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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订印发《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265374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订印发《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南工信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月14日


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32号)、《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工信节能〔2017〕866号)、《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南信办〔2021〕8号)等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进行信用考核评价。


  第三条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及时更新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指标由重大事项、资格和素质、诚信建设、质量控制、安全文明生产及运输管理、附加指标六部分(


  附件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组成。


  第六条   企业信用考核评价结果设 AAA、AA、A三个等级。等级评定实行分项考核计分方式,按本办法所附的《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附件1)逐项考核评分,总评分为108分。其中,基本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8分。


  第七条   在总评分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企业中,根据得分高低评定应评企业20%的AAA级信用企业。在总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企业中,根据得分高低评定应评企业60%的AA级信用企业。总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A级信用企业。总评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企业不予定级。


  第八条   信用考核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在每年的3月至5月份进行。


  第九条   受委托机构制定评价计划,报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建评价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评价。评价小组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专家等组成。


  第十条   现场评价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内容进行,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小组应填写《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报告》(附件2)。


  第十一条   受委托机构根据评价小组意见,确定被评企业信用考评等级。企业信用考评等级由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到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查询、申诉。申诉必须实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期结束后,企业信用考评等级在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信用考评等级评定结果,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对各预拌混凝土企业颁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评等级公示牌》。


  企业信用考评等级评定结果及考评所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全量归集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考评等级评定结果抄送至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考评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由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对获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相结合。


  第十五条   对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谋取企业信用考评等级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评定等级,且不得参加下一次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对存在重大事项情况的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考核评价不得评定为AA以上等级。


  第十六条   在企业信用考评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其信用考评等级直至撤消已评定等级:


  (一)原材料、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复评结果低于原评分等级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或因生态环境问题被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且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各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或错峰生产、限产、整改等)通知要求或进行停产(或错峰生产、限产、整改等)但未达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撤消企业信用考评等级的企业,不得参与下一次企业信用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考核评价实施单位和信用考核评价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办法》(南工信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2.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报告.docx


  1.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