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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柳州市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州市城中区物价局、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城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柳州市交警支队城中大队、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市城中区公安消防大队、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57233 

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柳州市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州市城中区物价局、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城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柳州市交警支队城中大队、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市城中区公安消防大队、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通知

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柳州市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州市城中区物价局、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城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柳州市交警支队城中大队、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市城中区公安消防大队、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通知
城中教字[2018]25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各校外托管机构:

  近年来,校园周边应市场需求涌现大量校外托管机构,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服务,提高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叶永东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

  成员:刘长河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远锵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世将城中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孙劲松市交警支队城中大队队长

  钟剑华区物价局局长

  覃晓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段文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许伟华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副局长

  刘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教导员

  喻晓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林毅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局长

  安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陈远锵担任办公室主任(兼)。

  二、切实增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提供接送、看护、用餐、住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校外托管机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生事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路途远或家长工作忙的中小学生中午就餐和休息的难题,满足了部分学生和家长需要。但也应该看到,校外托管机构普遍存在如经营场所拥挤、消防设施配备不足、食品加工管理不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缺乏及抵御不法分子侵害能力差等突出安全问题。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是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关注民生、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成员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对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机制

  (一)校外托管机构按照“以县(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城中区教育局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及管理信息沟通通报制度,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全面落实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教育局加强指导学校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学生的信息台账,做好与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交接管理。

  住建局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等纳入管理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卫计局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和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城中公安分局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内部治安防范进行指导监督,对周边治安进行巡逻、防范,严厉打击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城中公安消防大队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城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加强对其经营活动过程监督管理。

  街道办和社区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范围,摸清底数及时登记,协助卫生、公安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区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二)城中区教育局牵头组建由物价、公安、消防、城管、安监、教育、食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管理小组,每季度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依据部门职责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三)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是托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不断完善校外托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公共安全、食物中毒、人身侵害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实施救助,防止事态扩大。同时立即向辖区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的学校。

  四、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二)校外托管机构要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始终有专职人员看管。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看管人员。校外托管机构要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要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控工作,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日常工作及疫情报告工作。一旦发生疑似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学生,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校外托管机构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要做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追踪排查及报告、登记。要切实抓好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清洗及消毒,保持环境及物品清洁卫生。在传染病高发季节或流行期间,要增加环境和物品的消毒频次,并确保消毒效果,做好工作记录。

  要切实抓好饮用水管理工作,不得在非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上安装直饮水处理设备给学生提供直饮水。供应的饮用水、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及用于传染病防控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采购时须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留档备查。

  (四)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校外托管机构须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施设备,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按规定落实消毒、更衣、盥洗、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废水、垃圾、废弃物处理等安全管理要求,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出现有碍于中小学生安全或可能造成传染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五)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定期组织演练。经营场所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远离易燃、易爆、高压、剧毒、危险化学源,产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针对中小学生的暴力事件。

  引导校外托管机构安装与属地接警中心、属地派出所、警务站联网的一键式报警装置,安装与消防部门联网的消防物联网电气火灾监控服务系统,以及在门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进行不间断的图像采集并且对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七)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

  若配备使用车辆接送被托管学生的,须安排专职照管人员随车看护学生,严格按照车辆核载人数搭载学生,如有被托管学生未接到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的学校并积极查找。用于接送托管学生车辆须为依照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接送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为记录。

  五、依法经营,切实保障接受托管服务学生权益

  (一)校外托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当经营行为及收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应当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属地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管服务协议的参考文本式样,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发展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平合等,对遵章守纪、规范管理的校外托管机构大力宣传,对被依法查处的校外托管机构要及时曝光。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校外托管机枃规范管理工作,鼓励和保障广大群众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协助查处,营造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

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柳州市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城中区物价局

  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

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柳州市城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交警支队城中大队

  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城中区公安消防大队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