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 发文字号:桂司通〔2019〕116号
- 公布年份:2019.06.14
- 实施日期:2019.06.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司通〔2019〕116号
自治区监狱局、戒毒局,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司法厅2019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6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预案的制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机构
2.2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办事机构
2.3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应急预警监测机制及信息报告程序
3.2信息报告内容
3.3信息报告方式
3.4信息报告责任制
4突发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和响应标准
4.2Ⅰ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4.3Ⅱ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4.4Ⅲ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6应急保障
6.1值班制度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专业、技术保障
6.4应急队伍培训
6.5日常演练
6.6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
7奖惩和责任追究
7.1奖励
7.2处罚
8附则
9附件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突然发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1)突发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监狱发生的罪犯聚众闹监、暴狱、越狱、逃跑,聚众持械劫狱,罪犯自杀、自伤、自残,罪犯劫持、杀害人员等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的骚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逃跑、自杀、杀人、劫持人质、绝食、斗殴等重大安全事故。社会不法人员聚众围攻、侵袭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破坏设施和财产等重大事件。调遣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发生脱逃等安全事件或交通事故。针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恐怖袭击事件。
(2)重大事故。主要指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特别是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交通事故以及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传染病疫情(含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地震、地质、海洋及重大的生物灾害发生,影响到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司法厅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本预案,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严格落实责任,积极做好防控工作。
(3)预防为主。坚持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4)分级响应。结合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的区域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设定预案的响应级别,实行分级处置。
(5)依法处置。严格依法依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处置突发事件。
(6)科学处置。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加大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保障力度,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4预案的制定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局以及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反应灵敏、快速高效的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厅党委书记和厅长担任组长,厅领导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制订指挥措施,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报告处置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对相关当事人表示慰问,负责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的协调对接工作等。
2.2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司法厅应急办"),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司法厅应急办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负责日常信息监测、采集、汇总、分析与组织协调,提出预警及预案启动的建议;
(2)起草相关文件;
(3)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6)跟踪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7)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结束应急响应,应急工作结束后,就突发事件的原因、经过、后果(伤亡、损失情况和影响)、责任追究、经验教训等写出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8)指导日常防控和宣传、教育工作;
(9)承办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应急指挥机构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照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机构相应成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接受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管理、处置工作等。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应急预警监测机制及信息报告程序
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情报及时处理,做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做好必要的准备,以便各有关部门在危机发生后能快速反应,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性信息、事项后,事发地的司法局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自治区司法厅,事发地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报告同时,应该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时还要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报告。详情和进展情况应该随时续报。
3.2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应立即报告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最迟不得超过2个小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严禁迟报、谎报、漏报,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
3.2.1即时报告事项
(1)警察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造成人员伤亡的;
(2)警察玩忽职守,造成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
(3)警察徇私枉法,私放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私带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外出,造成脱逃的;
(4)警察、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5)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暴狱(所)、骚乱的;
(6)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聚众闹事、斗殴,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7)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凶,造成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8)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凶,杀害警察、武警、职工、群众的;
(9)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10)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11)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周围群众发生纠纷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12)枪支、弹药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
(13)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严重后果的;
(14)社区服刑人员有自杀、行凶、闹事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15)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非正常死亡的;
(16)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2.2即时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目前形势、已采取的措施、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现场处置指挥人及联系方式,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3.2.3随时报告事项及内容
(1)自然灾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灾情发展动态。
(2)突发安全事故:危害监狱监管改造秩序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秩序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罪错性质,行凶伤害、劫持人质人员的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所提出的要求、目的;逃跑人员的体貌特征、可能的逃跑方向和区域及逃跑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集体骚乱、暴狱(所)事故中警察和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伤亡情况;围攻、侵袭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员的身份、人数,提出的要求和目的;调犯和调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过程中逃跑人员的人数、体貌特征、可能的逃跑方向和区域;针对发生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单位因疫情、病情和食物中毒的类型或不明疫情病情的特征表现,感染、中毒和伤亡人数以及财产损失情况;针对发生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初步推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
3.3信息报告方式
先期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报告等方式,以书面报告方式为准。
3.4信息报告责任制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及其职责,严格执行信息报告规定,确保信息报送渠道顺畅,报送及时准确。
