣完为止。②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保持稳定或增加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3分,否则不得分。③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落实的,产区得0.6分,非产区得0.4分,否则按落实率D(已落实/已批复的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相应比例得分。若当年度该省(区、市)无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或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对应项赋分平均分配至第②项和第③项。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 ||
(15)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保质保量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年度任务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1.3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扣0.2分,扣完为止(不足10%按10%计算)。 | 农业农村厅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 | |||
(16)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①年度实际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达到年度计划100%的,产区得0.14分、非产区得0.12分,低于50%不得分,50%~100%按比例得分;累计改革实施面积占改革范围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0%的,产区得0.14分、非产区得0.12分,未达到100%的按比例得分。②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的,产区得0.14分、非产区得0.12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与田间工程分界点实现计量供水,井灌区计量到井(包括以电折水),未全部实现的按计量控制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③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用水主体的,产区得0.14分、非产区得0.12分,未全部实现的按分解到用水主体的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④田间工程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产区得0.28分、非产区得0.24分,未全部实现的按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⑤将农业水价调整到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含已对外公布分步调价计划)的,产区得0.28分、非产区得0.24分;未公布但已制定调价计划,并已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按50%赋分。全省得分按各改革实施区域面积加权平均计算。⑥及时分解下达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的,并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产区得0.14分、非产区得0.12分。省级财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并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产区得0.14分、非产区得0.12分。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 |||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5分,5分)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2分) |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分,1分) | (17)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产区得4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4分,非产区1分。 | 财政厅 | 农业农村厅 粮食和储备局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1分) | (18)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年度绩效目标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2分,否则不得分;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稳步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农村厅 | 财政厅 | ||
(19)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家庭农场年度绩效目标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
(20)高素质农民培育满意度超过85%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0.4分;培育对象参评率低于85%的,产区扣0.8分,非产区扣0.2分;满意度低于85%或参评率低于70%的,不得分。 | |||||
(四)抓好粮食收购(8分,3分) |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2分) | (21)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对收购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粮食收购平稳有序,未出现大范围农民“卖粮难”的,产区得4分,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农民“卖粮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倒扣产区2分,非产区0.5分;对“卖粮难”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的,再倒扣产区2分,非产区1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发行广西分行 | |
(22)采取措施抓好超标粮食收购及处置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粮食收购中未发现超标粮食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5分。 | |||||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1分) | (23)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且能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0.5分;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同时主产区按市场化方式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融资担保机制,政府以出资为限履行代偿义务,防止发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融资担保机制,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出现政府超出其出资额代偿或因此引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3分,非产区1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西银保监局 农发行广西分行 | ||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3分,18分)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7分,9分) |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4分) | (24)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和物流需要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4分,否则不得分。对于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省份,未按期分解投资分解计划,扣0.5分;未按期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或信息填报不准确的,扣0.5分;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未完成项目占比扣分,最多扣2分;存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扣0.5分;存在缩减投资规模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扣0.5分;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发现一起扣0.5分;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1分;发现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 粮食和储备局 | 发展改革委 |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 (25)积极推动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平台建设,省级平台和粮库完成建设改造,并将数据和视频接入国家平台的,得1分。省级平台数据未与国家平台完成对接的,扣0.6分。上传国家平台数据质量评估为良好以下的,扣0.4分,数据未100%覆盖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点的,扣0.2分;省级平台未与国家平台完成视频对接的,扣0.4分,上传国家平台视频库点数量低于总数80%的,扣0.3分,视频未100%覆盖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点的,扣0.1分。全年累计3期及以上未按期报送项目月度进展情况的,扣0.2分。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未建成投入运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1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 粮食和储备局 | 财政厅 | ||
(26)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军粮供应工程项目建设,对有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的省份: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的,得0.5分;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划执行的,不得分。项目开工且进度符合工期的,得0.5分;项目开工但进度滞后的,得0.2分;项目未开工不得分。其他省份:自行开展军粮供应保障能力和信息化建设的,有完整规划并得以实施的,得0.5分;有实质性内容,能够满足应急供应需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套取中央资金、随意调整规划项目内容或调减建设规模、违规使用资金、设施设备闲置、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分。 | |||||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3分,18分)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7分,9分) |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 (27)在“优质粮食工程”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中,对于2017年首次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省份,考核2017-2020年三个实施年度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总体建成数量占三年实施方案建设计划的比例;对于2018年首次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省份,考核2018-2020年两个实施年度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成数量占三年实施方案中2018-2020年度建设计划的比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成数量占年度计划80%(含)以上的,得0.3分;60%(含)-80%的,得0.2分;60%以下的,得0.1分。因地制宜,积极研究、推广环保烘干等产后服务技术,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改造粮食烘干等设施的,得0.1分;积极协调落实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优惠电价等支持政策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没有获得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的省份:积极开展粮食产后服务相关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财政厅 |
