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抗震救灾期间减免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297439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 公布年份:2008.05.28
- 实施日期:2008.05.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抗震救灾期间减免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援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的工作部署,保障抗震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的安全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继续全力做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明电发〔2008〕2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确保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物资运输畅通与安全的紧急通知》(建稽电〔2008〕46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抗震救灾期间减免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对运输抗震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军队、武警、公安机关车队(辆)或持有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签发抗震抢险救灾有效证明的区内外车队(辆),通过我区范围内的所有公路、渡口、收费站,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 各收费站及其主管单位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抗震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过。 各收费站点要认真做好通行费减免的统计以及分析工作,及时将通行费减免情况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