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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86313 

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驻东兴各有关单位:

  《东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6日

东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2预警

  3.3事故报告

  3.4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奖惩

  5.3总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6.6宣教培训

  6.7科研和对外交流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演习演练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级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市、镇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转移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对于非本行政区域内已获知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我市的,市食安委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可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确定事故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分别依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城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预案或我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委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Ⅳ级事故标准需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食安委办会同市卫健局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防城港市食安委办、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城港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市食安委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察委、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卫健局、农水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监督局、教科局、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和口岸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住建局、文体旅游局,东兴海关,市司法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然资源局、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当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时,增加外事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成员一般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或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系全市综合应急协调机构,不作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成员单位。由市食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一般设在市食安委办。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

  2.6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由市食安委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故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安委办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公安局、农水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调查文书复件交由监察部门启动追责调查,并继续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可简称前方工作组)。

  (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下架、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掌握可疑食品流向并追溯,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订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必要时请求上级专家协助指导。

  (5)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安委办牵头,会同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

  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食安委办、卫健局、公安局、农水局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

  由市食安委办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事办和台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1.1市卫健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市食安委办,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2市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市实际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制订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等。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市卫健局通报相关情况。

  3.1.3市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我市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各地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报告市食安委办,通报有关部门。市食安委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各部门要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3.1.4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市食安委办应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市食安委办会同市卫计局提出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在提出预警建议前,市食安委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县(市、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防城港市及自治区食安委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县(市、区)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安委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市食安委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预警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4市食安委办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5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度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自治区、防城港市通报我市信息。

  3.3.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委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委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食安委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食安委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市食安委办、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书面报告食安委办、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安委办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安委办报告。

  (7)市食安委办接到Ⅲ级、Ⅳ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和防城港市食安委办,Ⅲ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报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应当采取每日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

  (8)涉及港澳台、外国机构或人员,或市属驻外(含港澳台)派出机构、赴外(含港澳台)人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委办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通报。

  3.3.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食安委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发生前后食用的食品名称和可疑食品名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市食安委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情况等内容,并按规定续报情况。

  3.4事故评估

  3.4.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市食安委办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疑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伪造、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4.1.2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核定为Ⅰ级事故,应急响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

  4.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核定为Ⅱ级事故,应急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

  4.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核定为Ⅲ级事故,应急响应按照《防城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

  4.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核定为Ⅳ级事故,或当发生30人及以上食物中毒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开通绿色通道,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尽快开展事故患者的救治。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到现场指挥工作、慰问有关人员。

  (2)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提高处置效率,可以在开展医疗救治的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检测。

  (3)市农水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及东兴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调查,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市食安委办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农水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及东兴海关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停止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市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市食安委办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及时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Ⅳ级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市人民政府控制能力,需要防城港市或其他县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报请防城港市指导、支援。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事故响应级别调整由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4信息发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方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等形式。

  4.4.1对Ⅰ级、Ⅱ级、Ⅲ级事故信息,根据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市本级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发布相关工作。Ⅳ级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和部门配合做好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4.4.2对于可能产生过激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对外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等部门共同组织。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各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民政部门应对生活困难的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实施生活救助。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的,应及时给予补偿。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必要时可启动食品安全责任险赔偿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1)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对事故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市纪委监察委对缓报、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安委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召开会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1)市食安委办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监测、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科学、合理使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

  (2)市食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订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发现符合发布预警的信息后及时报告市食安委会、通报相关部门,并审批后予以发布预警。

  6.2医疗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医疗救治。

  6.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市食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市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数量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开展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物资、设备、系统能正常运行或使用。财政部门应当将应急物资储备、食品安全监测(含数据库建设运维)、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应急救治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经过审批批准后,可以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支出。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给或给予补偿。

  6.6宣教培训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重点开展学校、医疗机构食品安全应急培训或演练,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科研和对外交流

  市食安委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整体水平。

  7附则

  7.1名词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镇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和本辖区相应配套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着重明确与本预案的衔接措施,应急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演习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和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安委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东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3.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4.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5.东兴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快报表

  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