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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4.578265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1〕8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桂林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供水突发性事故分类
  1.6 供水应急状态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职责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3.2 检测网络
  4 应急响应
  4.1 情况报告
  4.2 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5.2 通讯保障
  5.3 装备保障
  5.4 培训演练
  5.5 宣传教育
  6 后期处置
  6.1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与发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应急电话号码
  8 附 件
  1.1 目的
  为做好全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桂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预防为主、长效管理、平战结合、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供水工作要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城市供水突发性事故预防工作,强化政府监管制度和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城市安全供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大范围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的污染;
  (2)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坏;
  (3)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4)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
  (6)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5 供水水质突发性污染事故
  指发生使城市供水水源造成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经城市供水系统处理后,水质仍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事故。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Ⅰ级(特别重大)区域环境遭到破坏,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1、2类放射源失控等因素造成源水污染,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水厂停止取水,或发生因饮水污染造成死亡和群体中毒的事故。
  Ⅱ级(重大)部分江段源水受到污染,经常规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造成部分水厂停止取水。
  Ⅲ级(较大)源水受到轻度污染,经处理后的水质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6 供水应急状态
  供水应急状态指由于以上事故原因造成源水被污染、导致水厂不能正常生产或不同于正常供水情况的应急供水。分为三种状态:
  1.6.1 应急预警状态:漓江、小东江、大溶江、小溶江、甘棠江、青狮潭水库、桃花江、南溪河河段发生突发性事故,或者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放射性物质丢失可能引起源水水质污染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预警状态。
  1.6.2 应急警戒状态:源水水质确认被污染并预测被污染的江水将到达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警戒状态。
  1.6.3 应急供水状态:预测被污染的源水已到达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总指挥部
  成立桂林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长,成员为相关县区及部门负责人,成员单位为临桂县、灵川县、兴安县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公安局、工信委、民政局、安监局、市容管理局、旅游局、水利局、桂林水文水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局、桂林供电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市自来水公司、广西电信桂林分公司、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驻桂部队。
  2.1.2 总指挥部内设一个办公室和七个分指挥部
  (1)总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市市政局局长 。
  成员单位:市消防支队,市自来水公司。
  地点:市政热线服务中心,电话:2800110、12319
  (2)安全警戒分指挥部
  指挥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桂林支队 。
  (3)医疗救护及善后处理分指挥部
  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 。
  副指挥长:临桂县、灵川县及各城区政府,市总工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市区各医疗机构。
  (4)污染调查及技术处理分指挥部
  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指挥长:灵川县、兴安县政府,市市政局、卫生局、公安局、安监局、水利局、桂林水务局、桂林水文水资源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桂林监测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疾控中心。
  (5)供水调度及抢修分指挥部
  指挥长:市市政局分管副局长。
  副指挥长: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自来水公司。
  (6)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市市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各城区政府,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市自来水公司、节水办、市政公用监察大队。
  (7)后勤保障分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委、广西电信桂林分公司、市自来水公司、节水办 。
  (8)专家工作分指挥部
  指挥长:市市政局局长。
  成 员:城市供水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方面的专家。
  2.2 职责
  2.2.1总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重大供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制定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和检查指导市属各县供水水质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体系的建立工作。
  (2)当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时组织协调全市有关单位及各分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根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组织对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
  (4)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2.2.2 各分指挥部职责
  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总指挥部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1)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水质污染事故信息收集和确认工作以及应急预案的协调及各种信息的上传下达;指导和协助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安全警戒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安全警戒范围的安全警戒工作,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维护应急期间的全市社会稳定,做好衍生事故的预防工作。
  (3)医疗救护及善后处理分指挥部:主要负责救治应急期间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安抚和各种损失的赔偿工作。
  (4)污染调查及技术处理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水质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拟定恢复供水方案;对外援专家进行技术协助和配合工作。分指挥部下设水质监测小组、水质污染处理小组和供水设施技术处理小组。
  (5)供水调度及抢修分指挥部:下设供水调度小组、管网抢修小组。其中供水调度小组负责在应急供水状态时,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和自备水源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重要公共场所、重要工业、党、政、军、警、涉外宾馆及消防用水。
  (6)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下设应急送水小组、供水监察小组。应急送水小组负责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其中每个城区确保有两辆以上的洒水车用于送水,消防车作为机动备用。供水监察小组负责送水区域的秩序,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的现象。
  (7)后勤保障分指挥部:主要负责应急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合理调配、采购物资,保证应急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原料等物资及时到位。
  (8)各分指挥部要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县、区给予支持。
  3.1 监控机构
  由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共同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建立漓江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市市政局主要负责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对全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做出报告并进行有效管理;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对自备水源用水单位的普查,掌握自备水源用水单位的日常运行情况,确保应急供水情况发生时有效发挥自备水源供水能力。
  3.2检测网络
  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桂林监测站组成网络,定期对漓江桂林段上游源水进行检测。
  4.1 情况报告
  4.1.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1.2 报告程序