(28)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2分) | (29)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增减、功能升降、用途变化等情况,确保仓储能力满足需要;有相关工作措施或机制,并在年内实际开展工作的;产区得0.6分,非产区得1.2分,否则不得分。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为了解或处置相关情况,有具体工作措施或机制,并在年内实际开展工作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0.8分,否则不得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9分) |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分,5分) | (30)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粮权属地方人民政府,其规模库存不低于国家有关部门核定下达的规模,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2.5分;品种结构、储备布局合理,口粮比例不低于70%,得0.5分,否则不得分;在区域粮食供应紧张时,未发挥地方储备等地方粮源作用,依靠中央储备粮轮出作专门安排以保供稳价的,酌情扣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
(31)地方储备粮保持充足实物库存量,月均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库存70%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
(32-1)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未按照《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完成对地方储备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的,倒扣1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
(32-2)出台粮食安全保障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得0.5分;出台粮食安全保障省级政府规章的,得0.3分,其中党的十八大之后制修订的,加0.1分;粮食安全保障省级地方性法规已列入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立法规划或者当年立法计划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以上各项得分不累计,只取最高一项得分。 | 粮食和储备局 农业农村厅 | 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 |||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4分) | (33)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 财政厅 | 粮食和储备局 | ||
(34)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1分,非产区3分。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分,29分) |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15分) |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15分) | (35)制定印发省级粮食应急预案,且近三年内组织过省级培训和演练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1.6分,否则不得分。加强粮油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粮油保供稳市作用,当年有省级政策支持的,产区得0.6分,非产区得2.4分,否则不得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
(36)36个大中城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含必要小包装)储备达到当地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2分;及时处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突发情况,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1分;加强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保供稳价成效明显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 |||||
(37)积极推进军粮供应改革,落实军粮供应政策的,得0.8分;做好军粮应急保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军粮供应任务的,得0.4分;落实军粮全国统筹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军粮统筹工作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出现非正常断供或漏供、不安全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5分。 | |||||
(38)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在线协商交易达到60%及以上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3.5分,否则不得分。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分,29分) |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7分) |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7分) | (39)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0.3分;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的,得0.2分;省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2016年度“首考”以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
(40)强化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督导,做到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的,产区得0.1分,非产区得0.3分,否则不得分;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收购检查方案的,产区得0.1分,非产区得0.3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对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信息全程留痕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6分,否则不得分;对发生的粮食收购重大案件、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有效消除社会影响、挽回经济损失,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的,产区得0.1分,非产区得0.3分,否则不得分。出现与粮食收购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倒扣1.5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市场监管局 | |||
(41)切实强化库存粮食监管。一是,扎实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制定细化本省整改“回头看”方案;对重要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措施,全部完成整改;得0.2分。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回头看”工作,报送总结报告;通过整改“回头看”,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库存监管长效机制;得0.3分。二是,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制定印发本省粮食库存检查方案;创新检查方式方法,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检查;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1分。及时总结工作,报送报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整改到位;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5分。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案件的,倒扣3分;重大涉粮案件处置不当的,倒扣3分。 | |||||
(42)建立销售出库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的,产区得0.1分,非产区得0.3分,否则不得分;对超期储存粮食、定向销售和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竞价销售实施分类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措施的,产区得0.1分,非产区得0.3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检查信息全程留痕;敦促存储库履行出库义务,未发生“出库难”事件的,产区得0.1分,非产区得0.3分,否则不得分。对发生销售出库重大案件、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有效消除社会影响、挽回经济损失,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6分,否则不得分。出现与销售出库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倒扣1.5分。 | |||||
