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港南政办〔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港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港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港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或参与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镇(街道)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在国家、自治区、贵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食品安全办和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2.2区指挥部设置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包括:区食品安全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监督局、港南生态环境局、港南公安分局。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办。
2.3区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伤亡,避免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5)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总结上报事故处置结果。
2.4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安全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1)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承办、督办区指挥部的决定事项,检查督促相关镇(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经区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贵港市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区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下设九个工作组(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增设相应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区食品安全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故调查组。由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港南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港南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派出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负责组织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设置急救场所。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指导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5)检测评估组。由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超出本区检测能力的可疑样品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港南公安分局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发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区食品安全办和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港南公安分局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制订新闻发布和信息发布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受理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做好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当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时,增加区外事办、区台办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
(8)专家咨询组。由区食品安全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控制和防范措施提供技术咨询,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9)善后处理组。由区指挥部根据职责确定牵头单位,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死亡、伤病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和经济赔偿等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1.1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办、区卫生健康局和有关单位,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对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区食品安全办应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有可能受损害的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必要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3.1.2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贵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区实际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完善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情况。
3.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
分析我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报告区食品安全办,通报有关部门。区食品安全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各部门要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区食品安全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
3.2.2预警发布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区食品安全办会同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政府发布和解除。在提出预警建议前,区食品安全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地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市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食品安全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各级食品安全办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4预警解除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7)有关权威机构、其他省、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3.3.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办、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报告食品安全办、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办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7)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
3.3.3报告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2)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3)食品安全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情况等内容,并按规定续报情况。
3.4事故评估
3.4.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4.1.2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
行病学调查。
(5)食品安全办应及时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认定标准,核定事故级别,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级别的建议。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核定为Ⅰ级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1)由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出Ⅰ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
(3)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组织实施。
(5)涉及跨越市行政区域、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区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自治区进行紧急支援,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6)做好配合国务院和自治区指挥部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4.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Ⅱ级)核定为Ⅱ级事故,依照自治区预案的规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1)由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出Ⅱ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
(3)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组织实施。
(5)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情况。
4.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
核定为Ⅲ级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立即成立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市卫生健康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事故患者的救治。
(2)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介入,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经市政府批准,向相关地市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7)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自治区或其他地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指挥部提请市政府报请自治区指导、支援。
4.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
核定为Ⅳ级事故,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立即成立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区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区卫生健康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事故患者的救治。
(2)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检验检疫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介入,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经区政府批准,向相关地县(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7)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控制能力,需要贵港市或其他地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区指挥部提请区政府报请贵港市指导、支援。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
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4信息发布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港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1)区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对事故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监察部门对缓报、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系统信息保障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2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用于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交通工具。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6.5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指挥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演习演练
区食品安全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结果,完善应急预案。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习演练。
7.4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略)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