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001—2013)的公告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3年第6号
- 公布年份:2013.12.10
-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 45/001—2013)的公告
- 实施日期:2014.03.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001-2013)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3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001-2013)。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DBS45/001-2013)
2013年12月10日
附件:
2013-12-01发布
2014-03-01实施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代替DB45/T 118-2004《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本标准与DB45/T 1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范围中增加了“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完善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饮用天然泉水的定义;
--修改水质要求;
--修改界限指标,取消1项(溴化物);
--限量指标增加9项(锑、铁、锰、镍、溴酸盐、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氯酸盐),修订4项(砷、镉、硼、氟化物),取消两项(硒、锂);
--污染物指标增加2项(阳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修改1项(亚硝酸盐);
--修改微生物指标,增加3项(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取消2项(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西矿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杨国高、汪 海、王举平、罗聪彪、杨 凌、干宁军、黎一清、黄一帆、张如放、林进堂、何启仕、蒋 力、吕仕军、缪 璐。
饮用天然泉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淮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饮用天然泉水
从地下自然涌出的,含有一定量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2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
以饮用天然泉水为原料,靠近水源点,在不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不改变饮用天然泉水的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条件下,采用全自动化生产线灌装并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瓶(桶)装水。 1 水源评价
4.1.1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
4.1.1.1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应进行综合水文地质勘探(比例尺1:10000-1:25000)。
4.1.1.2 要实测反映饮用天然泉水形成条件的水文地质剖面图(垂直比例尺不小于水平比例尺)。
4.1.1.3 饮用天然泉水应有八个月以上的水质、水温、水量的动态监测资料。监测频率:水温小于25 ℃的,每半个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 ℃的,每月观测一次。
4.1.1.4 饮用天然泉水宜有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间隔不少于两个月)的水质取样检验报告(丰水期、枯水期应有水化学组分的平行对比样)。其界限指标和主要组分(Ca2+、Mg2+ 、HC03-)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30%(当某组分含量低于5mg/L时,变化范围不宜超过50%)。
4.1.1.5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允许开采量的确定,采用布西涅斯克微分方程方法计算,单个水源地的允许开采量不应小于50m3/d。
4.1.1.6 饮用天然泉水开发后,应对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
4.1.1.7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勘探报告应参照GB/T 13727执行。
4.1.1.8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规定。
4.1.2 水质要求
原料水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度/度 ≤ | 1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
浑浊度/NTU ≤ | 5 |
臭和味 | 具有天然泉水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
可见物 |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其他异物 |
4.3.1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锂/(mg/L ) | 0.10~0.20 |
锶/(mg/L) | 0.10~0.40 |
锌/(mg/L) | 0.10~0.20 |
碘化物/(mg/L ) | 0.10~0.20 |
表2 界限指标(续)
项 目 | 指 标 |
偏硅酸/(mg/L) | 7.0~30.0 |
硒/(mg/L) | 0.005~0.01 |
钠/(mg/L) | 0.50~15.00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25~500 |
4.3.2 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铜/(mg/ L) < | 1.0 |
锑 /(mg/ L) < | 0.005 |
砷 /(mg/ L ) < | 0.01 |
镉 /(mg/ L) < | 0.003 |
铬 /(mg/ L ) < | 0.05 |
铅 /(mg/ L) < | 0.01 |
汞 /(mg/ L) < | 0.001 |
铁/(mg/ L) < | 0.30 |
锰/(mg/ L) < | 0.4 |
镍/(mg/L) < | 0.02 |
钡/(mg/L ) < | 0.7 |
银/(mg/L) < | 0.05 |
硼酸盐(以B计)/(mg/L) < | 5 |
氟化物(以F-计)/(mg/L) < | 1.5 |
耗氧量(以O2计)/(mg/L) < | 3.0 |
溴酸盐/(mg/L) < | 0.01 |
甲醛/(mg/L) < | 0.90 |
三氯甲烷/( mg/ L) < | 0.02 |
四氯化碳/( mg/ L) < | 0.001 |
亚氯酸盐/( mg/ L) < | 0.20 |
硝酸盐(以N O3-计)/(mg/L) < | 45 |
226镭放射性/(Bq/L) < | 1.1 |
4.3.3 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污染物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 < | 0.002 |
氰化物(***-计)/(mg/L) < | 0.010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 | 0.3 |
矿物油/(mg/ L) < | 0.05 |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 0.1 |
总β放射性(Bq/ L) < | 1.50 |
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采样方案及限量 | |||
n | c | m | M | |
大肠菌群/(MPN/100mL) | 5 | 1 | 0 | 2 |
粪链球菌/(CFU/250mL) | 5 | 1 | 0 | 2 |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 5 | 1 | 0 | 2 |
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 | 5 | 1 | 0 | 2 |
注: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最大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微生物指标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微生物指标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
4.5.1 在保证天然泉水水源水卫生安全和符合GB 16330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不改变饮用天然泉水的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条件下,允许通过曝气、过滤、倾析等方法除去不稳定组分,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
4.5.2 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 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氯酸盐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其余的指标均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 1 水源水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饮用天然泉水水源水的水质检测。如水源水水质不符合要求,应停止生产,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之后连续三次抽检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每次取样间隔不少于一周)。 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3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4 出厂检验
按GB 85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5 型式检验
按GB 85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判定规则
按GB 8537 规定的方法判定。 1 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符合GB 7718 外,还应标示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名称。 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8.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8.2.3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8.4.3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