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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那坡县公安局龙合派出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2.4177949 

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那坡县公安局龙合派出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那政发[2019]9号


那坡县公安局龙合派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收回那坡县公安局龙合派出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范围。


  (一)依法收回那坡县公安局龙合派出所位于那坡县龙合镇龙合街国有划拨土地面积628.44平方米,土地证号:那国用(2015)字第0003号。


  (二)那坡县公安局龙合派出所四至范围:东至那坡县龙合镇信用社,西至那坡县龙合镇居民区,南至那坡县龙合镇街道,北至那坡县龙合镇山坡地。


  二、那坡县公安局龙合派出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由那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那坡县公安局龙合派出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