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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83585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3年12月2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8日

 
防城港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主要风险
  1.6 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防城港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 指挥部的组成
  2.3 指挥部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管理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运输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宣教教育
  6.8 应急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附录
  附录1.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录2.主要协作单位联系电话
  附录3.燃气企业信息表
  附录4.燃气重大危险源表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置可能发生在防城港市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防止燃气突发事故升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安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结合防城港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把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确保稳定供气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坚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与日常演练相结合,做好预防和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3.2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1.3.3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部门为单位,依托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应急设备设施,形成统一指挥;各单位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3.4 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始终坚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 的立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尽可能控制事故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事故。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时,应当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3.5 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当地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燃气的单位和用户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特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均适用本预案。发生三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派出救援指挥指导组到达防城港市时,由指挥部与其对接有关事宜,并可按要求实施上位预案。
  1.5 主要风险
  防城港市辖区内现有燃气供应企业13家,单个场站最大 LPG储气设施总容积510m³,全市LPG储气设施总容积1272.7m³,单个场站最大LNG储气设施总容积1800m³,全市 LNG 储气设施总容积2404m³(不含汽车加气站);汽车加气站6家,最大LNG储气总容积60m³,全市加气站LNG储气设施总容积300m³。天然气高压管道21.46km,最高运行压力4Mpa;市政中压管道228.1km,庭院燃气管道363km。保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各型钢瓶约11万只。
  在外力损坏、设施的质量隐患、运行疲劳、内外部腐蚀等,可能导致设施破坏,造成燃气泄漏,进而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当发生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时,可能造成燃气设施破坏,引发次生灾害。
  由于燃气设施的受损或自然灾害、上游燃气供应状况影响,可能发生大面积和长时间的燃气中断供应。
  此外,燃气成分的变化,或在相对密闭的空间使用燃气,也可能发生集体中毒突发事件。
  1.6 事故分级
  根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大小、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4 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对防城港市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者威胁,需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1)一次造成死亡 30 人(含)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亿元(含)以上的燃气管道、储配站等重要生产单位泄漏、爆燃事故。
  (2)3万户以上家庭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及以上。
  (3)高压燃气管道或站场燃气泄漏并导致高压系统或储罐爆炸,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1.6.2 重大事故(二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需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多个部门和单位力量以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1)一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含)30 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万元(含)以上 1亿元以下的燃气管道、储配站等重要生产单位泄漏、爆燃事故。
  (2)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家庭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及以上。
  (3)储罐或者中压管网发生重大泄漏、着火、爆炸,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产停气。
  1.6.3 较大事故(三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或者威胁,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破坏,调度个别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1)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含)10 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以下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家庭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及以上。
  (3)储罐或者中压管网发生较大泄漏,造成区域性较长时间停产停气。
  1.6.4 一般事故(四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只需要调度个别单位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1)一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下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
  (2)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家庭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及以上。
  (3)储罐或者中压管网发生轻微泄漏,造成区域性短时间停产停气。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1 防城港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在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立、完善和实施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2.2 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协助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防城港海事局、防城港军分区保障处、武警防城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防城港供电局等单位领导及各燃气企业法人(负责人)组成。当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2.3 指挥部职责
  (1)领导和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贯彻落实燃气突发事故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燃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实时掌握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应对事故舆情等工作;
  (5)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7)负责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8)指导重大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应急抢险组、道路交通管制及运输保障组、警戒疏散与安全保卫组、宣传舆情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后续处置组等职能小组。
  2.4.1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与各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有关会议;及时传达指挥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审查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4.2 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工业园区管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单位领导组成。
  负责与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地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机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会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组的应急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安排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核新闻,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织全市燃气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燃气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接待自治区有关专家协助处理有关事宜;提出通讯保障的应急方案,并负责应急响应期间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4.3 应急专家组
