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紧急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快速聚焦: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市住建〔2015〕134号
- 公布年份:2015.07.03
- 实施日期:2015.07.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紧急通知
市住建[2015]134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近期我局接到多起举报,我市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一些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擅自进入建筑市场,严重扰乱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场的正常秩序,给我市建设工程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扬尘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和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将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紧急对所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彻底排查,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建筑工地现场。
二、对无资质生产和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购买和使用无资质生产单位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1、建设单位指定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视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企业与无资质生产企业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的,一经查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进行验收签字的,一经查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严禁挂靠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对于挂靠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一经查实,按规定认定上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大力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推动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