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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5742609 

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政办函〔2022〕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及《中共上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职责划转的通知》(上编〔2019〕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审批部门


  结合我县实际,30亩以内(含)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30亩以上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由县应急管理局审批。


  三、监管责任


  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按照“谁用火、谁负责"的原则,用火单位或个人用火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足够灭火机具、个人防护物品等;用火时要组织足够人员监管和看守,不得擅自改变用火地点和扩大用火规模;用火结束后应当对火场周边进行全面排查,落实足够人员清理火场、看守火场,确保无明火、烟雾,严防失火和复燃。用火如与其他乡镇毗连的,许可用火的单位及用火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视情况组织人员现场监烧,出现炼山跑火等现象的,应及时组织队伍和人员进行早期火情处置。


  附件:上林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


  


2022年8月31日




上林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县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以及《中共上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职责划转的通知》(上编〔2019〕5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程序


  第一条   所有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防范措施、负责人等情况。提交用火申请书后,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30亩以内(含30亩)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现场查验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30 亩以上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现场查验由县应急管理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人员组织落实。


  第二条   按照“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各乡镇、村(居)委会等对辖区内林区可燃物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统筹规划计划烧除区域,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林下可燃物清理方案。各乡镇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森林防火计划烧除登记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上报情况开展计划烧除审批工作。


  二、用火条件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火单位或个人用火前应当制定用火方案,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足够灭火机具、个人防护物品等。


  第四条 用火时间在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含)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重点节假日、高温干旱等期间,不得批准林区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


  第五条   森林防火高风险期(四级火险以上)距离林区边缘100米范围之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用火申请一律不得批准(除经上级部门批准,科学性勘察、民生工程等用火除外)。


  第六条   开设防火线要求:要视周边森林植被情况开设防火线,一般要求防火线宽度为6至20米,同时清理干净防火线范围内的杂物杂草。


  第七条 同一地点审批炼山一次不能超过500亩。


  第八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10号)精神,禁止在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炼山,凡是在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野外用火一律不得批准。


  三、用火监管


  第九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用火单位或个人要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不得擅自改变用火地点和扩大用火规模,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第十条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火责任人为申请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单位负责人或用火个人,安全监督员由用火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派出。


  四、用火报备


  第十一条   所有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经审批通过后,属于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等信息在用火前1天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2119和县应急管理局(电话:5222636)报备;属于县应急管理局审批的,县应急管理局要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等信息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报备。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从严追究相关用火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如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因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如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可尽责免责。


  附件:


  1.炼山申请书


  2.炼山申请审批表(县级)


  3.炼山申请审批表(镇级)


  4.炼山安全保证书


  5.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县级)


  6.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镇级)


  7.森林防火计划烧除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