  组长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成员由自治区燃气专家库、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专家组成。
  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者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燃气企业的燃气设施发生的突发事故给予技术支持。
  2.4.4 应急抢险组
  组长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防城港海事局、武警防城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领导及各燃气公司法人(负责人)组成。
  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等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上报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2.4.5 道路交通管制及运输保障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领导担任,负责事故中交通疏导及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2.4.6 警戒疏散与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武警防城港支队支队长担任。负责事故中警戒疏散、安全保卫及维持公共秩序工作。
  2.4.7 宣传舆情组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网信办领导担任。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引导舆论导向,处理有关舆情。
  2.4.8 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担任。负责事故中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筹协调医疗资源分配,协助伤亡统计工作。
  2.4.9 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做好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2.4.10 后续处置组
  组长由市民政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参与开展事故的后续处置工作,对受灾群众妥善安置,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1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在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时,判定事故等级,建议启动本预案,报指挥长批准后执行;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后开展疏散、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专家库;组织或参与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故(县域发生的一般突发事故除外)进行调查。
  2.5.2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以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参加救援工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充分发挥应急联动机制,整合资源,积极应对抢险工作。
  2.5.3 市市场监管局
  参与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制定,负责应急救援期间市场监督领域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2.5.4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涉爆物品排除、案件侦破等项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持车辆的通行秩序。
  2.5.5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员抢救、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社会防疫工作;组织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工作。
  2.5.6 市委网信办
  负责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管、处置,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网络宣传报道,引导网络舆情,处理网络负面舆情信息。
  2.5.7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保障广播电视传输播出单位正常运转,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及时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工作。
  2.5.8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和指导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中转移安置人员的应急灾害救助或过渡期生活救助;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中不幸遇难的人员,由相关部门确认其身份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置遗体。
  2.5.9 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资金的保障和使用监督。
  2.5.10 市交通运输局、防城港海事局
  负责事故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协调救援船只,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和指导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公路运输;疏散、安抚滞留旅客;组织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工作。
  2.5.11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负责整合通信资源,储备应急发电设备,以及应急通信装备,保障应急通信;根据应急指挥中心需要,采取有效的通讯方式,保障抢险和恢复期间现场与应急指挥中心之间通讯畅通。
  2.5.12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向指挥部报告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2.5.13 市商务局
  建立完善市本级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及必要生活资料的调运和市场供应,并会同海关、市场、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组织重要商品的进口及口岸检验、检疫工作,组织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工作。
  2.5.14 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气象防灾成员单位及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同时密切关注未来天气情况,并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气象服务;组织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工作。
  2.5.1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审查事故燃气的设计图纸资料;结合城建档案管理,查询有关燃气基础资料。
  2.5.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工业园区管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辖区内的城镇燃气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燃气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2.5.17 防城港军分区保障处
  负责协调调集驻市所属部队、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工作。
  2.5.18 武警防城港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组织参与各相关应急工作组工作。
  2.5.19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定期组织消防队伍对辖区燃气公司开展调研摸排,制定完善消防救援预案,组织开展熟悉演练,落实好各项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事故中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5.20 防城港供电局
  负责对事发范围内所管辖供电线路检查抢修及积极配合对其他产权的供电线路检查抢修,并配合提供应急用电。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并进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城镇燃气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检查由各燃气公司负责。各燃气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城镇燃气设施进行检测,构建公司级监测预警平台并连接市级平台。
  3.2 预防行动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抢险应急组织以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城镇燃气企业和自建站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以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1 信息管理
  4.1.1 信息首报要求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
  (3)直报:发生三级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直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政府值班室。
  4.1.2 信息首报程序
  (1)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城镇燃气企业电话报告。城镇燃气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查;达到预案设定的事故等级的,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2)属于三级以上事故的,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涉事燃气企业应直接向同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设定程序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由应急部门报市政府值班室,由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以及向自治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1.3 信息首报内容
  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件单位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件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报告应采用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可在电话报告后 1小时内发出。
  4.1.4 续报
  燃气企业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市政府值班室。
  4.1.5 总报
  燃气企业在事件处置完毕后 24 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 12 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4.2 先期处置
