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339849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8日

  南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5组织体系框架和应急处置流程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3.2预警

  3.3疫情报告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宣传报道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5.3抚恤与补助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5.5恢复生产

  5.6应急工作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经费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8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订

  8.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8.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8.3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解释部门

  9.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农牧发〔2020〕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南丹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全区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或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

  (4)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国家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全区疫点数达2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0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的疫点数分别达到7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二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在广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19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5-19个。

  (3)非洲猪瘟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的疫点数达到4-6个。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6)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情在本县发生并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

  (2)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且本县发生非洲猪瘟发生疫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县呈爆发流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丹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县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县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时,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预案;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预案;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时,根据《河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省份、邻近市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传入风险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区外、市外、县外动物疫情传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全民动员,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南丹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武警南丹中队等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县人民政府决策;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部署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各项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协助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有关疫情发生与防控宣传报道工作,做好疫情信息社会舆论论引导,参与疫情信息管控。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封锁、解封的建议;分析评估疫情,发布疫情预警信息;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提出恢复畜牧业生产的措施、建议,组织恢复生产。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司法局:负责对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期间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法律支持等。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根据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和应急设备购置的需求,及时筹集相应资金用于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和应急设备购置,并做好应急防控经费的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新建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交易市场等建设用地的调规、审批等。

  南丹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等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有效做好检查消毒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有关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和人群环境消毒工作,组织医疗卫健部门对患病人员进行及时科学救治;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协调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和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相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等工作,监督业主做好市场休市和消毒等工作,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负责市场内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把好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关,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进入市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负责做好辖区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产品抽样检验。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负责牵头做好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环节饲喂生猪。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期间沿街兜售、乱摆卖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武警南丹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县公安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杀、紧急免疫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检测,加强疫情监测;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执法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含临时)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具体负责加强对出入县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4.3应急预备队

  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县公安局、武警南丹中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2.5组织体系框架和应急处置流程图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3.1.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组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各乡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按要求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县、乡(镇)和村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对非洲猪瘟等疫情实施网格化管理,村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一名疫情网格员,负责测报疫情,实验室监测工作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

  3.1.2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鸡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县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县际交界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候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1.3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橙色预警: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黄色预警:区外、市外或县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蓝色预警:某乡镇畜禽免疫保护低于临界水平;区外、市外或县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县存在传入的可能;县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2.2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

  贯彻执行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国家农业农村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3.3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3.3.1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2报告形式

  县、乡镇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报告时间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2)所在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或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均应当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所在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县、市、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按照县、市、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要求,采集、送检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3)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后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属人畜共患病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对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组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兽医站等,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家农业农村部认定。

  国家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1.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原则,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等级控制措施。

  4.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为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4.1.3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1.4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制订标准执行。

  4.2应急响应采取措施

  4.2.1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2.2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4.2.3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3应急响应分级管理

  4.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疫情确认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向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预案。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市级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a.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发布封锁令;

  b.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c.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d.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防疫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e.向市级报告疫情和扑疫情况;

  f.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g.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

  a.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c.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d.组织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e.组织村(社区),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工作,落实群防群控措施。

  f.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g.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3)县农业农村局

  a.按照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动物防疫工作组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

  b.组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与送检确诊工作等,及时向上级各相关部门报告疫情信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c.组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进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加强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含临时)的运行监管和指导;配合、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开展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杀等。

  d.负责开展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协助上级相关动物防疫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杀、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统一领导和指挥扑疫工作。

  (1)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前往事发地指导;紧急调集应急预备人员和各种应急处理物资增援,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给,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技术培训、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3.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4与我县相邻的外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根据相邻县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或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

  (1)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密切保持与有关部门或外县的联系,及时获得相邻县疫情信息。

  (2)县际交界地区、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切实组织人员做好县际交界地区的防堵工作。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严防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传入。

  (3)抓好县际交界地区免疫隔离带的建设,做好消毒、检疫等工作。

  (4)加强县际交界地区疫情的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5)落实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

  (6)加强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4.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配备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使用。

  4.5宣传报道

  4.5.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通知》(桂办发〔2003〕42号)等规定。

  4.5.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委宣传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传媒,应广泛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水平。

  4.6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其中: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下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

  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1)灾害补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对因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详细登记,进行评估,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县财政分担。县级承担的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订的标准,在疫情扑灭后30日内补偿到当事人。

  (2)社会救助。县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救济资金。

  5.3抚恤与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劳务补助;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扑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应急工作总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疫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对疫情的处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总结应急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形成书面的总结上报。

  6应急保障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将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电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强化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要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储备物资要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兽用生物制品;(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各种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水鞋、安全风镜等;(6)交通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等;(8)封锁设施设备:密封尸体袋、帐篷、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9)其他用品。

  6.4交通保障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配备性能较好的应急工作车辆。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与应急活动有关的车辆等通行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范工作。

  6.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畜禽的强制扑杀、销毁等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助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案演练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7.2培训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7.3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订

  8.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本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时制订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8.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8.3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

  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爆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丹政办发〔2014〕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