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2018年下半年我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情况的通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 发文字号:桂农业发[2018]208号
- 公布年份:2018.10.15
- 实施日期:2018.10.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2018年下半年我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情况的通报
桂农业发[2018]208号
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委):
根据原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开展2018年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27号),下达了年度监测工作任务,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并于9月组织开展了2018年下半年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了相关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现场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我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纳入原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实行实时监测与管理。目前,我区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共32个,其中乳制品企业奶站22个、养殖场奶站3个、合作社奶站7个;已核发生鲜乳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共27辆,归属于乳制品企业自有25辆,其它2辆。
(二)现场检查情况。
1.生鲜乳收购站。按照原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要求检查判定,共检查生鲜乳收购站32个,全部达标。
2.生鲜乳运输车。按照原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生鲜乳运输车辆管理要求检查判定,共检查生鲜乳运输车辆27辆,全部达标。
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严格按照原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开展监测工作,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接待,直奔现场、直奔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企业的方式,开展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现场抽样检查。
三、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南宁市、崇左市、防城港市、贵港市、来宾市、柳州市、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贺州市等10个市共抽检生鲜乳20批,其中水牛乳4批。在生鲜乳收购站共抽检18批,其中在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分别抽检4批、2批、12批。在生鲜乳运输车抽检2批。
(二)检测情况。完成质量安全监测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碱类物质、硫氰酸钠等4个项目20批,结果均符合规定,合格率为100%。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地方监管部门不够重视,监管工作存在松懈现象;二是个别地方有布病疫情,给生鲜乳质量安全造成隐患;三是个别生鲜乳收购站录入信息有误,不利于监管工作开展;四是一些生鲜乳收购站制度不健全、记录不规范;五是部分奶牛场的养殖档案不够健全,特别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使用记录有待完善。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和重点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二)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养殖场、收购站和运输车认真落实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检测以及不合格生鲜乳处理等制度,提高全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三)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建设,形成以国家级乳品监测中心为龙头,部省级乳品监测中心为骨干,市、县级乳品监测站为基础的全区域安全监测网络,加强安全监测工作,努力完成相关监测任务。
(四)进一步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运行的良好基础,通过建立工作群等工作交流平台,大力宣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各级系统管理使用者及奶业安全生产监管者的技术指导,加强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的相关培训,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执法水平。
(五)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以及在奶畜饲养过程中违法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自治区农业厅关于2018年下半年我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情况的通报(桂农业发〔2018〕20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