  (1)得到供水突发性事故可能发生的信息或供水突发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桂林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等级。
  (2)事故等级一经确认,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须立即向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视情况向自治区供水突发性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3)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市市政局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源水水质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源水取水位置;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的简要经过;
  ⑤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应急响应
  4.2.1 分级响应
  按供水突发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时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Ⅰ级为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适用的范围或为自治区供水突发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适用的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Ⅱ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自来水公司或县自来水公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上一级预案启动时下级预案也应随之启动。
  4.2.2 响应程序
  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性事故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等级,根据供水突发性事故等级分别做出响应。
  (1)进入应急预警状态
  青狮潭水库、漓江、桃花江、南溪河桂林市区段上游发生突发性事故,或者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放射性物质丢失可能引起源水水质污染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预警状态。
  ①总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概况,组织有关人员判明事故性质、污染范围以及污染物对供水水源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以最快时间将分析报告递交总指挥部。
  ②污染调查及技术处理分指挥部立即组织水质监测小组24小时动态跟踪监测漓江水质情况,加大水样采集密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重点加强对污染物指标开展分析,以最快速度向总指挥部提交结果分析报告。同时组织市环保、公安、疾控中心等部门人员加大对污染源的处理和查找污染源的工作,努力制止污染源的扩大。
  ③指挥机构相关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总指挥部指示及收集相关信息。
  ④各水厂加强对生物预警箱的监视,化验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水质处理情况。
  ⑤各水厂满负荷运行以最大能力供给自来水供用户储水。
  ⑥各水厂的清水池、加压站清水池、市区二次供水单位的清水池升至满水位运行。
  ⑦污染调查及技术处理分指挥部责成各有关人员立即按其职责分头行动,及时掌握污染情况:
  a)及时掌握各水厂水质情况,通知自来水公司调度室进行合理调配;
  b)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总指挥部提出启用自备水源建议,对自备水源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⑧总指挥部审查同意污染情况报告后,根据情况向自治区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2)进入应急警戒状态
  源水水质确认被污染并预测被污染的江水将到达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警戒状态。
  ①由总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各应急分指挥部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②总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停水区域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储水准备,各企事业单位、家庭利用自备的高位水池、集水池、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通知媒体加强宣传节约用水;做好解释说明和市民的接待工作。
  ③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工业用水。
  ④提出外请相关专家支援的建议,初步拟定恢复取、供水方案。
  (3)进入应急供水状态
  预测被污染的源水已到达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城市供水立即进入应急供水状态。
  ①由总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各应急分指挥部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②水厂在污染物到达取水口前,关闭漓江取水泵房。
  ③全市取用深井井水的单位和使用第二水源的单位开足设备,向外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自治区城市供水监测网桂林监测站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同时启动部分自备水源保证全市消防用水。
  ④停止供应全市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
  ⑤对桂林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考虑从周边县、柳州、南宁等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
  ⑥各媒体加强宣传节约用水。
  ⑦应急期水厂尽量减压供水,保持清水池水位;居民可使用自备的容器储水。
  ⑧根据给水管网布置情况,全市实行分时段分片或分街道供水。
  ⑨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调配运水车辆给边远地区、重点用水单位送水。
  (4)恢复取、供水
  ①污染带通过后,由污染调查及技术处理分指挥部提交源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源水经水厂处理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水质试验报告后,符合取水条件的水厂可恢复正常取水、净化、消毒系统的运行。由国家城市供水监测网桂林监测站对水厂滤后水采样分析并提交所检指标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测报告,得到指挥长同意并签字后即可恢复正常生产供水。
  ②各水厂均恢复正常供水后,指挥长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5.1 指挥保障
  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市市政局。市市政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必须具备及时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接受、传递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5.2 通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总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保证随时接收自治区、市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各分指挥部指挥长、相关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3 装备保障
  市市政局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自来水公司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5.4 培训演习
  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城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质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5 宣传教育
  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公众信息的交流,应急信息的公布,并负责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基本概念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1 总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总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所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2)市市政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7.1 预案制定与发布
  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本预案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防止或挽救突发污染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②在处理突发性污染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③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信息和应急物资的;
  ④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⑤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7.3 应急电话号码
  单位名称:桂林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号码:2800110、12319
  桂林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2 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3.2 日常维护
  3.3 隐患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组及其响应程序
  4.2 预案启动
  4.3 响应程序
  4.4 新闻发布
  5 应急救援实施程序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通讯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运输保障
  7.5 医疗保障
  7.6 物资保障
  7.7 宣教演练
  7.8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持续改进
  8.2 奖励与责任
  8.3 制定与解释
  8.4 预案的生效  1.1 目的
  为快速、有效、妥善地应对和处理我市城市桥梁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桥梁重大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局具体牵头组织,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城市桥梁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建立市人民政府、市市政局、桥梁管理单位三级预警体系。
