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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森林保险理赔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7748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森林保险理赔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发〔2017〕15号




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加强森林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合法权益,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广西保监局制定了《广西森林保险理赔专家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森林保险理赔专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7年12月6日




广西森林保险理赔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森林保险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章及我区森林保险理赔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理赔原则,努力提高森林保险理赔服务效率,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林农(场)和林业生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三条 森林保险理赔专家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从现有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中筛选确定。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必须是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林业中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营造林、种苗、病虫害防治、林业勘测设计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可分级成立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库,但县(市、区)、地级市的专家库须报自治区林业厅、广西保监局备案,由自治区林业厅与广西保监局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级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库由林业、保险监督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对森林保险理赔专家的职业操守、履职状况等进行记录,并作为专家库调整的依据。


  第五条 承保森林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时可从损失标的所在县(市、区)专家库选取专家,也可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从异地(本县以外的其他县)选择专家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害面积及损失程度。如对勘验结果有争议,可根据案件发生情况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3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也可采取政策性森林保险纠纷调解机制规定的办法来解决。


  第六条 保险机构每1-2年对森林保险理赔专家组织1次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片区为单元进行联合培训, 也可以由各保险公司单独进行,培训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第七条 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适当的原则履行职责,做到不偏不倚。

 

  第八条 专家的职责是在发生森林保险理赔事故时,应保险机构的聘请,为森林保险事故的损失确定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应保险机构的邀请,开展森林保险受灾面积的认定,并提出建议。


  (二)协同保险机构的理赔人员参与重大林业灾害损失的现场查勘定损。


  (三)客观鉴定灾害发生的原因、损失范围(面积)、损失程度等,并出具详实的书面意见。


  (四)在理赔工作中指导、帮助保险从业人员掌握林业生产、防灾防损及灾害鉴定的基础知识,提高森林保险理赔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五)林农(场)对专家形成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时,负责向林农(场)进行解释。


  (六)严守保险机构及被保险人的商业机密,未经保险机构及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有关保险机构、被保险人及森林保险的任何信息,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保险机构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九条 保险机构承担专家开展查勘定损的相关费用,费用根据理赔案件具体情况按次由保险机构与专家协商确定。

 

  第十条 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在提供专业意见时,必须以林业主管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定及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桂林发〔2013〕25号)等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损失情况并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林业主管部门和广西保监局应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年度末组织力量抽取部分专家鉴定报告,对鉴定报告开展测评工作,对发现违反标准要求、违背事实的,或存在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督促及时纠正等措施予以警戒,对不能遵守职业操守履职给有关保险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及时将其从专家库中剔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林业厅和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