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扶政办发〔202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扶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扶绥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整合全县应急资源,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扶绥县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和组织管理机构,建立科学、合理、反应灵敏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2.规范突发事件分级应对、响应分级管理,明确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方法,明确各级公共管理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3.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单位、基层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保障体系;
4.规范信息收集、报送、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畅通、反应灵敏的信息传递、发布系统。
5.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崇左市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崇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扶绥县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以指导本县突发事件应对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四)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故四个级别。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崇左市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较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很复杂,对大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很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五)工作原则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扶绥县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县委领导、县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4.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健全完善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5.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应急预案体系
1.预案体系
扶绥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扶绥县突发应急预案体系分县、乡镇两级管理。除县人民政府外,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原则上不再制定总体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
扶绥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并与崇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突出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队伍与资源体系等内容,预案文本应当尽量简化、实用。
由县直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其组织和单位自行制定,报管理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与上级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服从上级应急预案的安排。
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政府或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组、专业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负责本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应急保障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分别成立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所属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超过专项指挥部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提交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应对。
(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态化和应急状态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扶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扶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实施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设总指挥长、指挥长、副指挥长若干人,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各专项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指挥部在常态下的日常管理以及在发生突发事件应对时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主要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当本县辖区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会商,负责启动、组织实施该专项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没有专项应急预案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一个临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或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指挥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指导有关工作。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崇左市以上人民政府已经组织应对并且成立了前方现场专项指挥机构的,本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权移交上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县应急资源,全力以赴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一般可分为: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群众疏散、社会治安、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安排、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的人员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其他救援力量人员组成,具体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崇左市以上人民政府已经负责应对并成立了前方(现场)指挥机构的,本县应急指挥部连同现场指挥部指挥权应当适时移交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三)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落实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组长)、副指挥长(副组长)由该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其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四)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
在各个专项应急预案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职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别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选择但不仅限于以下单位组成:
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人民武装部、县供销社、县红十字会、县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网信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县木业家居产业园集聚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扶绥供电局,中国移动扶绥分公司、中国电信扶绥分公司、中国联通扶绥分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绥汽车总站、扶绥公路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中石化扶绥县分公司、中石油扶绥县分公司、31648部队、武警中队、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扶绥站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并由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成员。
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对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管理,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县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县人民政府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及其演练的指导、综合协调、监督实施工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负责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专家组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服务制度,设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研究应急管理体系“一案三制"建设和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事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群众先期进行自救互救,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当向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报告请求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和当地实际,参照县级层面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一)风险防控
健全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管理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及研判分析。
1.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县人民政府统筹建立完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频发的区域、重点单位、主要部位和环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分级和建立台账,并做好监测监控、定期巡查工作。专项预案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终对本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县、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如防火、防涝设备设施、避灾场所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5.加强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民办实事,对存在的热点、难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积极研究对策加以解决,采取治本措施。
6.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防火综合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军政军民共建。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监测
1.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方式方法、程序,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各类事件牵头部门按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公共卫生类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监控,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①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②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储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③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④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⑤县行政区域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本县人口数量、民族结构及其分布;重要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场所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等;
⑥应急力量队伍及其组成、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装备、设施和装备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与库存情况,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情况;
⑦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有利因素、不利因素;
⑧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的其他数据、信息。
(三)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1)分析研判。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要及时上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2)预警级别划分。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崇左市制订的标准。对没有划分预警级别的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发布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①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②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③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④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发布预警信息