  1.2.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市市政局要与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城市桥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3 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本市市区内城市桥梁在建设、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坍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桥梁险情和安全事故。
  2.1 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成立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市容局、市新闻办,市供电局、市质监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桂林海事局,武警桂林市支队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未在市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位顺序递补。
  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桥梁突发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及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协调指挥部各组的应急工作。
  2.2 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政局分管副局长及桥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制定(或参与)《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与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桥梁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桥梁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桥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拟定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报告执行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组织审查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导桥梁管理单位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联系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全市范围桥梁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2.2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市政局:起草(或修改)《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建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办公室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组织成立工程抢险组,负责桥梁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质,保障事故抢险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险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对策方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城区的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2)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子预案,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3)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子预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桥梁重建规划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组织规划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4)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子预案,组织成立安全保卫组和交通保障组,负责事故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保证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和火灾扑救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费用。
  (6)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子预案,组织水利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市卫生局:按职责分工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子预案,组织成立医疗救护组,对事故中受伤人员实施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8)市水文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河道的水文水情资料,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9)市气象局:负责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气象监测,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救援期间可能出现恶劣天气的预测情况。
  (10)城区政府:制定本辖区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子预案,负责协助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协调本城区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2.3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桂林公路局、民航、铁路等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配合。
  2.2.4 桥梁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子预案,负责做好桥梁事故应急处理资源准备和日常桥梁维护工作,及时发现桥梁隐患和险情,建立应急机制,对桥梁隐患和险情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指挥部及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本桥梁应急预案;成立工程抢险组进行事故救援、抢险演练,事故一旦发生立即响应本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抢险的各项工作。
  2.2.5 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城市桥梁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式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持。
  2.2.6 分别成立应急小组
  (1)应急事故抢险组
  由市市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派人参与,事故发生地城区政府与桥梁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事故调查组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城区政府、桥梁管理单位派人参与。
  (3)交通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政局、城区政府、桥梁管理单位派人参与。
  (4)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城区政府、桥梁管理单位派人参与。
  3.1 工作准备
  由市市政局责成城市桥梁管理单位时刻做好应对重大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急机制,做好资源准备与日常工作,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 日常维护
  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3.3 隐患处置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机制。发现桥梁险情要及时上报,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对及时发现桥梁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
  4.1 事故分级及其响应程序
  按照国家相关事故划分标准以及城市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将事故分为三个级别。
  4.1.1 一级事故
  (1)桥长2000米以上的跨江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4.1.2 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 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4.2 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子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三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子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
  4.3 响应程序
  4.3.1 城市桥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立即报告指挥部并启动桥梁管理单位应急子预案,指挥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和程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接到报警,应立即上报或通知指挥部及市公安局,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城区桥梁应急指挥小组和城区有关成员单位赶赴桥梁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由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住建部。紧急情况下,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报住建部。
