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110711
- 制定机关: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南安监〔2018〕244号
- 公布年份:2018.12.29
- 实施日期:2018.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南安监〔2018〕244号)
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各烟花爆竹企业:
2019年春节临近,为做好南宁市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南宁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做好烟花爆竹零售规划布点工作
1、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辖区2019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布点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各县区、开发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当竞争的原则进行布点规划,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总量不能超过2018年。
3、新修订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颁布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精神,《规定》增设并调整了南宁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和限放区,按照“禁止经营区和禁止燃放区范围一致,限制经营区和限制燃放区范围一致”的原则,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区域。
4、积极推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直销或连锁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工作。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更有利于打击非法烟花爆竹行为,长期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直销或连锁经营, 可以拿出部分临时零售点试点由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 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1、各县区、开发区要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严把经营安全条件准入关,从严查处未经许可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按照“两关闭、三严禁”要求,避免出现“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设置形式。
3、临时零售点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不应使用易燃塑料布(膜)围挡。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可拆装板房,各县区、开发区尽可能统一规格。 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工作
1、严格烟花爆竹产品配送制度。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点一对一产品配送制度,不得交叉配送,严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超许可核准量储存现象。
2、加强烟花爆竹零售者培训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销售人员培训工作,每个零售店(点)必须有两名以上销售人员通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查销售人员无证上岗。
3、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行为。各县区、开发区要持续保持打击非法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侧重打击非法经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加强节假日及8小时以外的巡查工作。对非法经营的案件,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非法经营行为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4、统一工作进度。为避免往年一人多点报名、一人多证的现象及将许可证出租的违规行为发生,2019年春节南宁主城区临时零售点报名、抽签、销售统一工作进度。统一报名时间为2019年1月19—20日;1月23日抽签;1月30日全市统一开始销售。各县区、开发区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报名人员的资格,防止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