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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等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63028 

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等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7]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天等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天等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及崇左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5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17〕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天等县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天等县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和对县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1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


  (二)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


  对天等县有关部门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进行考核。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乡(镇)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2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3名及以后的为B级。县级有关部门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各乡(镇)辖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县级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崇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天等县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乡(镇)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崇左市、天等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适时组织对有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