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认真做好2014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23581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发文字号:桂交运输发〔2013〕163号
- 公布年份:2013.12.31
- 实施日期:2013.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认真做好2014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桂交运输发〔2013〕16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市港务管理局、钦州市港口管理局、防城港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4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系统的春运及春节黄金周运输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潘 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副组长:
李小林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梁 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周一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黄汝生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梁 勤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兼)
张留现 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纪检组组长
王劼耘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成 员:
陆晓明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
黄荣钰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人事处处长
唐 飞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姜继红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处长
古尚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务处处长
胡华平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处长
梁美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处长
刘 劲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运管理处处长
黄锡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岑 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教处处长
张 孟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审处处长
罗华芝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覃绍生 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监察室主任
黎 明 广西交通、海员工会主席
李桂勇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公安处处长
杜敬民 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局长
黄天国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李 程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局长
刘道宣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春运办)设在厅综合运输管理处,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建设管理处、水运管理处、安全监督处、机关党委、交通公安处及广西交通、海员工会共同派员组成。春运工作值班电话(座机为上班时间)分别为:厅春运办电话:0771-2115032,2115086(传真),电子信箱:gxjttzhc@126.com,15277101166(道路运输)、13507866106(水路运输);春运安全应急电话:0771-2115035,13517814507;春运服务质量投诉电话:0771-2115419、13978612639(道路运输),13307715329(水路运输)。各单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1日前将春运值班安排表及值班电话报厅春运办。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道路运输管理、公路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运输企业要把春运工作作为2014年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成立由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单位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我厅有关春运及春节黄金周运输工作的部署及各项规定要求,加强部门联控,强化动态监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安全,科学预测,合理安排运力,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应急保障,保障公路水路畅通,提高服务品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把春运及春节黄金周运输的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做好春运信息及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道路水路春运及春节黄金周运输宣传工作,主动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分准备阶段和春运期间4个阶段(每个阶段10天)总结、统计、宣传相关情况,各市交通运输局和自治区港航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要在春运第3天、13天、23天、33天、春运结束后第3天分别报送1份工作情况材料到厅春运办,动态介绍各地各行业春运总体情况、新举措和工作亮点,大力宣传一线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辛勤工作、热情服务、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先进事迹,树立行业先进典型。
(一)春运期间,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和港航管理局须于每日上午9:00前,将前一天的春运工作情况特别是春运特点和工作亮点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部道路运输司和水运局,同时报厅综合运输管理处和水运管理处。请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和港航管理局于2014年1月5日前报分别将负责道路水路春运信息报送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送厅春运办。
(二)请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港航管理局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的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信息分别通过春运、黄金周道路运输信息报送系统(http://218.247.138.181:7001,可经部政府办公网站www.mot.gov***中道路运输司子站登陆)和水路旅客运输信息网上报送系统(http://slky.mot.gov***)报送部道路运输司、水运局。
(三)春运期间,南宁、柳州、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要督促南宁琅东客运站、柳州市汽车客运服务站、玉林汽车客运站(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百城百站)于每日上午9:00时前将前一天0:00至24:00的道路客运动态信息直接报送部道路运输司。
(四)请桂林、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执行《“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交水发〔2003〕369号)的规定,及时向、部水运局报送有关春节黄金周和春运的运输情况。
(五)请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桂交办安监〔2011〕58号)规定,及时向部公路局、应急办报送路况信息,同时抄报厅安全监督处。
(六)请厅安全监督处及相关处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桂交安监发〔2011〕97号)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规定,及时向部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
(七)春运期间发生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桂交办安监〔2013〕4号)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桂交办安监〔2013〕6号)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春运期间发生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桂交办安监〔2013〕80号)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八)请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和港航管理局于2月7日上午10:00前将《“黄金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日报表》(附件)报厅春运办。
(九)请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港航管理局于春运结束后一周内将春运总结分别报送部道路运输司、水运局及厅综合运输管理处、水运管理处;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厅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处、水运管理处于春运结束后一周内将春运总结报送厅春运办,以便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黄金周”交通运输部门客运公路(水路)情况表(略)
2.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68号)(略)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