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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81615 

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武政办[2020]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直属及驻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武鸣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5日


  南宁市武鸣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由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使粮食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南宁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城区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内由于群众大量集中抢购,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粮价波动较大、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现象,城区人民政府必须动用县级储备粮,采取应急措施来对待的状况。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粮食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城区人民政府将及时启动应急预


  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食市场,稳定社会秩序,同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城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的原则,协同行动。


  (四)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成立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城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城区粮食应急工作。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城区发改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城区发改局局长担任。


  (一)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城区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应急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城区纪委监委、城区党委宣传部、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交运局、农业农村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中国电信武鸣分公司、中国移动武鸣分公司、中国联通武鸣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武鸣支行、武鸣供电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处级领导的,由一名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二)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各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城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安全状态和处理措施,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完成武鸣区粮食应急供应现场指挥系统的制作与应用。


  (2)掌握全城区粮食市场动态和粮食安全状态,向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3)根据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城区发改局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和申请动用自治区储备粮建议;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建立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制订应急粮食供应方案,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会同城区财政局做好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调入工作;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


  发布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城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保障粮食应急经费工作。


  (3)城区经信局负责选择信誉好,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确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络;配合城区发改局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做好粮食日常供应监测和应急供应工作。


  (4)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


  (5)武鸣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需要。


  (6)城区交运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的组织协调工作,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调运的需要。


  (7)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8)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城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9)城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0)城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会


  同城区发改局负责低保户、特困户、军属烈属、水库移民和灾民生活应急救济工作。


  (11)城区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经信局负责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导向工作。


  (12)城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部门履行粮食应急职责和工作效能,以及资金、粮油及其他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履行职责和违法违纪行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武鸣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八条  市场监测


  (一)城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城区粮食供求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定期监测城区粮油零售门市、粮食批发市场、粮食加工企业的大米、食油销售量、价格和库存情况;定期采集和分析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城区人民政府报送预警报告。


  (二)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城区人民政府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三)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对粮食市场动态监测的义务,发现或获悉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粮食应急状态,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也可以通过政府热线电话报告。


  第九条  应急报告


  (一)城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应急报告制度。正常情况下,每周出一期《粮油信息》,每月出一期《粮油综合信息》,每季度举行一次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应急状态下,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特殊时期,随时报告,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发改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城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十条  应急类型


  (一)平时供应。正常情况下,加工和供应企业(网点)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各自进行日常工作,监测网点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对市场开展定期定点的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上报,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保持监控值班状态。


  (二)自然灾害应急。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时,启动和实施应急救灾。


  (三)市场应急。市场上的大米、面粉、食油等主要粮油品种或单一品种,在半个月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市场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或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以上,或由于战争、疫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城区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四)特别应急。根据城区人民政府下达特别救灾救济应急任务所需要的粮食数量,确定应急方案。特别应急包括军需、学校、政府机关、城区外救援等紧急用粮。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接到粮食应急报告后,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分析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城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城区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城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县级储备粮数量在100吨以下的,经城区人民政府授权,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二)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城区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居民紧张心理。


  (2)根据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城区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动用县级储备粮仍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城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同时向区内、区外粮食主产区商购应急粮食。


  (4)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四条  信息共享和处理


  (一)建立粮食应急速报制度,内容包括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粮价、粮食库存、波及范围、加工和供应能力、应急过程和进展、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二)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要通过各自的网络系统收集应急情况,上报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三)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接受应急情况报告的第一责任单位,要迅速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整理后向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指挥与协调


  应对粮食应急供应,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运用《武鸣区粮食应急供应现场指挥系统》进行指挥调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粮食应急工作成员单位的职能和分工如下,行动计划详见各有关部门预案。


  (一)粮食采购组


  组长单位:城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城区交运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武鸣支行、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1)以保障供给,确保安全为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所需粮油商品的计划、采购和储备工作,保证应急时能调得出,用得上,不变质。


