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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21935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交运发〔2014〕5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预防和抗风险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促进我区道路运输和保险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实施以来,对转移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投保标准等规范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保险责任不清、保障能力不足、事故预防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全面推进“平安交通”建设的新形势下,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和完善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保险新机制,有利于发挥责任保险减灾防灾的社会服务功能作用,有利于解决当前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预防机制缺失、重大事故保障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有利于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实现道路运输行业和保险行业良性互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协会、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充分结合起来,切实发挥保险促进生产、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作用,不断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


  二、加强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业务管理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1.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


  (1)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法律费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


  (1)在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以及危险货物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除污费用、施救费用及法律费用。


  (二)明确保险责任限额。


  我区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应不低于以下限额标准:


  1.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客车核定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的乘积。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方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损失部分的限额,由运输经营者根据货物实际价值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分类标准,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上各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高于规定限额标准(从高)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明确保险条款和费率。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由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本着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广西的经济发展和运输、保险经营状况实际确定,并根据实际赔付、安全管理等因素实行费率差别和浮动机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建立组织化、规模化的合作关系,执行更为有利的保险费率。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费率。


  (四)明确保险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全区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营运车辆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车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未到期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原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到期后续保或新办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车辆,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但未达到本通知最低保险限额的,可以按原合同执行到合同期满,在续签合同时,须按本通知要求的保额投保。


  (五)规范保险投保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号牌,核定座(吨)位、运输类型、经营范围等参数办理投保。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续保。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外,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得按单次运输投保。运输车辆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报废或证实丢失、灭失的,或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连续停运三个月(含)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当由车籍所在地省级区域内具备承保资格的保险人办理。保险人不得以低于本通知中保险责任范围和报备的保险费率销售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保险人不得单方面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价格形成联盟或垄断,侵害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


  (六)完善保险理赔服务。


  道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把事故预防作为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保险公司应加大道路运输安全的预防性投入,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道路运输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率,降低赔付,实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保险公司要不断规范理赔程序,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要充分考虑道路运输企业的特点,配合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确保理赔工作规范、高效、优质,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畅通,最大程度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七)创新保险机制。


  道路运输协会、各保险公司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探索事故预防与救助新机制,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能力,促进保险企业强化减灾防灾和公益救助能力,在持续减少事故与赔付基础上,实现各方利益共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三、加强承运人责任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纳入质量信誉考核和经营权招投标,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统一应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保险监管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为实施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道路客运、危险货运车辆准入许可、年度审验手续时,必须通过平台查验其有效保险信息,凡不符合投保规定和达不到保险责任限额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广西保监局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或责任范围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或不符合退保条件擅自退保的,或在不具备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的,以及其他不按要求办理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8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第2号),依法严肃处理。


  对保险公司拒绝、拖延、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承保的,不按报备条款费率承保的,为不符合退保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办理退保的,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险数据弄虚作假的,采取违规返还保费、垄断价格等手段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广西保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