(1)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过监测、分析、评估确认得到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或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组织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向驻军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江州区、宁明县、上思县政府或相关地区(南宁市江南区)通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
(2)由崇左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定监测监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转发或传达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形式发布,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负有预警信息发布的职责部门,应当确定预警信息发布和调整的主渠道、主要方式方法,并向社会公布。
(4)发布预警信息的权限、级别、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应当在具体的专项预案中,能够明确的应当加以进一步明确。
3.预警响应措施
(1)蓝色和黄色预警措施
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分析研判。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变化情况,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研判;
②防范处置。协调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在涉险区域安排专人值守或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和采取的必要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准备必要的备勤力量和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橙色和红色预警措施
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和黄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
⑤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或传达警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或通知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在现场第一时间知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下同)及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速度上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派人核实情况,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敏感性突发事件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应当在10分钟内电话上报崇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书面上报上级政府的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一般情况下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单位、基层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报内容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包括伤亡人数、受到严重威胁的人群、灾害区域面积、重要设施设备等)、经济损失、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请求援助的事项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信息报告要求
(1)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3)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有关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建立完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无阻。
(二)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各单位应当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在专项、部门的预案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我县分级应对一般要求如下:
(1)判断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上报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同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和人员还没有落实到位之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做好先期应对和处置工作。
(2)判断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上报崇左市人民政府、请求崇左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同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在崇左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组织指挥机构和人员还没有落实到位之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3)判断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请求崇左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支持援助。
(4)当我县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配合上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应对组织机构人员还没有到达之前,负责组织当地应急资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各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即: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四级应急响应。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
在什么情况下启动什么级别的应急响应,即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各个专项、部门的应急预案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具体响应措施。
(三)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要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在能够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组织自救,首先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当我县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在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处置队伍还没有到达之前,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在能够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在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处置队伍还没有到达之前,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能够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动员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乡镇领导应当亲临现场指挥,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当我县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或发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需要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以政府名义及时请求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外事办等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安全。
(四)指挥协调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崇左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机构没有到达之前,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指挥调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当地人力、物力、财力、应急救援装备、专家、县内外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地工作;协调驻军部队、武警中队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处置权限和能力,由崇左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做好指挥权的移交工作,动员人民群众抗灾救灾、安排群众转移、安排受灾群众生活,提供后勤保障等,按照上级的要求协调我县应急处置资源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中队、县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社会其他救援组织,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县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社会组织参与本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纳入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的应急处置措施:
(1)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紧急召开有关部门的会商会议,必要时请应急专家参加会议,部署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
(2)获取详实、准确的信息。组织人员赴现场采集信息、监测、勘察现场,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了解现场状态、灾情疫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发生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受事件危害或影响的人群及数量、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现场指挥部报告,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4)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5)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员或监视重要目标、肇事者、犯罪嫌疑人员等。
(9)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1)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2)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3)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4)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1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选择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的应急处置措施:
(1)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公检、司法等有关部门会议,分析研判事件起因、性质、发展态势,研究对策,部署紧急应对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2)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3)派出警力加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4)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员或监视重要目标、肇事者、犯罪嫌疑人员,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5)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6)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7)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8)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六)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县内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披露事件原因、伤亡人数、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措施等内容,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应对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除上级人民政府授权本县发布之外,一般由组织应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发布信息。涉及突发事件的事项,未经县委或县人民政府同意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随意接待媒体和其他机构、个人的访谈;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的,须按照县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加强对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七)扩大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依靠县内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果断请求上级援助和县外应急救援力量投入应急救援行动,当缺少救援物资、装备无法实施应急处置、救援,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可采取非常措施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用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予以支持。
(八)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应当及时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上级政府授权本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和宣布应急结束等事宜。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崇左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对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宣布应急结束等事宜。
3.宣布应急结束前,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受灾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
1.发生突发事件后,依法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件,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崇左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恢复重建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为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村(居)委会基层组织为基础、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灾后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受灾单位、群众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指导实施。需要县财政支持援助的,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结果,会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和国家援助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支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以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队伍保障
