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城中食药监[2018]42号
- 公布年份:2018.09.30
- 实施日期:2018.09.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各食药监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得到逐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但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仍然存在入网审查不严、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仍然存在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餐食加工制作场所条件恶劣,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网络订餐“净网"行动的通知》(桂食药监办食餐〔2018〕9号)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城检行公建〔2018〕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掌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办法》的落实情况;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检查时间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为期4个月。
三、检查重点
(一)严查网络订餐平台和网站备案情况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9月前对在我区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平台和网站的备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调查和检查。一是针对由自治区局商请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供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或自建网站备案信息,比对广西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系统中的网络餐饮服务备案信息,检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向自治区局备案。二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向所在地的县级局备案,已经备案的,其内容信息是否有缺漏项。
检查发现未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任部门:审批股、稽查大队)
(二)严查网络订餐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通过严格审查杜绝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二是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等。三是建立相关制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记录网络订餐信息、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四是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定期清洁配送容器,如实记录订单信息,确保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五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六是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和网络曝光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检查发现网络订餐平台提供者违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部门:稽查大队)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办法》要求情况
针对已梳理的城中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附件1)开展专项检查:一是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套证、使用假证的行为。二是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三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许可证上是否标注“网络经营"。四是网上公示信息真实准确,且与实体店信息、营业执照是否一致。五是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加工制作行为是否规范,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加强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管理,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六是保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七是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
检查发现网络订餐平台提供者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部门:各街道食药所)
(四)严查送餐过程卫生安全情况
一是配送膳食的箱(包)是否清洁、专用。膳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于同一配送箱(包)内。二是配送冷菜、裱花蛋糕、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现制饮料等食品是否采取保温配送箱(包)、冰排等措施,并与热食品分开存放,保证配送过程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是是否采取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食品的有效措施(如密闭配送容器),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四是使用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检查发现网络订餐平台提供者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部门:稽查大队、各街道食药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措施,将专项检查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结合2017年以来网络订餐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本地消费投诉举报集中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坚持规范与整治结合,有力有序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平台自查。各责任部门要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安排专门人员立即对备案、审查登记、公示信息、抽查和监测、配送过程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各责任部门要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检查和抽检监测等措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提出整改的问题,及时回访督促落实到位,实现闭环管理,不留死角,并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鼓励投诉举报,强化社会共治。各责任部门要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者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送餐人员举报取餐门店食品安全管理、餐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开餐食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材料及表格报送要求
1.2018年9月29日前,审批股填写《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或自建网站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总结材料报送至食品股;
2.2018年10月30日前,稽查大队填写《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或自建网站执法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及总结材料报送至食品股;
3.2018年11月8日前,各街道食药所根据提供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选取已检查的10户,填写《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过程执法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4),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及总结材料一并报送至食品股;
4.2018年11月10日前,潭中所(22户)、河东所(3户)、公园所(1户)将《柳州市城中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中标红字体的违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处罚文书和整改完成情况报送至食品股;
5.2019年1月30日前,各街道食药所填写《柳州市城中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附件1,共620户)及总结材料报送至食品股。
附件:
1.柳州市城中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
2.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或自建网站情况汇总表
3.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或自建网站执法检查情况记录表
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过程执法检查情况记录表
5.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