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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740260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政办发〔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隆安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隆安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区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各部门、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及供水企业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应对紧急情况。

  1.2.2统筹安排,各负其责。依据行政区域、供水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理体系。各部门、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按照各自职责指挥、协调、处理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负责处置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2.3保障供水,常备不懈。在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优先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同时将保证重要公共场所、党政、军警重要机关(部门)用水。各部门、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及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机制,加强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3.2《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

  1.3.3《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相关指导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城区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2县城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区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污染、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设施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县城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传染性疾病暴发、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等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

  1.5县城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分级

  按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区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事件等级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5.1.1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县城供水范围的80%以上;

  1.5.1.2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造成人员病亡。

  1.5.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I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5.2.1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县供水范围的60%;

  1.5.2.2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异臭、异味或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影响。

  1.5.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II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5.3.1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县供水范围的40%;

  1.5.3.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厂水个别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一定影响。

  1.5.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V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5.4.1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县供水范围的20%;

  1.5.4.2因受水源污染,或因制水设施或管线设施故障,致使用户的管网水质个别水质指标出现轻度超标。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隆安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应急局、发改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经信局、粮食储备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气象局、供电局、隆安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供水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在本县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县城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拟定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结县城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主要职责:负责与南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联络,及时了解最新信息,并根据县城供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根据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供水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件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件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县城范围供水应急知识宣传;按照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县城供水事件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2.3事故等级初步判定。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当判定事件等级为III级(含III级以上)的县级供水事件时,应立即逐级报告,根据指挥长的决定负责安排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负责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落实各工作小组;在超出县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并将应急指挥权移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当判定事件等级为IV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通知相应部门应急小组,协助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县住建局:及时了解县城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启动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等待上级委派专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组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对县管道路、排水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协调事件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应急供水;按照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负责应急期间对涉及违反城市供水管理和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3.2县应急局:负责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协调临时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供水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2.3.3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指导、协调开展县城供水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件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网络宣传引导、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2.3.4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将事件发生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2.3.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县住建局对事件发生后县城供水重建规划工作;按照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按部门职责协助组织相关力量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6县交通局:负责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车辆运送县城供水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协调运输企业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7县财政局:负责供水事件应急资金的筹措、安排和拨付。

  2.3.8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3.9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灾害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2.3.10经信局:负责协调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3.11县粮食储备局:根据应急管理的要求,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工作。

  2.3.12隆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环境污染的应急工作,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2.3.13县卫健局:负责水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工作。

  2.3.1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供水市场监管,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商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2.3.15县水利局:负责县城供水重大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应急备用水库水源、敞开式应急连通渠道的日常维护清理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调度应急备用水源。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综合利用。

  2.3.16县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2.3.17隆安供电局:负责应急供电设施的抢修,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供电需要。

  2.3.18隆安海事处:负责对右江干线航道上的供水水源地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防治船舶污染工作,保证县城供水水上取水设施免受船舶损坏及取水处水域免受船舶污染,保障应急救援水上交通安全及协助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做好应急期间金鸡滩水利枢纽船闸通航调控工作。

  2.3.19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救援及抢险保障工作。

  2.3.20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成立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强化对本辖区供水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辖区发生IV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现场指挥、事件、调查、救援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

  2.3.21西宁水厂、达特洁供水公司等供水企业:根据本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制定各供水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设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在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现场抢修作业、事件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负责应急设备保障(如运水车辆、器材、机具)和应急供水的调配,保证应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2.4设立专家组及现场救援专业组

  2.4.1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成员由供排水、环保等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加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分析事件原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技术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发生的重大事件实施技术支持.

  2.4.2.紧急抢险抢修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局、公安局、交通局、消防救援大队、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及供电、供水企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动员受事件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难疏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和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对已经发生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事件"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对涉嫌县城供水设施维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4.3水源地污染抢险治理组组成及职责

  由隆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水利局、住建局、海事处、应急局以及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供水企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的方案并实施,防止水源地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下泄流量方案。

  2.4.4治安交通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维持社会治安,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维护交通秩序,以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视情况对通往事件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协调运输保障。

  2.4.5综合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发改科技局牵头,县住建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局、应急局、财政局以及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对县城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配和供应,设置应急物资发放点;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4.6医疗救护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卫健局牵头,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监测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2.4.7监控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由县住建局(供水企业负责通知国家县城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牵头,隆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通知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县卫健局(负责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局、水利局、气象局及供水企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事件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事件监测,实时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根据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开展水源、县城供水等的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做好水质、水量等的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控机构.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供水系统运行预警工作,对县城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隆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县卫健局负责县城供水水质监测,对县城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供水企业应按照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系统,负责对县城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

  3.2监测网络

  针对可能发生的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整合县卫健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县级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在日常管理中,各监测部门、机构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出现异常状况或判断会出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向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等。

