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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业县重大动物疫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742047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业县重大动物疫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乐政办发〔202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乐业县重大动物疫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8日




乐业县重大动物疫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5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图)


  3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3.2预警


  3.3疫情报告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新闻报道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5.3抚恤与补助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5.5恢复生产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经费保障


  7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订


  7.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7.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8.5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乐业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范围内有6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县范围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非洲猪瘟在30日内,全县范围内有6个乡(镇)发生严重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牛结节性皮肤病在14日内,全县范围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范围内有4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有10—19个村发生疫情;或者有5—9个村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县范围内有2—4个乡(镇)发生疫情;或者有5—9个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30天内,3个以上6个以下的乡(镇)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范围内有6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分别达到10个以上。


  (5)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在我县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乡(镇);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牛结节性皮肤病在14日内,全县范围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个以上。


  (8)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5—9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9个。


  (3)非洲猪瘟在30天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10—29个。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流行。


  (7)牛结节性皮肤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范围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个以上。


  (8)县人民政府农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内发生并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


  (2)非洲猪瘟在30天内,1个乡(镇)发生疫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县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Ⅰ、Ⅱ、Ⅲ)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时,由疫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乡(镇)应急预案。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牵头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省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传入风险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区外动物疫情传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乐业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组成。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部署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各地落实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督促各乡(镇)按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分析、评估疫情,指挥、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1.3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自治区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等应急防疫物资;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购置的计划安排。


  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安排科技项目,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技术储备体系。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活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纪委监委: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实施救助并参与群防群控。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助资金使用的督查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运输通道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点、疫区外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置、管理,有效做好检查消毒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有关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关闭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对有关应急防疫物资及市场供应的商品进行价格监管,防止哄抬物价。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农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的宣传报道。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组织指挥交警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技术官员、经济学家、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组织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图)


  3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3.1.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辖区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县、乡(镇)、村、屯等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村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1名疫情测报告员。实验室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各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具体实施。


  3.1.2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鸡新城疫、非洲猪瘟、牛结节性皮肤病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重大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县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动物疫病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省际交界地区、水网地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1.3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情监测站等监测网络的监测结果以及其他动物疫情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橙色预警: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的趋势。


  黄色预警:区外出现新的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蓝色预警:某乡(镇)畜禽免疫保护低于临界水平;县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县存在传入的可能;县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2.2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所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和各地的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和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


  3.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疫情报告单位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②县、乡(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③县、乡(镇)人民政府。


  ④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3.3报告形式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形式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3.3.4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乡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2)乡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逐级邀请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步报至市级、自治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属人畜共患病的,农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同时,按要求采集病料,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或按规定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根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以立即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请求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①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对跨两个以上乡(镇)的疫区发布封锁令。


  ②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的措施,对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响应的应急措施。


  ③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防疫物资增援,必要时可商请动用武警部队参与现场封锁、扑杀等应急措施。


  ⑤向市报告疫情和扑疫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⑥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2)县人民政府农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立即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③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查和检查。


  ④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


  ①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②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③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④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⑤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⑥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⑦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兽药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其他相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前往事发地指导,紧急调集应急预备人员和各种应急处理物资增援,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必要时,可请求市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并可商请动用武警部队参与现场封锁、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动物疫源污染的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村“两委"、屯开展群防群控。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乡(镇)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2.6与我县相邻的区外及市内其他县(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相邻省份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密切掌握其他县(区)的疫情信息。


  (2)省际交界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人员所好省际交界地区的防堵工作,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工作,严防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传入。


  (3)抓好省际交界地区免疫隔离带的建设,做好消毒、检疫等工作。


  (4)加强省际交界地区疫情的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5)落实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


  (6)加强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要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配备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使用。


  4.4新闻报道


  4.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


  4.4.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传媒,应广泛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水平。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4.5.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对于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根据规定,由市或者自治区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4.5.2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县重大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4.5.3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的总结上报。


  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1)灾害补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对因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证实的损失详细登记,进行评估,并将情况逐级上报市、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财政承担补偿费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财政承担。县人民政府承担的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在疫情扑灭后30日内补偿到当事人。


  (2)社会救助。民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救济资金。


  5.3抚恤与补助


  县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扑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应将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动物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中国移动乐业分公司、中国电信乐业分公司、邮政集团乐业分公司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县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兽用生物制品;(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各种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6)交通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等;(8)封锁设施设备:密封尸体袋、帐篷、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9)其他用品(如扑杀器械等)。


  6.4交通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应急工作车辆。交通运输局要保障应急活动有关的车辆、船只通行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范工作。


  6.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畜禽的强制扑杀、销毁等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根据本级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禽补助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案演练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必要时请求市财政、自治区财政、中央财政补助。


  县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订


  7.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5附录


  乐业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