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政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隆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22日
隆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我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和信息支撑系统,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隆安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本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减少灾害。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同有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乡镇(管理区)之间的沟通协调,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控和应对能力。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3.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健康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建立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1分级应对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乡镇(管理区)开展先期处置,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
(2)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协同有关区域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应对。
1.4.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管理区)、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初判级别、应急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包括总体预案1个,13个专项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向上与南宁市总体预案衔接,向下与部门、乡镇(管理区)相关预案相衔接。
1.5.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1.5.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1.5.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5.4乡镇(管理区)级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1.5.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5.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遂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指挥机构
成立县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统筹制定本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较大突发事件。
设立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指挥机构),承担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县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突发事件主管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县政府应急处置期间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监督落实和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应急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县政府其他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应急工作机构
县级有关单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职责,分为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保障部门。
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部门,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保障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力、物资、技术、装备保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县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涉外事务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2.4专家组
县政府及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2.5乡镇(管理区)级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各乡镇(管理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各乡镇(管理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各类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各乡镇(管理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重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乡镇(管理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各乡镇(管理区)及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台风、洪涝、山洪、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矿山开采、尾矿库、环保排污、旅游景点、食品药品生产、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各乡镇(管理区)及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乡镇(管理区)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乡镇(管理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乡镇(管理区)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接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后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并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
(3)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应急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会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3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立即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总体应急预案,县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乡镇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并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应层级的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一般应启动县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事发地区乡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四级响应;如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乡镇和应急主管部门有能力控制和消除的,一般应启动乡镇应急预案,有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救援力量开展应对处置。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对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委、县政府按照《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3.4指挥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工作,或派出县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县人民政府要及时与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外发生涉及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可视具体情况,由县相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3.3.5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内的通信网络进行管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要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3.3.7扩大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统一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共同参与处置。
3.3.8应急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同时,采取或实施必要后续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或事件。
3.4恢复重建
3.4.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和应急决策、预警预防、现场处置、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4.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县人民政府加强县消防救援队大队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应急管理、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武警中队和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要依法将武警中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党委、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应急队伍建设,预案维护等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物资装备
(1)县应急局负责制定隆安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发改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1)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县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管理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其它保障
加强通信与信息保障、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电力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避难安置场所等建设,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和报备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其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审核、衔接工作。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2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政府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3宣传与培训
县应急管理、宣传、文化和旅游、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能力水平。同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培育,积极引导有序参加抢险救援活动。
5.4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管理区)及有关部门对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起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各乡镇(管理区)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