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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4.5748577 

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苍政办发〔202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30日


  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试行)




  火源管理是预防森林火灾的关键措施,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是火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加强用火管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野外用火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申请野外用火的材料审核、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交由用火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共同承办。


  二、严禁野外生活用火,凡是野外生产性用火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填报野外用火审批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明确防火责任,遵守防火规程,严防失火。


  三、凡是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特别戒严期间、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大风、干旱、高温等高火险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凡是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做到未经批准不烧,未开设好达安全条件的防火隔离带的不烧,并做好扑火准备和清山工作。用火前必须组织应急队伍,提交应急预案,报县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和苍梧生态环境局备案,并组织镇人民政府、当地村委会派人现场监督用火,必要时可提请县级专业灭火队伍支援指导用火。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未申请用火、未经批准用火,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六、野外用火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①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②关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的申请。③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安全承诺书。④申请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⑤野外用火现场勘查报告单。⑥用火范围示意图(地形图)。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样式详见附件。


  附件: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流程图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3.关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的申请


  4.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安全承诺书


  5.野外用火现场勘查报告单


  6.苍梧县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许可证(略)


附件4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安全承诺书.docx


附件3 关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的申请.docx


附件2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doc


附件1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流程图.doc


附件5 野外用火现场勘查报告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