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地质矿产勘查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法宝引证码】CLI.14.3097203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 发文字号:桂统审批函〔2015〕6号
- 公布年份:2015.07.02
- 实施日期:2015.07.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地质矿产勘查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桂统审批函[2015]6号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你局《关于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申请备案的函》(桂地矿函〔2015〕14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制发《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该制度为修订的常规定期报和年报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17年3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局收到批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报表制度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联系方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电话:5832951。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