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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西乡塘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71905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西乡塘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西府规[2018]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城区各双管单位,城区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城区三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8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南宁市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西乡塘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地和生产经营场地均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且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贸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西乡塘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资金列入西乡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度财政预算,额度由西乡塘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核定。

 

  第四条 对评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通过评审,被评定为安会生产标准化一级(国家级)、二级(自治区级)企业的,根据《南宁市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由南宁市进行奖励。


  (二)通过评审,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南宁市级)的由西乡塘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有效期届满通过复审的,按复审评定等级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未通过复审的。


  (二)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三)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四)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每年的3 月1日前向西乡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西乡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公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奖励确认的,报西乡塘区财政局核拨。

 

  第九条 西乡塘区财政局根据西乡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定确认的奖励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原则直接拨转到受奖励企业账户。企业收到西乡塘区财政局拨付的奖励资金后,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获得奖励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退回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资金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乡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西乡塘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