  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涉及的燃气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先期处置。对三级以上的事故,除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三级以上的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通知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的燃气经营企业,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在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行使应急指挥权限。
  接报的市、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三级(含)以上的燃气管道、储配站泄漏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应当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发生城镇燃气一般(四级)事故,燃气企业应先行按企业应急预案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燃气管理部门。
  4.3 分级响应
  按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对应事故级别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4.3.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一级、二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启动,市指挥部同时启动本级预案,配合自治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3.2 三级应急响应
  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由指挥长或授权人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启动预案后立即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迅速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职责要求迅速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应对或者提供支援。
  4.3.3 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城镇燃气一般(四级)事故,燃气企业或各部门发现事故或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四级响应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予以支持指导。
  4.3.4 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
  在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和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通过媒体尽快发出清晰准确的公告,对媒体的询问尽快做出适合响应,并发布准确消息,向公众传达准确的应急防范措施,避免由于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4.3.5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在确定事故风险解除、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时由相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1 善后处理
  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后续处置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清理现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件情况开展医疗救治、社会救助及保险理赔。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和各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按规定向社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5.2 事故调查
  5.2.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巡检、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2.2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3 总结建议
  5.3.1 综合协调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事故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2 指挥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发生事故的城镇燃气基本情况(建设时间、设计荷载、结构形式等);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1 队伍保障
  6.1.1 燃气企业组建本单位的抢险队,主要负责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协助进行抢险抢修。
  6.1.2 抢险人员:燃气企业职工。
  6.2 通信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应急指挥网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应急救援单位应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网络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6.3 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各大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检测机构等,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6.4 运输保障
  要备用充分的交通资源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充分发动各方力量,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5 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外地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6 物资保障
  各燃气企业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7 宣教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镇燃气供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6.8 应急培训与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培训;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7.1 预案管理
  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与管理。
  7.1.1 应急预案修订
  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符合性及可操作性,预案每三年修订和补充完善一次。
  根据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1.2 应急预案批准与执行
  本预案经燃气专家审查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执行,并抄送有关部门。
  每次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以及各级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经燃气专家审查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抄送有关部门。
  7.2 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解释。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基层政权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7.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罗 真 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程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指 挥 长:韩世文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
  巩发明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蓝 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委网信办主任
  郭传栋 防城港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张小兵 武警防城港支队支队长
  谢金赐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拥琴 市民政局局长
  刘 悦 市财政局局长
  阮高利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许辅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谢 电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源清 市商务局局长
  赵 蕾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戴三军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韦 锷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海波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总工程师
  王 伟 上思县县长
  李 健 东兴市市长
  李广斌 港口区区长
  凌光振 防城区区长
  钟贤知 防城港海事局局长
  李卫洲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孙 莹 市气象局局长
  贝 宇 防城港供电局总经理
  孔祥美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李静鹏 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冯明龙 防城港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罗前卉 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籍瀚渊 防城港华润燃气公司负责人
  修佑清 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
  黄忠心 上思县石油液化气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申 龙 上思县广投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
  罗玉平 东兴市家和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
  罗云胜 东兴市东江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
  程吉全 东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人
  傅德贤 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钟润东 防城联泰石油气有限公司负责人
  李世雄 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
  韦 威 防城港市东湾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
  吴伟龙 防城港市昌源物流有限公司(LNG加气站)负责人
  附录2
  主要成员单位及协作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相关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消防报警 