(4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办1232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工作,全年按规定开展宣传及核查工作,未出现超期、退回或被批评通报的,得0.2分;办结10起以内线索得0.2分,10起以上得0.4分,20起以上得0.6分,30起以上得0.8分,40起以上得1分,满分1分。 在得分基础上,每被国家局退回重办一次或批评通报一次,扣0.1分;每超过办理期限(含退回重办超期)10个工作日,扣0.1分。在分值扣完基础上,实行倒扣分,最多倒扣1分。 | |||||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4分) | 20.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4分) | (44)根据《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产区2分,非产区4分。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1分,非产区2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统计局 | |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 (45)培育董事会制度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资产质量和信誉度高、综合实力强、经营有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大的跨区域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效发挥稳市场、保供应、促发展、保安全的重要载体作用的,得0.4分;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企业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有成效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财政厅 科技厅 农业农村厅 市场监管局 | |
(46)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兴粮工作,在规划、指导意见或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粮食科技工作思路或重点任务的,得0.1分;组织指导各级粮食科技创新项目(包括指导各级主体承担或参与)的,得0.1分;推进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或运行(各级粮食创新中心、技术联盟等)的,得0.1分;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的或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得0.1分;开展粮食科普工作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
(47)在加强品牌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支持,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开展积极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48)有“中国好粮油”建设任务的省份: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组织落实到位、实施效果良好,在推动“三链协同”“五优联动”,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方面成效明显,定期发布优质粮油品质测报测评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其他省份:积极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49)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和省级“人才兴粮”重点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拓宽人才成长渠道,培树宣传先进典型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 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50)有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的省份,按要求完成所有农用地试点项目实施,计1分,否则按完成比例得分。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西藏、青海、新疆12省(区、市)无任务,此项不计分。 制定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并完成整治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需完成2018年清单中所有污染源整治)的,计0.5分,否则按完成比例得分。黑龙江、吉林、浙江、福建、广东、海南、西藏、青海、新疆9省(区),此项总分为1.5分。北京、天津、上海、宁夏4市(区)无任务,此项不计分。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最新数据补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重点区域,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并制定整治方案的,计0.5分,否则不得分。北京、天津、上海3市此项总分为2分;宁夏回族自治区此项总分为1.5分。 | 生态环境厅 |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51)省(区、市)根据《关于下一阶段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有关目标任务的函》(环土函〔2019〕141号),细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实施方案,并完成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任务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比例得分。 | 农业农村厅 | 生态环境厅 | ||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 2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 (52)以省级政府文件或部门联合文件形式出台本省份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按要求开展超标粮食处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对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有明确、细化要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市场监管局 | |
(53)国家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扣1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者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1分。 | |||||
(54)进口粮食储备管理、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建设。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粮食、农业、海关等部门建立进口粮食疫情联防联控等制度的,得0.3分;按照制度要求,有效运行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进口粮食运输、出入库、储存、加工等环节出现疫情扩散风险的,发现一起扣0.1分。省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进口粮食口岸现代化建设,当年新增自动取样系统的,每个口岸加0.1分。该项满分0.5分。 | 南宁海关 | 农业农村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粮食和储备局 | |||
(55)进口粮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督促进口粮食储备、加工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相关制度,且运作良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现辖区内企业网络上非法销售进口粮食信息泛滥未及时查处的;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非法流向等问题,未及时按规定处罚的,发现一起扣0.1分,0.5分封顶。 | |||||
(56)省级人民政府对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得0.1分;省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全国前列或稳定合理增长的,得0.2分;通过强化省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保护运用,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省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执法保护不力,出现造成全国性影响的侵权事件的,倒扣0.3分;后续处置不到位,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维护、侵权人的责任未得到依法追究等后果的,再倒扣0.2分。 | 市场监管局 | 粮食和储备局 | |||
2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 (57)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区、市)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正常运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国家督导发现监测机构未正常履职尽责的,发现1个扣0.1分,扣完为止。按要求组织开展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发布质量品质信息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各级粮食质检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服务作用,拓展检验业务,检验非政策性粮食样品数量较上年增幅超过20%的(全省综合计算,下同),得0.5分;超过10%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 粮食和储备局 | 财政厅 | ||
(58)有“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任务的省份:按要求完成国家“优质粮食工程”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任务(需完成绩效评价和验收)的,得1分;完成任务量超过任务总量80%的,得0.8分;完成任务量超过任务总量50%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无“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任务的省份:支持区域内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有具体措施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视情况得0.5-1分,否则不得分。 | |||||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3分) | (十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 26.非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59)产区足额安排资金保障粮食安全相关支出,非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分担部分的,得1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财政厅 | 粮食和储备局 |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1分) | 27.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1分) | (60)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地市以下(含)农业、粮食执法监管力量、执法监管经费、执法装备等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分级将粮食储备监督检查等经费列入预算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农村厅 粮食和储备局 | 财政厅 |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规定,粮食产区省份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其余省份为粮食非产区。
2.表中项目有两个分值的,前者为粮食主产区分值,后者为非主产区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