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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7819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南宁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现将《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硝酸铵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以及硝酸铵承运企业、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购买和销售等单位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有效管控硝酸铵安全风险。


  二、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硝酸铵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强化硝酸铵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宣传教育。针对硝酸铵的危险特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硝酸铵全生命周期中涉及的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对硝酸铵危险性的认知,多措并举,构建有效的硝酸铵安全风险管控屏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2021年11月24日




  1-757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