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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57871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扶政办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扶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和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实际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县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第五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扶绥县地处东经107°3′-108°6′,北纬22°11′-22°57′之间,南北最大纵距78公里,东西最大横距55公里,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部。西邻崇左市江州区,南接防城港市上思县,北靠南宁市隆安县,西南与崇左市宁明县交界,县治新宁镇与自治区首府南宁市直线距离仅45公里,地理位置优越。县域总面积2836km2,辖渠黎镇、渠旧镇、柳桥镇、东门镇、山圩镇中东镇、东罗镇、新宁镇、龙头乡、岜盆乡、昌平乡等8镇3乡,共133个行政村。


  扶绥县地处低纬,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在21.3-22.8℃之间,历年最低气温-0.6℃,历年最高气温39.5℃,日平均气温≥10℃的年累计积温为7502℃,年总辐射量108.4千卡/平方cm;年平均日照1693小时,无霜期长达346天。年降水量在1050~1300mm之间。县域主导风向为东北风和东南风。年最多风是东北风。气候条件适宜发展特色农业、亚热带经济作物和林果。


  扶绥县地表水资源总量11.5亿㎥,加上左江的外来水量174.1亿㎥,共计有185.6亿㎥,但因左江岸高水低,外来水较难利用,实际可利用的地表水资源只有11.0亿㎥,人均占有2772㎥。此外,县内还分布有地下河流11条。蕴藏水量为2亿㎥左右。扶绥县属石灰岩地区,地表水系与地下水系并存。全县地表大小河流24条,河流总长度589.1km,河网密度是0.205km/km²。县内河流中,大多数属左江水系,少数属右江水系。左江自西向东横贯县境中部,从江州区入境,流经渠旧,渠黎,新宁,昌平,龙头等5个乡镇,入南宁市区,境内河长(干流)93km,流域面积2638.7km2,平均流量664㎥/s,径流量为209亿㎥,平均落差9.7m。河岸高,河床浅,河道多湾,平均宽度200m。上下游均可通航轮船和帆船。水能总蕴藏量3.86万千瓦。主要支流有汪庄河,客兰河,笃邦河,那密河,上沙河,下沙河,罗阳河。位于西北部的绿井河,罗维河属于右江水系,在县内流域面积71.6km2。全县地下河有11条,平均流量10㎥/s,年动流水量3.15亿㎥。全县有地下水出露点17处,流量变化在1.44~5.563㎥/s,年储量0.46~1.74㎥/s,年平均储水量3.67亿㎥。


  地下水资源较丰富的地区是岜盆乡、渠黎镇、中东镇,地下水资源最贫乏的地区是柳桥、东门、山圩南凭二级附近及公路以南地区,东罗地区由煤矿井的影响,地下水过底也无法开采,目前全县开采的地下水资源主要是用于人畜饮水和灌溉。据不完全统计,用于人畜饮水的约有294处,用于灌溉的约有45处。


  扶绥县现有水库52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3座,小(一)型水库11座,小(二)型水库37座,总库容43101万㎥,有效库容12167万㎥,塘坝工程199处,总库容513万㎥,有效库容112万㎥。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现状2005年至2019年,全县共建成各类农村饮水工程411处,受益人口约29.9014万人,解决了全县11个乡镇133个村的饮水问题,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体系,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其中:日供水>1000㎥/d集中供水工程2处,受益人口2.3231万人;日供水200<W≤1000㎥/d集中供水工程43处,受益人口10.4987万人;日供水20<W<200㎥/d的集中供水工程325处,受益人口16.6553万人;分散供水工程41处,受益人口0.4243万人。从受益人口分布看,20吨以上集中供水人口比例达98%。按照饮水“四个指标"要求,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全部解决。

 

  第七条 应急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扶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相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由乡(镇)长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部门分工及职责


  1.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崇左市关于重大饮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审定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协调县公安局、县水利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饮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协调指导事发地相应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供电局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修复计划立项。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工程建设方案、制度及受灾应急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通报农村饮水安全事件信息,牵头协调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和管理相关应急资金的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饮水安全应急群众的社会治安及案件查处;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方面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乡镇、村的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工作,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水质实行监测和卫生保障。


