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都政办发[2019]28号
- 公布年份:2019.06.25
- 实施日期:2019.06.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都政办发[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都安瑶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综合反应能力,充分发挥援救资源的作用,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池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自治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所在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机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需要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时,应立即成立临时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出现超出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市政府协助处置。
自治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导和部署。其成员名单如下:
指挥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各乡镇长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9个小组:
1.汛期监测组:负责监测预报雨情、汛情及地质灾害。(自然资源局牵头,气象局配合)
2.物资组:负责筹集、储备、发放抢险物资。(民政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3.抢险救灾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抢险救灾工作由自治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指挥,一旦灾情发生,各乡镇可采取应急措施、紧急抢险,防止人畜伤亡。抢险队伍由乡村党员、干部及基干民兵组成。(组长:应急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4.运输组:负责调度防汛车辆,保证道路畅通。由政府办、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5.通讯组:负责保证通讯联络畅通。由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组成。(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牵头完成)
6.保卫组:负责现场保卫及灾民转移安全。由公安局负责。(公安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7.工程组:负责防汛救灾工程的加固施工。(水利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各乡镇配合)
8.医疗防病组:负责抢救伤员、卫生防疫及动物疫病防治。(卫健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9.综合组:负责汛情、灾情、抗灾抢险等情况综合、统计上报、灾后环境治理及其他临时工作。(环境保护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各乡镇配合)
自治县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县党委、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乡镇的紧急求援;协调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重要的工作。
自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理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自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自治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日常事务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乡镇实际,相应成立本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政府人民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河池市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和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后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通过多种媒体方式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个小时内速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河池市人民政府和抄报市级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河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并抄报区级相关部门。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4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情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乡镇,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治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河池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镇,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灾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治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镇,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治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提请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镇,自治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县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治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提河池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织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人工及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二)紧急抢险救灾
自治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险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应急局、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自治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三)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和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以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自治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自治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如发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水、气、渣),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配合进行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四)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自治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五)治安、交通和通讯
自治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乡镇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自治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六)基本生活保障
自治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信息报送和处理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指挥部;县委宣传部应根据县政府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八)应急资金保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六)监督检查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及更新
(一)预案管理
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都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自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每四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为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