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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措施》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939985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措施》的通知


隆政办发〔2024〕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隆林各族自治县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措施》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措施




  保护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为有效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侵占水源林地等现象,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秩序,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隆林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禁非法占用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林地。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自治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采伐林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禁止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经自治县林业部门许可,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自治县林业部门推行小额人工商品林承诺制采伐审批和采伐指标申请摇号制度。对非法采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县乡村三级采伐迹地监管制度。


  自治县林业部门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于当月底将核发林木采伐地点信息反馈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级林长、护林员对本辖区内采伐迹地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村级林长、护林员对本村的全部采伐迹地进行排查和监管,对本村采伐迹地的林地权属人、林木所有权人、采伐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四至范围进行信息收集和监管并上报乡(镇)林长办备案,防止无证采伐;若发现无证采伐的,应当马上制止采伐并上报乡(镇)林长办和乡(镇)包村工作组长。乡(镇)林长办和包村工作组接报后应当共同到现场初核,初核属无证采伐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由林长办及时向自治县林业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按一林一警制度向派出所报案,自治县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四、禁止对违法采伐地块进行流转备案及收储。


  禁止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乡(镇)林长办、村民委员会对违法采伐地块出具相关的权属流转证明;禁止自治县林业部门将违法采伐地块进行流转备案;禁止违法采伐地块作为国储林项目用地进行收储;禁止将违法采伐地块列入林业“双重"项目享受林业补贴;禁止在我县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国有林场对违法采伐地块进行收储或流转。凡尚未立案或未结案的违法采伐地块均属本条禁止范围。


  五、严禁水源保护地种植短轮伐期树种。


  农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后确定保护范围,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保护范围内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确定的 2017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已经种植的,依照本措施的相应要求处置。


  六、水源保护地违规种植短轮伐期树种处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在本措施发布之前种植且违法行为自发现时已超过两年的,由自治县林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本措施发布之前种植且违法行为自发现时未超过两年或在本措施发布之后种植的,由自治县林业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置;或者采取消除违法行为措施,将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延长采伐期树龄十年以上,在采伐后必须更新为乡土阔叶树种。


  七、制定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自治县林业部门适时建立破坏森林资源“黑名单"和负面图层管理制度,将破坏森林资源的个人或单位列入我县破坏森林资源“黑名单",将违法地块纳入负面图层,按照破坏森林资源“黑名单"和负面图层进行管理。


  八、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计划。


  自治县林业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计划,明确鼓励发展种植的树种名录,严格按照《广西科学发展桉树工作方案》科学有序发展桉树种植。各行政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不同林地立地条件,明确本辖区内允许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区域范围。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