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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219893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交规划发[2018]12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推动我区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6〕1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8〕24号)等政策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广西国有林场林区道路交通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明确道路属性归位,确定投资建设与管理养护方案,加大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构建层次清晰、功能明确、衔接顺畅、发展可持续的广西国有林场林区道路体系,为广西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广西国有林场林区出行条件进一步优化,每个保留居民居住的国有林场林区总场场部至少有一条硬化路对外连通,林下经济交通服务支撑能力明显增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权属清晰,管养主体责任明确,机构、人员、资金有效落实,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形成。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8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和林业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国有林场区道路状况摸底调查,并将核查确认后的道路现状和建设项目库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林业厅;同时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根据道路属性做好现有林区道路权属移交工作。


  (二)2018年11月底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对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道路现状和建设项目库进行对接,并指导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和林业主管理部门协调完成辖区内现有林区道路权属移交工作。


  (三)2018年12月:对全区国有林场区道路改革工作进行总结。


  (四)2019年至2020年:有序推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落实国有林场道路“十三五”新增下达中央投资计划。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道路属性归位。


  将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总体划分为社会公共服务属性道路、林业专用属性道路两类:


  1.社会公共服务属性道路:主要指国有林场总场场部、主要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的道路,重点服务林场林区居民生产生活出行和林下经济发展,总体纳入公路网规划,采用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标准建设。对新纳入公路网规划的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对保留居民居住的国有林场总场场部对外连接道路,总体按照建制村通硬化路标准纳入乡道或村道规划;对重要林下经济节点(按国家认定标准另行确定)外部连接道路,按节点规模和级别纳入相应公路网规划(林下经济节点内部道路不纳入公路网规划,由林下经济经营主体自主规划、建设和管理)。


  2.林业专用属性道路:主要指连通管护站(含分场、工区和已搬迁撤并林场)、护林点的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重点服务森林防火与护育作业,属于林场林区专用道路,不纳入公路网规划,继续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重点牵头负责开展连通国有林场总场场部、主要林下经济节点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道路的摸底调查、项目库建立、计划编制等工作,与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公共服务道路权属移交工作。


  2.林业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国有林场总场场部、主要林下经济节点位置,与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社会共同服务属性道路权属移交工作;牵头负责林业专用属性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


  3.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交通运输及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国有林场林区道路相关计划的审批、下达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林业专用属性道路建设投资支持。


  4.财政部门:加大地方各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做好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养资金的筹措、使用、拨付、管理等工作。


  (三)明确建设及补助标准。


  1.建设标准。


  根据连接节点类型和拟纳入公路网规划的行政等级,结合广西国有林场所在地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标准。不过分追求高等级、高指标,注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编报项目库应严格按照“一点一路”原则,将确需建设连通上级路网的优先通达路线纳入其中。


  (1)通国有林场总场场部总体按照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对于连接居住人口规模较大的中心林场场部道路,以及顺畅串联多个林场场部的道路,可按照双车道四级公路或三级公路标准建设。


  (2)主要林下经济节点外部连接道路根据景区景点级别、产业基地规模、交通流量需求等情况,总体采用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


  (3)林业专用属性道路继续由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用林区公路标准确定,同时加强危桥危涵改造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2.补助标准。


  对于拟新纳入公路网规划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的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投资补助按照项目所在县(市、区)所享受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公路补助政策执行,2018—2020年重点支持总场场部通硬化路建设,具体建设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规模确定,贫困县使用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建设的,由各市县根据建设需求自主安排。林业专用属性道路补助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商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3.建设主体和资金筹措。


  (1)社会公共服务属性道路。由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行业隶属依规定申请车辆购置税资金、成品油消费税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其余建设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解决。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实施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道路建设的指导,鼓励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


  (2)林业专用属性道路。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


  (四)明确管理养护责权。


  新纳入公路网规划的通总场场部、重要林下经济节点道路及林业专用属性道路在建成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组织的验收合格后,移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包括协助办理林地审批、林地征用和林地补偿等前期手续,以及为道路建设养护取料提供便利等。林业专用属性道路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国有林场道路现状调查工作,为有效获取基础数据,规范建立项目库提供行业支持。林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主动,提供国有林场及相应节点属性、等级、位置、通达情况等信息。公路沿线林场林区还应提供必要的建设、养护用地和作业条件,支持项目推进,并在后续共同解决建设、养护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二)科学规划。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和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公路网规划需要及发展实际,在实现国有林场林区外连为主要目标的基础上,兼顾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使国有林场林区道路进一步融入地方公路网,更好服务于林业生产和沿线群众生活,促进林区道路与地方路网协调发展。


  (三)注重环保。


  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及生态发展需求,尽可能利用新技术、新材料减少对沿线环境的不利影响,通过林区的道路,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减少土地占用,避免破坏林地和林区水系。


  (四)严格考核。


  把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和发展情况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建立覆盖规划、实施、管养等各阶段的全面考核检查体系,确保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