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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8737498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2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百色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直线 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森林及其边缘 100 米范围内为重点森林防火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是指野外或者户外用火行为。


  第四条 全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 9 月 10 日至次年 5 月 10 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第五条 野外用火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


  要有效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宗教场所、墓地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区域的取暖、照明、做饭、野炊、祭祀等用火行为,规范焚烧秸秆、田埂草等农事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


  要严格落实审批烧荒、烧垦、营造林等生产性用火行为,杜绝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要有效控制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其他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严格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谁监护谁负责,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留守老人等野外用火。乡、村两级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乡规民约,规范野外用火活动。


  第九条 发现野外用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或 110 及森林火警电话 12119 报告,并协助做好野外用火早期处置工作。


  第十条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工作,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制度。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除经审批部门批准,科学性勘察、民生工程等用火外,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一)吸烟、烧烤、野炊、烤火取暖;


  (二)烧荒爎堰、烧田埂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烧熏蛇鼠野兔等野生动物;


  (三)焚烧树木、焚烧落叶;


  (四)烧纸、烧香、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五)焚烧沥青、橡胶、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


  (六)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违规用火行为。


  第十二条 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用火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需说明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防范措施、负责人等情况。用火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申请后,应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用火。用火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应派出安全监督员进行监管。


  农事用火管理。农事用火指在林田(林草)交错地带或林缘 100 米范围内烧田埂、杂草、秸秆、林果枯枝及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各类用火。农事用火实行报备制,由村(居)民委员会接收报备材料,并向乡镇、街道进行报备。农事用火应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含)以下方可用火,并严格采取措施,组织监烧,严防失火。


  森林旅游景区野外用火管理。森林旅游景区野外用火指在森林旅游景区开展篝火、烧烤、野炊等指定用火场所范围之外的各类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向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防火承诺书。


  祭祀用火管理。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应设立固定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开设隔离带或使用隔离物使火源与林间可燃物隔离,并落实专人看守。应支持和鼓励文明绿色殡葬、祭祀,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摒弃陈规陋习,积极推进绿色低碳祭拜形式。


  森林防火高风险期间(四级火险以上),用火申请一律不得批准。审批报备过程中,各单位一律不得向用火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和条件:


  (一)获得野外用火批准文件,并在用火前 1 天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林业局报备;


  (二)开设安全防火线(带),宽度 6—20 米不等,并清除防火线范围内的杂物杂草;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适合的气象条件;


  (四)明确现场责任人;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七)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


  (八)落实专人看守,火不灭人不离;


  (九)同一地点审批炼山一次不能超过 500 亩。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的,应当经用火审批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严防失火;


  (二)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百色市林业局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四)重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人休息站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安全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电力和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应当开设安全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看守巡护,定期进行线路和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火源检查和文明防火宣传,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山巡逻队,做好巡查。依法制止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并对相关物品实行登记,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居民区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碑、牌、标语等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百色市林业局负责,试行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