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电[2018]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9日
钦北区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我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桂地海灾指〔2018〕3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据调查,目前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21处,受威胁3016人,财产3838.5万元。
据气象部门预测:2018年汛期(4-9月)总降水量与常年相比正常偏多,降水具有阶段性,降水集中期出现在6-7月,降水集中期内局部地区可能出现较重暴雨洪涝灾害。前汛期(4-6月)降水量偏少1-3成;后汛期(7-9月)降水量大部分偏多1-3成,汛期降水不均,有明显阶段性和局地性的旱涝灾害。
预计今年影响我区的台风(含热带低压)有4-5个,与去年接近。初次影响钦州的台风在7月中下旬,比常年偏晚;最后影响钦州的台风约在10月中旬,比常年偏晚。
结合我区地质环境条件,2018年的天气预测和近年来汛期地质灾害发生情况,预计2018年我区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为主,石灰岩分布地区容易发生地面塌陷,结合以往引发地质灾害的特点,预测2018年我区地质灾害主要引发因素仍是以强降雨引发为主,其次为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等。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和防范区域
(一)重点防范时段
根据多年来突发地质灾害统计分析,强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我区全年降雨量主要集中在4~9月(汛期),绝大部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在此时段。结合今年的天气预测情况,4~9月是我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其中的6~7月是降雨高峰期,发生区域性暴雨可能性较大,要重点防范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日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7月中旬~10月中旬主要防范台风、热带低压降雨开始时至降雨停止后的48小时时段,这些时段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当连续降雨量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1日或数小时)降水超过150毫米时,花岗岩和碎屑岩地区发生群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可能性大。
不合理的工程建设活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地质环境破坏强烈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以整个施工期为重点防范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或对地质环境扰动强烈的人类工程活动,特别是切坡建房、采矿等活动易引发崩塌、滑坡、采空区塌陷灾害,应当全年防范;岩溶地面塌陷受地下水变化和工程活动等影响较大,全年都有可能发生,也应全年防范。
(二)重点防范区域
根据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资料,我区2018年汛期必须重点防范的几个区域如下:
大直、板城锰矿开采区,小董、那蒙、大垌采石场,大垌砖厂等矿山开采区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我区矿山特征主要是低山丘陵地区,零星小矿点密集,非法乱挖滥采较严重,对山体及植被破坏较大,过陡的采矿边坡在强降雨影响下极易诱发崩塌、滑坡。废渣及尾矿堆积区极易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
钦州矿务局大垌煤矿采空区。该区域在采矿过程中,由于地下巷道已经采空,出现过多次塌陷、裂缝现象。汛期期间,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塌陷、裂缝等现象的发生,及时做好防范工作,督促钦州矿务局、采空区范围内的村庄、砖厂企业密切注意发展趋势,认真做好监测,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小董、那蒙、大寺一带石灰岩岩溶区。这些地区岩溶发育及地表土层较为薄弱,地下水位较浅,变幅较大,因地下抽水、深部采矿等活动影响地下水位波动容易形成岩洞及土洞,较易诱发地面塌陷;部分采石场不按开采方案方式自上而下开采,台阶超高、过陡的采矿边坡在强降雨影响下极易引发崩塌、滑坡。
重点防范对象是已经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高陡边坡下的单位、村屯、学校、开发住宅小区等,二级及以上公路和铁路干线地质灾害多发路段,山区旅游景点、水利设施、生产和废弃矿山、采石场、尾矿库下游村庄、经过山区和岩溶强发育区的在建公路和铁路工程、大型深基坑、桩基工程等。特别是山区农村切坡建房处、位于旧滑坡体、山脚、泥石流沟口的村庄、集镇和民宅,要加强监测和重点防范。
三、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
本方案列出2018年度威胁比较大,容易发生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6处(见附件),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和防治知识普及宣传,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防灾责任和各项应急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未列入本方案的其他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亦要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预防。
要加强公路、铁路、水利等重要工程,矿山尾矿库、露天开采矿山的高陡边坡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中人类工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灾责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工作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年度防治方案及时制定和发布本辖区、本系统切实可行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建立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年度防灾方案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镇、村(社区)、村民小组三级群测群防网络,逐级落实防灾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村(社区)、屯和相关单位;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专职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由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所在地且具有较强责任心的村干部或村民担任。对已发现和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责任人、监测人,预设预警信号、人员财产疏散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应急抢险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将地质灾害“巡查记录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让有关人员对灾害有足够的认识,认清自己的防灾工作,了解灾害的威胁情况,掌握应急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和避免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土资源钦北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修编钦北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对各项方案、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避险知识宣传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群测群防、监测、预警预报和治理等工作的指导,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做好地质灾害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积极推进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规范建设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在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通过审查批准;负责安排和向上级争取重大地质灾害救灾建设和治理工程项目。
区教育局:负责在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师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校舍建设。
公安、消防、交警部门:负责临灾时灾区治安保卫、消防和交通管制等工作,打击各种对灾区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防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开展临时处置和救援各项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时,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公路、铁路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组织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交通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交通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置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渡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区安监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尾矿库区、废渣堆放点、采场和采空区的巡查、排查工作,特别要防止矿山的采空区、采场的高边坡、满载的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因强降雨等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区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巡查、排查;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负责对各类旅游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旅游设施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灾救灾知识及动态、事迹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新媒体等,进行全方位的报道,稳定民心和社会秩序。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严格执行信息双向互动机制,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任务。
(三)加强巡查监测,全面开展隐患点排查工作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方案,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制度,全面开展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巡查排查工作。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组织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一进行巡查、排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严格执行“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及时复查"的“三查"制度;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动态监控受威胁人员和重要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在强降雨期间要加强重点地段和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村屯和重要隐患点的排查工作,特别是对山区城镇、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以及矿山、采石场等要重点巡查排查。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编制防灾预案。
(四)健全机制,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及时更新群测群防人员的信息,认真落实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各级群测群防网络的责任人,落实群测群防员津贴补助,强化监测人员的责任心,切实解决基层群测群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监测人员教育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规范监测记录,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建设的要求开展工作,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五)严格监管,加强各类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要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导致重大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坚决及时制止纠正,并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引发地质灾害。对已经造成危害的,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同时加强对农村切坡建房的审批、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防灾应急演练工作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手段,利用“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和“6.25"土地日,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防灾科普宣传进镇、进村、进户和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深入到地质灾害多发区、易发点,普及识灾辨灾和临灾避险知识。继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和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指导群众认识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学会预防、避让地质灾害。积极组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地质灾害避险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抗灾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山区农村群众尽量避免切坡建房,把地质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要积极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善机制,落实汛期各项工作制度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巡查制度、速报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汛期值班安排,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对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必须按速报制度及时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信息报送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增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强降雨和台风天气期间各种应对工作,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巡查车辆和调查工具等应急处置设备,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照《钦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方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科学评估,准确研判,为抢险救灾、处置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避免二次灾害事故的发生,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处置信息。
(九)落实经费,确保防灾减灾经费到位
区财政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汛期地质灾害的调查巡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应急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等工作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地质灾害防治与精准扶贫、生态移民、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
(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将接听灾情和险情报告的电话号码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各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镇(街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