119 

  

报警 

110 

  

医疗 

120 

  

交通事故 

122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值班室2823587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827227(行政)/2871035(值班) 

  

市应急管理局 

2816133(行政)/2835121(值班) 

  

市委宣传部 

2822431 

  

市委网信办 

2818113 

  

10 

防城港军分区保障处 

3291600 

  

11 

武警防城港支队 

2295100/2295000 

  

12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6126110 

  

13 

市民政局 

2831968 

  

14 

市财政局 

6102391/6102181 

  

15 

市生态环境局 

2822097(行政)/2822133(值班) 

  

1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80217(行政)/2880635(值班) 

  

17 

市交通运输局 

2823632 

  

18 

市商务局 

2801189 

  

19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823625 

  

20 

市卫生健康委 

2821969 

  

21 

市市场监管局 

2880930(行政)/2881118(值班) 

  

22 

上思县政府值班室 

8512375 

  

23 

东兴市政府值班室 

7694859 

  

24 

港口区政府值班室 

2861376 

  

25 

防城区政府值班室 

2211510 

  

26 

防城港海事局 

2069811 

  

27 

市消防救援支队 

2824319(行政)/2822832(值班) 

  

28 

市气象局 

2822912 

  

29 

防城港供电局 

6166333 

  

30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2037366 

  

31 

市经开区管委会 

2829569 

  

32 

防城港高新区管委会 

2079666 

  

33 

市第一人民医院 

3250283(总值)/3299120(急诊) 

  

34 

市中医医院 

3261111、3252173(急诊) 

  

35 

东兴市人民医院 

7685028 

  

36 

上思县人民医院 

8512237 

  

37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 

0771-3273966 

  


  附录3
  燃气企业信息表

序号 

单位 

燃气设施详细地点 

燃气企业办公地点 

法人或负责人姓名 

防城港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港口区企沙工业区防城港钢铁基地内 

港口区企沙工业区企沙南路与玉石滩大道交汇处 

籍瀚渊 

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港口区祥云街中燃气化站 

港口区迎宾路32号红树林大厦西塔11楼 

罗前卉 

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港口区东部吹填区牛角沙路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库区 

港口区东部吹填区牛角沙路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修佑清  

上思县石油液化气库有限责任公司 

上思县上邕公路五公里处 

上思县上邕公路五公里处 

黄忠心 

广西上思县广投燃气有限公司 

上思县思阳镇南岸新区二号路 

上思县思阳镇明江新城江景美墅A22号 

申龙 

东兴市家和燃气有限公司 

东兴市高兴大道22号 

东兴市黄花岗路(海鲜市场旁) 

罗玉平 

东兴市东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市江平镇电镀厂旁 

东兴市东盟大道1699号中盟龙凤阁1单元402室 

罗云胜 

东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 

东兴市高兴大道53号 

东兴市高兴大道53号 

程吉全 

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村防企公路旁 

港口区光坡镇大龙村防企公路旁 

傅德贤 

10 

防城联泰石油气有限公司 

防城区茅岭镇火车站大道 

防城区茅岭镇火车站大道 

钟润东 

11 

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 

防城区冲仑村 

防城区冲仑村 

李世雄 

12 

防城港市东湾石化有限公司 

港口区东湾大道 

港口区东湾大道中国石化加油加气站内 

韦威 

13 

防城港市昌源物流有限公司(中石油特许昌源LNG加气站) 

港口区牛角沙1号路东侧 

港口区牛角沙1号路东侧 

吴伟龙 


  附录4
  燃气重大危险源表(天然气)

序号 

公司名称 

单个最大 LNG 储气设施容积(m³) 

单个场站LNG 储气设施总容积(m³)(不含汽车加气站) 

汽车加气站(座) 

加气站 LNG 储气设施总容积(m³) 

 

重大危险源分级 

防城港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150(金川站) 

1800 

  

  

三级 

150(企沙站) 

300 

  

  

四级 

  

  

60 

不构成 

防城港中燃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100 

100 

  

  

不构成 

  

  

60 

不构成 

广西上思县广投燃气有限公司 

0.41 

  0 

不构成 

东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 

100 

200 

  

  

四级 

  

  

60 

不构成 

防城港市东湾石化有限公司 

  

  

60 

不构成 

防城港市昌源物流有限公司(中石油特许昌源LNG加气站) 

  

  

60 

不构成 

合 计 

  

2404 

300 

  


  注:本表中“三级”、“四级”为重大危险源级别,“不构成”为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燃气重大危险源表(液化气)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个最大 LPG储气设施容积(m³)  

单个场站LPG储气设施总容积(m³) 

是否重大危险源 

东兴市家和燃气有限公司 

50 

110 

四级 

东兴市东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0 

80 

不构成 

上思县石油液化气库有限责任公司 

30 

63 

不构成 

防城联泰石油气有限公司 

100 

510 

三级 

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100 

200 

四级 

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 

50 

206.7 

四级 

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0 

103 

四级 

合 计 

  

1272.7 

  


  注:本表中“三级”“四级”为重大危险源级别,“不构成”为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