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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

【法宝引证码】CLI.14.5345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


桂卫函〔2019〕1446号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宁海关,各有关单位:


  《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由第二届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保障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职责:


  (一)审定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审评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提出实施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


  (四)对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关问题提供咨询;


  (五)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其他工作。


   第三条 标委会以维护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原则,立足广西区情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协调发展。


  标委会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标委会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相关部门和机构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第五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下设标委会秘书处。


   第六条 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标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标委会设合法性审查委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审批办)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合法性审查委员等参加。


  秘书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组织对拟立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立项初步筛选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负责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三)审议标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并提请召开主任会议;


  (四)落实标委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标委会设立主任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委员等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全体委员。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审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年度计划;


  (二)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审定标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定标委会章程;


  (五)研究标委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或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


  (三)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四)身体健康,勤奋敬业,参加标委会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标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设备及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非政府举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担任和兼任职务。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审查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标准工作提出建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标委会决议;


  (三)履行委员义务,按时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活动,依法、科学、公正地提出建议;


  (四)承担标委会交办的任务


  (五)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任期五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公示:


  (一)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违反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三)在履职期间,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标准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四)委员在担任委员期间收到标委会会议通知后累计三次无法参加会议;


  (五)委员所在单位不能支持委员履行委员义务的;


  (七)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秘书处可适时提出增补或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标委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家会议审评;


   第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审时,对其完整性、书写规范性、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进行审查。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第十七条 专家审评会由标委会秘书处根据送审标准所涉及的领域,挑选相关专业的委员(含单位委员)不少于9名参会。根据地方标准审评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域或专业的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加审评。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原则上采用协商的办法,必要时采用表决的方法。委员表决必须达到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标委会工作经费纳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财经管理法规执行,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标委会会议及培训;


  (二)标准制定的补助经费;


  (三)标委会秘书处日常事务;


  (四)与标委会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标委会审议通过,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