  3.3预警

  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源地来水及供水预警信息,判断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预警措施包括: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指挥部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县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1.2县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供水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报警后,要及时报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县住建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和供水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县应急局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4.1.3接到事件报告后,县住建局应迅速组织力量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对突发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县住建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南宁市政府和市住建局。与此同时县住建局及相应部门应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县公安局协调、组织好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4.1.4III级(含III级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件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县公安局、县住建局批准。

  4.1.5IV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各部门、城厢镇、南圩镇、华侨管理区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响应措施

  4.2.1当发生特大事件(I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隆安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县城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同时报市政府和市住建局,启动南宁市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停止供应县城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对县城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从就近县城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2当发生重大事件(II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隆安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县城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同时报南宁市政府和市住建局,启动南宁市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限制县城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县城各工业单位的工业用水;做好调运商品水的准备;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3当发生较大事件(III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隆安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4当发生一般事件(IV级)时,采取的措施:事发地的各部门、城厢镇、南圩镇、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4.3指挥协调

  4.3.1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县城供水应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3.2当县城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各类别设施设备发生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县城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等事件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隆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归口管理部门县卫健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隆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当县城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县城水源遭受污染、破坏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隆安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分别启动相应的《隆安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印发隆安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县城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恐怖活动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县公安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隆安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县城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4信息报告

  4.4.1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获取单位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应急局以及城厢镇、南圩镇。县住建局会同县应急局核实情况后,立即将核实情况和建议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其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县住建局,同时直接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南宁市政府报告。县住建局应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住建局报告事件的后续情况。

  4.4.2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4.2.1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和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4.4.2.2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4.4.2.3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等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4.2.4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4.2.5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4.2.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4.2.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5各成员单位设立值班电话

  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24小时对险情进行预警和监测。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4.6新闻发布

  县城供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以确保信息正确、传递及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如有自然灾害事件的,县应急局对现场恢复程度以及地质灾害是否已消除进行检查;供水企业对供水管道及相关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县住建局牵头,隆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通知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县卫健委(负责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对县城供水和城水源进行水质检验;并由以上单位将检查结果报告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经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确认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并消除后,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宣布应急预案终止,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报告,并通知公众。

  5.2善后处置

  属地政府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一般事件由各乡镇、华侨管理区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较大事件由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重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南宁市人民政府,由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3事件调查

  5.3.1由相应层级的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由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事件调查组,20个工作日内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内容,上报县人民政府以及市住建局。后续继续保持跟踪监测。

  5.3.2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4总结建议

  5.4.1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4.2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5.4.2.1发生事件的供水基本情况;

  5.4.2.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5.4.2.3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5.4.2.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4.2.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5.4.2.6事件结论;

  5.4.2.7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

  5.4.2.8各种必要的附件;

  5.4.2.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5.4.2.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县住建局、各供水企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在应急抢险救援时确保胜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1.2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开展日常演练,同时按照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全县性的城县供水应急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6.2技术保障

  县住建局应建立县城供水应急救援专家库,负责供水设施、工程抢险等的技术保障措施;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水利局负责水源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水质监测、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技术保障;各供水企业负责城县城供水应急的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技术人才、技术措施保障体系,实现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

  6.3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的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相关运输企业按照应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4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5物资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经信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供水企业配齐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6.6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6.7宣传教育

  加强县城供水预防、抢险知识的宣传,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督促各部门、供水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抢险法律法规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供水设施、供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普及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知识,普及节水常识。

  6.8预案演练

  为确保预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排险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全县演练。各供水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方案和演练总结,报送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9监督检查

  县城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水企业的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管理与更新修订

  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该预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报批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预案文本报县应急局备案。

  各供水企业应参照本预案编制本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报送县住建局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县城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应急联动中心

119、120

2

县委值班室

0771-6522131

3

县人民政府值班室

0771-6522133

4

县委宣传部

0771-6522139

5

县应急局

0771-6522136

6

县发改科技局

0771-6522169

7

县住建局

0771-6522144

8

县经信局

0771-6522151

9

县公安局

0771-6522162

10

县市场监管局

0771-6525315

11

县卫健局

0771-6522191

12

县交通局

0771-6522203

13

隆安生态环境局

0771-6521371

14

县水利局

0771-6529411

15

县粮食储备局

0771-6527508

16

县民政局

0771-6523367

17

隆安县气象局

0771-6522519

18

县卫生监督所

0771-6526720

19

县疾控中心

0771-6522181

20

南宁隆安海事处

0771-6529669

21

县消防救援大队

0771-6525129

22

县供电局

0771-6528591

23

隆安县西宁水厂

0771-5990010

24

城厢镇人民政府

0771-6522287

25

南圩镇人民政府

0771-6532632

26

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0771-6673802

27

隆安达特洁供水有限公司

0771-652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