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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平南县安怀镇“7·8”伐木工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4.4135621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平南县安怀镇“7·8”伐木工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平政函[2020]252号


平南县应急管理局:

  报来《关于对平南县安怀镇“7·8"伐木工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平应急报〔2020〕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调查工作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平南县安怀镇“7·8"伐木工人死亡事故调查组于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9月7日对平南县安怀镇“7·8"伐木工人死亡事故依法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事故发生当日,龙裕宗在平南县安怀镇福平村那沙屯那沙作业区伐木时,采伐木材前未观察被伐木树冠危险因素、周围其他树木的位置,在伐木过程中,周围其他树木被藤条扯断的部分击打中其头部,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怀镇福平村那沙屯林木采伐当事人周芝然、周芝成二人,未按规定对龙裕宗等人进行伐木操作规程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行为。

  (2)伐木工人龙裕宗,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伐木基本要求,砍伐树木时,没有认真观察被伐木树冠形状、树干是否腐朽、倾斜、弯曲;周围其他树木的位置;有无挂枝、枯枝和其他危险因素,并根据上述诸因素正确选定树木伐倒方向;没有按照采伐要求在伐木前清理挂枝、枯枝等危险因素,导致本身视线受阻,不清楚附近松树上端被扯断;未按要求穿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备。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确认,平南县安怀镇“7·8"伐木工人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属于周芝然、周芝成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安怀镇福平村那沙屯林木采伐当事人周芝然、周芝成二人,采伐作业前,未进行现场检查,未事先清除危及作业安全的危险因素;未对龙裕宗等人进行伐木操作规程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龙裕宗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第4.1.1条,对平南县安怀镇“7·8"伐木工人死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平南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并把处理结果报平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伐木工人龙裕宗,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伐木基本要求,砍伐树木时,没有认真观察被伐木树冠形状、树干是否腐朽、倾斜、弯曲;周围其他树木的位置;有无挂枝、枯枝和其他危险因素,并根据上述诸因素正确选定树木伐倒方向;没有按照采伐要求在伐木前清理挂枝、枯枝等危险因素,导致本身视线受阻,不清楚附近松树上端被扯断;未按要求穿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备。以上行为违反了《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第4.1.1条、第4.1.8条、第4.2.1(a)条,对平南县安怀镇“7·8"伐木工人死亡事故负重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四、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

  (一)包山伐木承包方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伐木现场要经常性检查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要加强对伐木工人上岗伐木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伐木工人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三)要严格按照木材采伐要求进行作业,要求2人配合伐木,严禁单独进行伐木作业;按照采伐要求在伐木前观察被伐木周围其它树木位置,清理被伐木挂枝、枯枝、藤条等危险因素;按要求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安全防护装备,防止事故发生。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