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田林县森林资源保护七条工作措施(试行)》的通知
田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田林县森林资源保护七条工作措施(试行)》的通知
田政发〔2023〕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田林县森林资源保护七条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田林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田林县森林资源保护七条工作措施
(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全县森林资源,维护林业发展秩序,切实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持续巩固全县良好生态环境,特制定如下七条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组建七个联合执法小组,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凡接到举报(报案)或巡查发现涉林违法行为后,立即组织赶赴现场,阻止违法行为、依法传唤涉嫌违法行为人,并查封、扣押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财物,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未及时前往查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明确案件查处责任
(一)以涉案面积大小为依据,划分案件初始查处责任。非法采伐公益林和天然林林木面积达50亩(含)以上、其他林地100亩(含)以上,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面积10亩(含)以上、其他林地20亩(含)以上,以及违规用火引发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含)以上的森林火灾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查处,其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二)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初始调查的案件,经过调查取证或司法鉴定后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或司法鉴定属于行政案件的,移送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移送的案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跟踪监督,若不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案件跟踪监督机制
(一)对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损坏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当事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规定开展生态修复工作。非法采伐保护区林木、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要保持公益属性不变,如起源为天然林的,禁止改种用材林。改种用材林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毁坏林木价值不超过5倍的罚款;造成林地损坏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不超过3倍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整改并依法从严处罚,若林业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案件要情通报制度,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把正在侦查的案件要情向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业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对涉案林地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书面通报涉案林地生态修复完成情况。
(三)实行案件查处沟通会商机制,由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等部门,组成森林违法犯罪案件沟通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由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负责联席会议召集工作。
四、建立非法采伐负面图层管理机制
(一)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非法采伐数据库,对非法采伐地块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二)林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按2%以上件数比例抽查伐区调查设计成果,重点对设计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涉嫌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林业主管部门抽查的情况进行监管。
五、强化履职问责机制
(一)细化林长考评指标,压实乡镇林长责任。对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超过7日未发现上报的,涉及的乡镇林长、副林长、林业工作站负责人员年底绩效考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将全县各乡镇年内非法采伐、非法占用林地、违规用火、森林火灾等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对考核成绩进行排名通报,每年对排名后2位的乡镇和单位,由县林长进行约谈,并取消乡镇林长制考核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森林资源被破坏严重的乡镇,实行绩效一票否决。凡辖区内出现超过200亩的违法图斑,或年度内统计违法图斑总面积占有林地面积1%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二)村级林长对管护区域内发现非法采伐、非法占用林地、违规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并按每个卫星火点扣100元、每个案件扣200元的标准,从村级林长当年绩效奖励中扣除。村级生态护林员管护范围内发生毁林50亩以上,或违法行为超过7日未发现上报的,对护林员予以解聘。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参与、包庇非法采伐林木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组织部门对履职不力、敷衍、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
六、强化流通领域检查
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收购、加工、运输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对非法收购、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20m³以上的,将线索通报(或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将线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七、建立有奖举报机制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例,形成强大舆论攻势。设立有奖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对调查属实的举报线索,由林业主管部门于30日内一次性按照每个线索1000元的标准对首次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0776-7213996(森林公安局)、0776-7212917(林业局)。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林业局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