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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51240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兴政办发[2019]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1综合协调组

  2.6.2事故调查组

  2.6.3危害控制组

  2.6.4医疗救助组

  2.6.5检测评估组

  2.6.6维护稳定组

  2.6.7新闻宣传组

  2.6.8专家组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3.2.2预警级别

  3.2.3预警发布

  3.2.4预警响应

  3.2.5预警调整

  3.2.6预警解除

  3.2.7预警信息发布途径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信息来源

  3.3.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3.3.3报告内容

  3.4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4.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4.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4.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4.4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奖惩

  5.2.1奖励

  5.2.2责任追究

  5.3总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6.6宣教培训

  6.7科研和对外交流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演习演练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玉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业县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对于国(境)内外已获知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涉及我县的,县食品安全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确定事故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对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依照《玉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应急预案或我县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在玉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兴业县食品安全办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并报告县人民政府。达IV级事故标准需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县食品安全办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市食品安全办和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县食品安全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侨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经贸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兴业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等。指挥部成员一般由县食品安全委委员或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食品安全办。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食品安全办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要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县食品安全办副主任担任,负责向社会通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以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2.6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应急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综合协调组

  由县食品安全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6.2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食品安全办提请监察机关进行组织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6.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4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治情况。

  2.6.5检测评估组

  由县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超出本县检测能力的可疑样品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6.6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镇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6.7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品安全办、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制订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受理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2.6.8专家组

  由县食品安全办牵头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定、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控制和防范措施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委统战部、县侨办、县经贸和科技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1.1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报告县食品安全办,并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2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玉林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县实际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相关情况。

  3.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我县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的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报告县食品安全办,通报有关部门。县食品安全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公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各部门要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3.1.4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县食品安全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镇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

  3.2.2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

  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县食品安全办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在提出预警建议前,县食品安全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县(市、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玉林市食品安全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县(市、区)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食品安全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县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5预警调整

  县食品安全办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发布预警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发布预警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6预警解除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7预警信息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微信、微博、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内其他地区或国际机构、自治区和玉林市通报给我县的信息。

  3.3.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镇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镇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救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镇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办、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报告食品安全办、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食品安全办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7)县食品安全办接到Ⅰ级、Ⅱ级、Ⅲ级、IV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玉林市食品安全办,Ⅰ级、Ⅱ级、Ⅲ级事故由兴业县人民政府报告玉林市人民政府。发生Ⅰ级、Ⅱ级、Ⅲ级、IV级事故期间,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

  (8)涉外、涉港澳台驻玉机构和人员以及赴国外和港澳台人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安全办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侨办通报。

  3.3.3报告内容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病患(亡)人数和当前情况等基本要素。

  有关监管部门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初次报告、阶段报告与总结报告。(1)初次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病患(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2)阶段报告应包括追踪时间、累计病患(亡)人数,新增病患(亡)人数、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措施与进程、事故原因、事故鉴定结论、下一步处置建议等相关内容;(3)总结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危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情况和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建议等相关内容。各部门随时通报或补报工作进展。

  食品安全办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病患(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情况等内容,并按规定续报情况。

  3.4事故评估

  3.4.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保护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相应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4.1.2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食品安全办应及时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认定标准,核定事故级别,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级别的建议。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发展态势及预警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核定为Ⅰ级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核定为Ⅱ级事故,依照自治区预案的规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玉林市、兴业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玉林市人民政府。

  4.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核定为Ⅲ级事故,依照玉林市预案的规定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按照玉林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兴业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玉林市人民政府。

  4.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事故发生后,由县食品安全办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能。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县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县指挥部:县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成立相应工作组,启动各工作组应急处置机构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经审查后向玉林市食品安全办报告等;同时,通报给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食品安全办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和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5)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县食品安全办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蔓延区域在玉林市内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市内相关县(市、区)通报信息;涉及市外或区外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玉林市食品安全办报告。

  (7)Ⅳ级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县控制能力,需要玉林市或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报请玉林市人民政府指导、支援。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4.3.1.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3.1.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专家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1.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1)I级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由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Ⅱ级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Ⅲ级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由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IV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现场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4信息发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4.1Ⅰ级、Ⅱ级、Ⅲ级事故信息发布按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规定执行,IV级事故信息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布。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并做好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4.4.2涉外、涉港澳台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侨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和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的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民政部门应对生活困难的受害和受影响的人员实施生活救助。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了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的,应及时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事故责任单位解决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保险理赔工作。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1)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对事故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事故性质,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分析评估报告。分析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级别、性质、处置经过和结果、经验与教训等。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办组织有关监管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功能;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建立多个畅通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医疗救治。

  6.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县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的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县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检验检测、医疗救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宣教培训

  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巧,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科研和对外交流

  县食品安全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整体水平。

  7附则

  7.1名词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演习演练

  各镇、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应急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兴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兴政办函〔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3.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4.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附件1

  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安全办: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负责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检测评估、事故级别分析评估,协调、指导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食品安全事故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有害信息管理,指导和协助县食品安全办做好网络正面舆论引导,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食品安全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稳定工作,协调政法各部门支持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侨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参与涉及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负责加强与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管。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经贸和科技局:协助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负责协助乳制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兴业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建筑领域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会同县食品安全办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级别核定,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食品商标、食品广告等涉及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工作。

  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占道经营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负责协助做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予以依法处理。

  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支持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

级别

分级标准

应急

响应

启动

级别

I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I级

响应

国务院

II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II级

响应

自治区

人民政府

III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III级

响应

地级市

人民政府

IV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

启动IV

级响应

县级

人民政府

附件3

  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4

  兴业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