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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西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84408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交财务发〔2021〕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25号)工作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1年10月25日

广西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25号)精神,创新普通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建立普通公路事前防灾减损机制,健全我区普通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系统观念,深入推进普通公路管养体制改革,推行我区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工作,有效提升普通公路抗灾抢修能力,推动我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交通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先行引领和服务支撑作用。
  (二)目标任务。建立事前防灾减损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以丰补歉”的补偿功能,平滑降低各级财政应对灾损的资金压力,构建防灾抗灾减灾长效机制,提升普通公路应急保障能力,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确保群众安全畅通出行。
  2021年,出台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制度;通过招标形式选取承保主体,签订保险合作服务协议,统一规范承保合同,组织各市县积极参保。
  2022年,参保单位落实保费资金,推进各市县参保基本覆盖。同时,建立完善广西普通公路灾毁保险评估调整机制。
  2023年起,扩大普通公路灾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实现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应保尽保,普通公路事前防灾减损机制有效发挥,普通公路抗灾抢修能力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创新普通公路防灾减灾管理方式,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普通公路灾毁保险,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择承保机构,参与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风险管理,完善防灾抗灾减灾管理体系,提升普通公路应急保障能力。
  2.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建立由“自治区牵头组织、市县积极参保”的上下协调联动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推,确保我区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3.因地制宜、积极参与。统一确定普通公路灾毁保险投保项目范围,各地自行根据地区地理条件、历史灾情和普通公路发展现状,因地制宜,积极参与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后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提升普通公路灾毁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实施内容
  (一)保险险种和投保范围。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范围包括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管理统计年报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及建制村村道均可投保),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防护工程、安全设施、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房屋及建筑物等。村组(屯)道路及其他道路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投保。
  (二)招标形式。按照“全区统一招标、市县统一参保”的原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服务网点完善、市场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理赔服务优的一家联合体(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采用共保模式)作为承保机构,签订灾毁保险合作服务协议,统一规范承保合同、保费缴纳和赔付标准。同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聘请保险经纪人,为投保单位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理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降低保费支出和落实风险保障。
  (三)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暴雨、洪水、暴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时,为抢修投保公路或防止灾害蔓延扩大,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责任划分与保险期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承保机构签订灾毁保险合作服务协议,期限为三年(2022年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所管养农村公路投保、各县(市、区)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对所管养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投保,分别与承保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2022年起)。
  (五)保险费率及保费来源。全区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1.5‰(以实际招标结果为准),每年根据全区灾毁损失及理赔的实际情况,按程序评估后合理调整下一年度保险费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保费由自治区本级负责,主要通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等安排;农村公路保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可通过安排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切块到市县部分)、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措落实保费资金。自治区对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帮扶县名单为准)按照保费的50%、一般县按照保费的30%比例安排保费补助资金,鼓励市县应保尽保。发生较大及重特大公路灾毁时,自治区按现行普通公路灾毁保通重建补助政策叠加支持,确保修复一处、完善一处,达标一处,不留缺口,不留隐患。
  (六)赔偿限额及免赔额。以“高保障、广覆盖”为原则,按承保机构可承受的限额上限设置赔偿限额。自治区负责的普通国省道单次灾毁赔偿限额为每个县保费的2倍;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农村公路,县乡道单次灾毁赔偿限额为每个县保费的2倍,村道单次灾毁赔偿限额为每个县保费的3倍。保险期内普通公路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个县保费的3倍。同时,设定绝对免赔额5000元或绝对免赔率10%,免赔额度以孰高者为准。
  (七)理赔标准及理赔支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承保机构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理赔程序及争议处理方式等。灾毁发生后,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中心分别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灾毁报损工作。承保机构做好查勘定损工作,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定损工作,相关费用由承保机构承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定损结果进行理赔。承保机构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当地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当发生大规模灾害时,承保机构分支机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预付赔款的方式帮助当地抢险救灾,预付赔款金额不低于已基本确定损失金额的50%。
  (八)特大灾毁调整机制。当承保区域发生特大暴洪等极端灾害(以县级为单位,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的特大暴雨或特大山洪、泥石流),造成普通公路重大灾毁且累计赔偿限额占修复资金比例低于30%时,经双方协商,承保机构应启动特大灾毁赔偿调整机制,提高累计赔偿限额,按照不超过县级保费金额的4倍进行赔偿。由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和承保机构协商建立极端灾害天气应急机制,承保机构按照“以丰补歉、动态调整”的原则做好极端天气的应急保障。同时,探索设立公路灾毁风险准备金,建立平滑机制,逐步实现保费支出和赔付支出的动态平衡,充分发挥保险“以丰补歉”的补偿功能,不断积累应对重大公路灾毁风险损失的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全区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工作,组织开展招投标、保险服务协议签订、防灾减灾、理赔等工作,确保部门联动,上下协同,信息共享,有序推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反馈协调解决灾毁保险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做好宣传引导和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普通公路灾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为全面推行普通公路灾毁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加大县(市、区)、乡(镇)普通公路管养人员对保险制度及相关知识培训,对责任范围内损失认定、理赔程序等工作细节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确保灾毁发生后赔付迅速、规范、高效。
  (三)强化督导考核评估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保险资金和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银保监局牵头开展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承保理赔、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同时,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建立完善保险评估调整机制,原则上按三年一周期科学合理调整承保主体、投保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免赔额和理赔标准等,相关调整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确保我区普通公路灾毁保险工作高质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