1.县消防救援大队是我县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担负全县综合应急救援的工作任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待命,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管理,县财政在其队伍建设上要予以大力支持,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2.各个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县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应当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3.31648部队和武警中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建立健全军队、武警与地方抗灾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联防共建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着力构建我县军队、武警与地方抢险救灾应急指挥协同、常态业务协调、灾情动态通报和联合勘测、兵力需求提报、应急资源协同保障五个工作机制。部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有条件的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财力保障
1.县财政局要采取积极的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将应急平台建设、物资储备、预案编制与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我县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处置经费和人员工作经费。
2.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三)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扶绥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并及时补充和更新物资装备。
上述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常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或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近与县内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有关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补偿方式方法,做到有备无患。
(四)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南宁铁路局扶绥站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五)通信信息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做好突发事件现场通信信息保障工作。
加强县应急管理系统的综合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专业应急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平台的会商、调度功能,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六)医疗卫生与安全防护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为统一安排参加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队伍人员安全。
(七)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八)公共设施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在县城区内合理确定不少于3个应急避难场所,在县城区内除外,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府所在地合理确定不少于1个应急避难场所,在人员密集的重要场所要明确应急疏散地带与救援集结地,并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民群众能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九)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支持。
扶绥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害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等监测监控等信息支持工作。
县水利局、水文站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支持。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形地貌、影像等地理信息支持。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建立并规范信息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等工作制度,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与对接共享,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制度化、信息化、现代化。
(十)科技支撑保障
1.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具体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筹推进。
2.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可视实际情况由县各个专项应急指挥部自建或共建专家库,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服务。
(十一)加强合作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与先进地区的横向联系,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县内外应急资源,形成资源共享机制,为应对跨县(区)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与备案
全面加强突发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应急预案体系规划,完善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个行业领域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应当覆盖全县各行各业,不留死角,坚持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以及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各乡镇政府、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规定进行演练。
(三)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使预案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宣传与培训教育
1.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及有关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我县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到先进地区观摩学习。宣传部门每年应当协调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安排专栏或定期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使公民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建立干部职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干部职工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同时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五)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社会维稳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并负责制定完善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或在各专项预案演练时一并评估,评估结果需要修订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三)本预案由扶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扶绥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门分工安排
2.扶绥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分工安排
附件1
扶绥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门分工安排
一、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
1 | 水旱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2 | 气象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3 | 地震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预报中心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 地质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
5 | 森林火灾 | 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6 | 生物灾害 |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二、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
1 | 煤矿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
3 | 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 ||
4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5 | 工贸行业事故 | ||
6 | 火灾事故 | ||
7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8 |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 ||
9 | 水上事故 | 县交通运输局、航务管理所 | |
10 | 铁路交通事故 | 南宁铁路局扶绥站 | |
11 | 建设工程事故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12 | 供水突发事件 | ||
13 | 燃气事故 | ||
14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15 | 通信网络事故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6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7 | 辐射事故 | 扶绥生态环境局 |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
18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县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 |
19 | 突发环境事件 |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 |
三、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
1 | 传染病疫情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7 | 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四、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2 | 刑事案件 | 县公安局 | 县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3 | 群体性事件 | 县委政法委 |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网信办 |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县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 | 县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
6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 金融突发事件 | 县财政局 | 县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
8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外事办 | 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9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服务中心 | 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10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 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附件2
扶绥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分工安排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应急队伍保障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团县委、红十字会、大型企业 |
2 | 财力保障 | 县财政局 | 县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各保险公司(人保、财保)、社会慈善机构 |
3 | 物资保障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财政局、商务和服务业局 |
4 | 交通运输 |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 县应急管理局、31648部队、武警中队、南宁铁路局扶绥站 |
5 | 医学救援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31648部队、红十字会 |
6 | 通信保障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电信局、31648部队、武警中队 |
7 |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 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扶绥生态环境局 | 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31648部队、武警中队 |
8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31648部队、武警中队 |
9 | 受灾群众生活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卫生健康局、31648部队、红十字会 |
10 | 社会秩序 | 县公安局 | 31648部队、武警中队 |
11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县网信办、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
12 | 勤务保障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31648部队、武警中队 |
13 | 科技支撑保障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协 |
14 | 横向联系 | 县政府办及有关部门 |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