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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物价局、资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资源县出租汽车运价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2.4143470 

资源县物价局、资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资源县出租汽车运价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资价字[2017]16号




资源县庆明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要求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申请报告》收悉。为进一步完善资源县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我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文件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一)起步价


  1、白天(6:00-23:00):7元,起步里程2公里。


  2、夜间(23:00-次日6:00):8元,起步里程2公里。


  (二)车公里价


  全天统一为1.6元/公里。


  (三)回空费(单程用车)


  5公里后,每200米加收0.17元;15公里后,每200米加收0.34元,打表计费运营超过30公里后按普通回空费计收,收取远程运营回空费不得再同时收取普通运营回空费,乘客要求原路往返的不得加收回空费。5-15公里为普通回空,15-30公里为远程回空。


  (四)等候费


  等候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5分钟后,出租车司机应告知乘客,每等候1分钟按车公里价的20%加收等候费。


  (五)其他相关规定


  1、承租里程超过2公里后,采取先跳表计费后计程的计价方式,每200米跳表计价一次。


  2、出租汽车搭载乘客时,途径收费道路和桥梁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承担,出租汽车空车返回时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司机承担。


  3、运营里程以200米为计价单位,不足200米按200米计,计时时间以1分钟为计价单位,不足一分钟不计。


  4、运价结算取整至元,尾数四舍五入。即:结算的尾数小于0.5元时舍去不计收;结算的尾数大于0.50元(含0.50元)时按1元计收。


  二、资源县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后,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价格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所有出租车运营者必须打表计费,切实提高服务品质,自觉接受群众和相关部分的监督。


  四、原出租汽车价格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批复自2017年12月12日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县物价局、县交通运输局反映。


  


资源县物价局


资源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