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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94928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桂保监复〔2011〕13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交银桂〔2011〕5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单位辖属南宁金湖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抵押贷款住房综合保险。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你单位应告知上述机构在许可证到期前60日内向我局申请换发。逾期不换证的,许可证自动失效,我局依法对其作注销处理。
  三、你单位应告知上述机构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并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你单位应告知上述机构严格遵守《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对自身投保的保险业务提取代理手续费,不得在主业营业场所外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规定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查询。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