4突发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和响应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可以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和较大突发事件(III级),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分别相应地启动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1)罪犯10人以上(含10人)暴狱、越狱或聚众劫狱的事件;10人以下,但涉及特管犯、死刑缓期执行犯、无期徒刑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的事件;调遣罪犯中发生的脱逃5人以上事件;其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司法部启动I级响应的特别重大事件。
(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20人以上逃跑事件,5人以上自杀事件;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行凶杀人事件;劫持5人以上人质的事件;30人以上的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调遣中发生的脱逃3人以上事件;其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司法部启动I级响应的特别重大事件。
(3)司法行政机关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垮塌、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中死亡10人或重伤20人以上的严重事故;30人以上围攻机关引起机关秩序混乱的严重事件;特别重大疫情;中毒20人以上或因中毒死亡10人以上的事件;其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司法部启动I级响应的特别重大事件。
4.1.2重大突发事件(II级)
(1)罪犯4人以上9人以下暴狱、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事件;4人以下,但涉及特管犯、死刑缓期执行犯、无期徒刑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的事件;调遣中发生的脱逃4人以下事件;其他需要由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II级响应的重大突发事件。
(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5人以上19人以下逃跑事件;2人以上4人以下自杀事件;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的行凶杀人事件;劫持1-4人的事件;l0以上29人以下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调遣中发生的脱逃2人以下事件;其他需要由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II级响应的重大突发事件。
(3)司法行政机关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垮塌、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重大事故;20人以上29人以下围攻机关引起机关秩序混乱的严重事件;重大疫情;中毒10人以上19人以下或因中毒死亡5至9人的事件;其他需要由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II级响应的重大突发事件。
4.1.3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1)罪犯3人以下暴狱、越狱、聚众持械劫狱,情况不十分严重或者虽然造成损失,但是损失和影响较小的事件;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中毒等引起1-2人死亡事件;其他需要由事发地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III级响应的较大突发事件。
(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以上4人以下逃跑事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杀、行凶杀人事件;9人以下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其他需要由自治区戒毒管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III级响应的较大突发事件。
(3)司法行政机关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垮塌、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9人以下的重大事故;10人以上19人以下围攻机关引起机关秩序混乱的事件;较大疫情;较大集体中毒事件;其他需要由各设区的市司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III级响应的较大突发事件。
4.2I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4.2.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或自治区戒毒管理局,市属戒毒所应同时报设区的市司法局,详情和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及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迅速达到指定岗位,履行职责,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场所内秩序稳定。
4.2.2自治区司法厅接到各单位的应急报告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司法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I级响应程序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司法部启动;厅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按照规定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4.2.3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将事件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部提出结束I级响应程序。
4.3II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司法厅接到应急报告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启动II级响应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并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以及通报各有关部门。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整理专题报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
4.4III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在自治区司法厅领导下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启动II级响应程序。自治区司法厅应该及时了解情况,视情进行指导。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自治区司法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并整理专题报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及对有关人员的奖惩等。
5.2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事件地的司法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在上一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社会救助机构的组织协调、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
5.3保险
发生突发事件的当地司法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人员保险投保和受灾人员保险索赔等工作。
5.4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发生事件结束后,由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起草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报告上一级主管机关。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报告的同时,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
6应急保障
6.1值班制度
发生突发事件期间,全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建立通讯系统维护制度及信息采集制度等。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在以下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机构、人员及装备、物资、药品、食品、资金等。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确定突发事件现场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相应的制度等。
(2)应急队伍保障。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助机制,保障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调用。
(3)交通运输保障。常备应急交通运输工具,落实人员使用与管理等。
(4)医疗保障。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沟通协助机制,确保应急事件处置的医疗药品、器械的储备及医护人员的组织调用。
(5)治安保障。与公安部门建立沟通协助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各阶段,特别是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正常秩序的维护的警力调用。
(6)物质保障。完善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制度。
(7)资金保障。强化资金来源和管理等。
(8)其他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专业、技术保障
自治区司法厅聘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专家组为应急决策、处置提供专业意见。依托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技术机构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应急队伍培训
应急队伍的培训分三个层次进行,即操作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执行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操作与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理论和操作并重,通过培训和模拟演练,总结应急反应经验。
6.5日常演练
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确保日常演习工作的制度化,演习方案要确定演习的组织、要求、场地、频次、范围、内容等,并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交流。
6.6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6.6.1全区司法行政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6.6.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提出法律建议,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急指挥机构在依法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6.6.3.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预防和化解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2处罚
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8附则
本预案由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并报司法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和完善。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设区的市司法局制定或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县(市、区)司法局制定或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范小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顾全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