  (2)按照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应急用粮的布局和定点储备工作。


  (3)根据用粮计划落实粮源生产基地,做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工作。


  (4)按12万人每天用粮65吨(大米)计,做好10天成品粮用量的储备落实工作。


  (二)粮食加工组:


  组长单位:城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城区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了解全城区粮食加工企业的生产状况,掌握全城区粮食生产加工能力;根据全城区城镇居民口粮的日需求量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应急加工生产体系;按照应急加工量大小,及时分解下达和调节加工任务指标,并及时向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三)粮食供应组


  组长单位:城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城区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掌握全城区粮食需求动态,完善应急供应体系;按照应急供应的规定要求和粮食供应制度,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并及时上报供应情况。


  (四)资金组


  组长单位:城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城区发改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武鸣支行、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根据粮食及其他物资的采购计划和后勤保障经费计划,及时做好资金的筹措,并将所需资金费用落实到位;按照财务制度做好资金的调拨、使用等管理工作;及时上报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城区交运局


  成员单位:城区发改局、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掌握应急运输企业的营运情况,明确应急加工、供应和储备企业的位置线路,做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供应和应急设备的运输工作。


  (六)质量监督组


  组长单位:城区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城区发改局、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要求和食品卫生规定,做好粮食采购、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的检查、检验和监督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城区党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城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局、融媒体中心、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按规定和要求向公众发布粮食供应情况和市场粮价变动情况,向社会发布应急供应的有关政策规章和措施,正确引导城镇居民合理消费,稳定社会,安定民心。


  (八)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


  成员单位:城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稳定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应急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九)市场监管组


  组长单位:城区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城区发改局、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扰乱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十)电力保障组


  组长单位:武鸣供电局


  成员单位:城区发改局、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掌握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的设备、生产、用电情况,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用电供应。


  (十一)通讯保障组


  组长单位:中国电信武鸣分公司


  成员单位:中国移动武鸣分公司、中国联通武鸣分公司。


  主要职责:掌控电信通讯网络延伸和健全情况,及时恢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损毁的通讯设施,保证粮食应急供应的通讯畅通。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过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指定社会各种性质粮食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和支援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


  (一)粮食应急供应的新闻发布,由城区人民政府(或由得到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拟订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城区人民政府(或由得到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抛售储备粮油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应急供应的企业名称等事项。


  第十八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城区县级储备粮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一)全面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储备粮食和资金。


  (二)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将县级储备粮落实到位。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三)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实上报粮食库存量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粮食应急保障机制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城区粮食应急供应现场指挥系统网络组织实施。根据本城区实际情况,城区人民政府及时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一)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城区发改局认定落实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城区发改局、经信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有一定规模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三)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四)城区发改局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的企业签订书面责任状,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


  (五)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应急加工和供应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


  第二十一条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城区财政要增加对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的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扶持,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构建武鸣区粮食应急供应现场指挥系统


  为全面完善粮食应急供应运行机制,保证本预案启动后有效和顺利实施,必须构建武鸣区粮食调控与粮食安全应急供应现场指挥系统。


  (一)城区发改局会同经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开发指挥系统的项目构建与应用工作,系统中心设在城区发改局,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二)粮食应急状态下,指挥系统依据预案给出的应急供应方式和措施,确定应急加工、供应、运输企业及网点;应急工作指挥部通过指挥系统推定粮食用量和相应的加工、供应、运输方式及措施,及时有效地进入应急供应具体运作。


  第二十三条  联络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向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告更新,保证联络沟通畅通。


  第二十四条  培训和演练


  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每年都要结合日常工作组织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建立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演练培训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支付。

 

  第二十五条  善后处置


  因应急工作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设备、装具、用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估和改进


  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一)城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二)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武鸣支行会同城区发改局和粮食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县级储备粮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城区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未达到规定水平,不按照储备规模指标足额存储粮食,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和完善本镇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城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下发《武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鸣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07〕62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