  4.3.2 接到事故报告的各相关管理部门立即实施现场处置,根据本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应急子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市政局迅速组织、安排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导流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4.3.3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需要,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按指挥部指令赶到指定地点,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3.4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抢险救援,主要内容有: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质,保障事故抢险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险工作,提出抢险施救对策方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城区的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联系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4 新闻发布
  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委宣传部会同指挥部撰写新闻稿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以正确引导舆论,确保信息正确,事实公开、公正。
  5.1 事故发生后,桥梁管理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根据本应急预案和桥梁管理单位应急子预案,进入应急状态。本单位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岗位,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对事故的发展状态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确认、处置、控制和评价,提出进一步的处置方案,报告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和程度,确定需要疏散和撤离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方法等,确定需要隔离的危险区域,隔离的方法和条件,以便顺利开展各项救援工作;组织生产技术、装备等部门人员和相应的设备、材料,对相应的技术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展开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具备条件时及时处置。如本单位不能处置,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处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原则,避免人员伤亡,尽量减少设备和财产的损失。
  5.2 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事故等级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应急预案级别响应。指挥部和办公室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岗位,并迅速成立桥梁应急事故抢险组、事故调查组、安全保卫组、交通保障组和医疗救援组,明确各级人员工作职责,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实施方案。各工作组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桥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展开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5.3 应急预案级别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以工程技术、物资装备、消防、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后勤保障、安全保卫、通讯等为中心的各级子预案,按事故发展态势,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应急救援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5.4 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组织协调、调动各单位各方面的力量,组织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与专业救援队伍、驻桂部队、武警部队和邻近增援单位保持联系沟通。
  5.5 各事故处置小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随时保持与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将有关事态发展情况向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5.6 在本预案和各部门、单位的子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技术专家组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和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发现事故有可能扩大时,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制定人员撤离、隔离危险区域、现场技术控制等防止事故扩大的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各控制措施实施是否落实到位。
  5.7 预案启动后,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子预案,并结合事故现场情况、附近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救治能力等实际情况及时确定如下具体方案:
  (1)伤亡人员的转移方法、路线。
  (2)受伤人员现场处置措施。
  (3)受伤人员进入医院前的抢救措施。
  (4)选定受伤人员救治医院。
  (5)提供受伤人员的致伤信息。
  5.8 指挥部及时组织建立专家工作组,对各工作组的救援实施方案提出可行性意见,并随时掌握事故状态,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现场人员应予以配合。
  5.9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在专家工作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经过相应的操作技术交底并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后开展工作,当事故出现新的危害情况,应及时调整个人防护措施。
  5.10 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并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住建部、住建厅、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由指挥部作出应急结束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结束应急状态。
  6.2 事故调查
  6.2.1 市市政局、市安监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6.2.2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6.3 总结建议
  6.3.1 市市政局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以及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3.2 市市政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发生事故桥梁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
  7.1 队伍保障
  7.1.1 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组建本单位的抢险队,负责城市桥梁抢险抢修工作。
  7.1.2 抢险人员主要包括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特种操作技能的人,含电工、电气工、焊工、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人员。
  7.2 通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应急通信系统,及时检查、维护更新和公布。
  指挥部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障畅通,应急指挥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市工信委要协调通信部门确保应急有线电话、移动电话通讯联系畅通。
  7.3 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有关规划、设计、施工、交通、公路、大专院校等部门单位,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7.4 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备用充分的交通资源,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5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联系上级医疗卫生部门支援。
  7.6 物资保障
  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材料、装备、电源、照明等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并做好日常的管理、维护、检查及事故后的恢复、更新工作。
  7.7 宣教演练
  市市政局加强城市桥梁预防、抢险知识教育,加强对抢险队伍的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7.8 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启动的城市桥梁应急预案实施全程监督和检查。
  8.1 预案的管理与持续改进
  8.1.1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修订,定期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视评审情况作出相应修改。
  8.1.2 桥梁管理单位应在事故处置完毕后,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用具进行清理、补充和更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的检查、监测、维护保养。
  8.1.3 每次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组织有关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8.1.4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工作人员和应急实施所涉及的各联动单位和员工,按应急预案的对象、范围、内容等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对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演习实施情况、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等储备情况、应急指挥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能力情况以及应急救援的信息系统、通讯能力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以提高和改进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通讯能力(以上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8.2 奖励与责任
  指挥部对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政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本预案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参照执行。
  8.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