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局关于印发《2017年桂林市渔业生产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2189846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局关于印发《2017年桂林市渔业生产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渔牧发[2017]14号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求和我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渔业生产监管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现将《2017年桂林市渔业生产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针对本县(区)及各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7年3月22日




2017年桂林市渔业生产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落实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严肃惩处渔业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渔业生态健康养殖和安全生产,全面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全市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和自治区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渔业生产监管工作情况专项检查,为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开展,特此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我市渔业生产监管工作情况,以便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渔业生产监管工作,最终实现渔业生产监管工作目标:


  一是修订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二是水产养殖持证率显著提高,水产苗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三是水产苗种和养殖生产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水产苗种和养殖生产违法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得到有效遏制,水产苗种和水产产地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四是渔业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渔业生产各项档案记录完整规范,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五是渔业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对违法违规渔业生产行为依法查处率达到100%。


  二、检查内容


  (一)水产苗种生产监管情况一是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和持证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向苗种生产单位发放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单位是否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持证生产。二是检查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执行管理制度情况。以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全区规模水产苗种场为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使用自治区局统一印制的“三项记录”本并如实填写;是否严格执行苗种生产、用药、销售“三项”制度和投入品出入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存放、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使用药物的行为。三是检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推进情况。检查是否明确实施主体、建立完善检疫工作机制;是否制定检疫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开展检疫工作。


  (二)水产养殖生产监管情况。一是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情况。检查县、区是否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9号)要求和自治区局的工作部署,修改完善本辖区养殖水域规划,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二是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和持证情况。检查县(区)是否严格按照本地养殖水域规划要求,向在国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鼓励在集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检查在国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三是检查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执行管理制度情况。以农业部和自治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产地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单位为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三项记录”本并如实填写;是否严格执行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制度和投入品出入库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存放、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使用药物的行为。


  (三)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检查苗种和养殖生产单位生产生活设施设备及生产流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捕捞渔船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检查是否依法清理不合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检查是否依法处理无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养殖生产的行为;检查是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药物、保鲜剂的行为,特别是是否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及时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查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渔业生产行政管理人员,是否追究相关责任。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3月中旬之前,各县(区)和局直属单位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检查内容,明确完成时限。


  (二)自查自纠。3-11月,各县、区和局直属单位至少组织2次以上的自查自纠工作,上下半年各1次以上。其中,以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生产为主要内容,并同时兼顾渔业安全生产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各1次。每次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县、区和局直属单位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局渔业渔政科。


  (三)专项检(抽)查。年内自治区局联合各市局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分别进行2次检查(抽查),上下半年各1次。其中,上半年4-6月以水产苗种生产为主要内容;下半年7-11月以水产养殖生产为主要内容;2次检(抽)查均要同时兼顾渔业捕捞生产、渔业安全生产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每次检(抽)查结束后,将检(抽)查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肯定好的方面,批评不足方面并督促及时整改。


  (四)总结巩固。12月,各县、区及市局直属各单位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渔业渔政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渔业生产监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个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要建立完善检查、督导、考核、表扬和问责等奖惩机制,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力推进,取得成效。


  (二)统筹兼顾,形成合力。各县、区及各单位在开展渔业生产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时,要注意与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相结合,与创建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工作相结合,做到渔业生产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与日常各项管理工作统筹兼顾全力推进,促使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取得成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及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加强渔业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宣传培训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贯穿到专项检查的工作中去,普及渔业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常识。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渔业生产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对在渔业生产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以倒逼机制,督促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推动形成依法行政和生产的良好氛围和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