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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001—2013)的公告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4.801396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3年第6号
  • 公布年份:2013.12.10
  •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 45/001—2013)的公告
  • 实施日期:2014.03.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001-2013)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3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001-2013)。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001-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12月1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001-2013)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01-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
2013-12-01发布
2014-03-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代替DB45/T 118-2004《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本标准与DB45/T 1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范围中增加了“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完善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饮用天然泉水的定义;
  --修改水质要求;
  --修改界限指标,取消1项(溴化物);
  --限量指标增加9项(锑、铁、锰、镍、溴酸盐、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氯酸盐),修订4项(砷、镉、硼、氟化物),取消两项(硒、锂);
  --污染物指标增加2项(阳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修改1项(亚硝酸盐);
  --修改微生物指标,增加3项(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取消2项(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西矿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杨国高、汪 海、王举平、罗聪彪、杨 凌、干宁军、黎一清、黄一帆、张如放、林进堂、何启仕、蒋 力、吕仕军、缪 璐。
  饮用天然泉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淮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泉水
  从地下自然涌出的,含有一定量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3.2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
  以饮用天然泉水为原料,靠近水源点,在不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不改变饮用天然泉水的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条件下,采用全自动化生产线灌装并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瓶(桶)装水。
  4.1 水源评价
  4.1.1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
  4.1.1.1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应进行综合水文地质勘探(比例尺1:10000-1:25000)。
  4.1.1.2 要实测反映饮用天然泉水形成条件的水文地质剖面图(垂直比例尺不小于水平比例尺)。
  4.1.1.3 饮用天然泉水应有八个月以上的水质、水温、水量的动态监测资料。监测频率:水温小于25 ℃的,每半个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 ℃的,每月观测一次。
  4.1.1.4 饮用天然泉水宜有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间隔不少于两个月)的水质取样检验报告(丰水期、枯水期应有水化学组分的平行对比样)。其界限指标和主要组分(Ca2+、Mg2+ 、HC03-)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30%(当某组分含量低于5mg/L时,变化范围不宜超过50%)。
  4.1.1.5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允许开采量的确定,采用布西涅斯克微分方程方法计算,单个水源地的允许开采量不应小于50m3/d。
  4.1.1.6 饮用天然泉水开发后,应对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
  4.1.1.7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勘探报告应参照GB/T 13727执行。
  4.1.1.8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规定。
  4.1.2 水质要求
  原料水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5

臭和味

具有天然泉水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其他异物

  4.3 理化指标
  4.3.1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 目

指 标

锂/(mg/L )

0.10~0.20

锶/(mg/L)

0.10~0.40

锌/(mg/L)

0.10~0.20

碘化物/(mg/L )

0.10~0.20


  表2 界限指标(续)

项 目

指 标

偏硅酸/(mg/L)

7.0~30.0

硒/(mg/L)

0.005~0.01

钠/(mg/L)

0.50~15.00

溶解性总固体/(mg/L)

25~500


  4.3.2 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铜/(mg/ L) <

1.0

锑 /(mg/ L) <

0.005

砷 /(mg/ L ) <

0.01

镉 /(mg/ L) <

0.003

铬 /(mg/ L ) <

0.05

铅 /(mg/ L) <

0.01

汞 /(mg/ L) <

0.001

铁/(mg/ L) <

0.30

锰/(mg/ L) <

0.4

镍/(mg/L) <

0.02

钡/(mg/L ) <

0.7

银/(mg/L) <

0.05

硼酸盐(以B计)/(mg/L) <

5

氟化物(以F-计)/(mg/L) <

1.5

耗氧量(以O2计)/(mg/L) <

3.0

溴酸盐/(mg/L) <

0.01

甲醛/(mg/L) <

0.90

三氯甲烷/( mg/ L) <

0.02

四氯化碳/( mg/ L) <

0.001

亚氯酸盐/( mg/ L) <

0.20

硝酸盐(以N O3-计)/(mg/L) <

45

226镭放射性/(Bq/L)

1.1


  4.3.3 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污染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 <

0.002

氰化物(***-计)/(mg/L) <

0.01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

0.3

矿物油/(mg/ L) <

0.05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1

总β放射性(Bq/ L) <

1.5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MPN/100mL)

5

1

0

2

粪链球菌/(CFU/250mL)

5

1

0

2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1

0

2

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

5

1

0

2

注: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最大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微生物指标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微生物指标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4.5 其它要求
  4.5.1 在保证天然泉水水源水卫生安全和符合GB 16330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不改变饮用天然泉水的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条件下,允许通过曝气、过滤、倾析等方法除去不稳定组分,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
  4.5.2 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  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氯酸盐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其余的指标均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  7.1 水源水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饮用天然泉水水源水的水质检测。如水源水水质不符合要求,应停止生产,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之后连续三次抽检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每次取样间隔不少于一周)。
  7.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3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7.4 出厂检验
  按GB 85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7.5 型式检验
  按GB 85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7.6 判定规则
  按GB 8537 规定的方法判定。
  8.1 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符合GB 7718 外,还应标示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名称。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8.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8.2.3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8.4.3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