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价局关于灌阳县兴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4.2189468
桂林市物价局关于灌阳县兴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价行审字[2014]20号
灌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灌阳县兴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灌价报[2013]6号)收悉,并按管理权限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灌阳县兴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4]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灌阳县兴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4]237号)(略)
桂林市物价局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