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
资源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了加强县城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进一步净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资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重点在资源县城区域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车型
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二、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无牌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已达报废标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技术数据、拼装、不按信号灯通行、乱停乱放。
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方式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技术数据。存在此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存在此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无牌车辆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驾驶证12分。"等规定进行处罚。
(四)驾驶拼装和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存在此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驾驶拼装和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机动车。"等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四、如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存在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请于2018年4月10日前自觉自行进行纠正和妥善处理,逾期不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资源县公安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资源县公安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