  扶绥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供电局:负责对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乡镇、村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时期送水保障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科学安全。


  4.专家组职责。指挥部专家组由县水利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乡镇给予技术支持。


  5.各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乡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预防


  1.重点预防对象及其责任


  (1)重点预防对象:供电设施、蓄水设施、供水管网、供水井、水质等。


  (2)重点抢修的设施:供电线路、变压器、变频器、消毒柜、水泵、输水管网、闸阀等。


  (3)预防的职责: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落实责任追究制。供水管理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密切观测设施的运行情况,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按规程操作、按规范管理,确保供水及时有效。


  2.信息监测和收集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全县供水安全相关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县水利局应掌握供水范围、供水人数、水源状况、雨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水源储备情况,加强信息监测,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受灾情况。遇险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当水源水质遭受突发事件而发生污染时,由扶绥生态环境局提供水源受污染指标及级别。


  当因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工程毁坏时,由县水利局提供水情及水库水位变化。


  3.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当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检测、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社会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报告突发性事件。


  信息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4.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预警


  1.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1红色预警Ⅰ级(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红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足5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2万人以上(含2万人)或分散农户4万人以上(含4万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出现50人以上(含50人)集体中毒事件;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2万人以上(含2万人)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1.2橙色预警Ⅱ级(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橙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下,影响范围为乡镇1万人以上(含1万人)2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万人以上(含3万人)4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出现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1万人以上(含1万人)2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1.3黄色预警Ⅲ级(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黄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0.5万人以上(含0.5万人)1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含1万人)3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0.5万人(含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1.4蓝色预警Ⅳ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蓝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0.1万人以上(含0.1万人)0.5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0.5万人(含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0.1万人以上(含0.1万人)0.5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预警发布


  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主流媒体发布。县水利局要积极利用融媒体中心、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预警信息,重要预警信息在电视节目中即时插播和流动播出。各有关单位要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有效时间内送达,使他们能及时采取有效防御措施,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


  预警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进行先期处理;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二条 Ⅰ、Ⅱ级响应


  红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橙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


  1.工作会商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Ⅰ级、Ⅱ级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会商主要内容为分析饮水不安全原因,明确成员单位各自职责,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时,邀请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宣布特大饮水安全事件应实施的措施和行政命令,县水利局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


  2.工作部署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开展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


  发生Ⅱ级以上事件时,有关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乡镇、村两级干群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县工作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部门联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水供应,并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申请。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出现突发事件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时恢复供水。


  县公安局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污染水源等事件的发生。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措施,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车辆向灾区送水,保障居民应急用水。


  县民政局应牵头深入灾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县财政局应及时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县水利局向省、市申请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县卫生健康局及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要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新闻媒体除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外,要及时准确报道事件处置工作。


  4.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县融媒体中心除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下的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动员县直有关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Ⅲ级响应


  黄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1.工作会商


  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供电局等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2.工作部署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乡(镇)、村的工程恢复工作。


  有关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现场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确保事件发生地饮水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做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计划编制。


  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妥善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情况安排送水。


  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恢复重建费用,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及恢复重建工程费用。


  4.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建设。


  5.宣传动员


  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


  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动员县直有关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恢复建设。


  第十四条 Ⅳ级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


  1.工作会商


  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县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2.工作部署


  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备案。


  3.部门联动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饮水工程的抢险、恢复工作,确保及时恢复供水。


  4.方案启动


  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判断后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恢复建设。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和各供水管理单位要成立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人员,明确任务,根据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1.指挥保障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通信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每天24小时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3.资金保障


  县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时,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调用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4.物资保障


  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对物资进行统一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5.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7.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8.应急队伍保障


  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供电局等部门人员成立应急抢修送水队伍,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


  第十六条 后期处置


  1.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事件发生所在的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县级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经验教训等。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规划设计并负责实施建设。县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


  县卫生健康局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预案列入部门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县水利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