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839799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137号)废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6日
2022年11月26日
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能力,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护公众、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玉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3 应急原则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先期处置,部门联动、资源共享、科学处置,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详见附件2)。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随着事故进展和应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难以判断的可先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原则,初步判定并据此开展事故应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结束后再进行最终定性、定级。 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辖区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玉林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
(4)放射性物品运输。
可能对玉林市辐射环境造成影响的辖区外辐射事故,以及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队(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核与辐射设施、活动造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但上述设施、活动可能对场外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可参照本预案组织、指导开展周边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划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和建议。 6 预案体系
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管理制度。 截至2023年9月1日,玉林市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主要使用的为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Ⅰ类放射源使用单位1家,为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使用钴-60用于远距离放射治疗,医疗机构主要为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及Ⅱ类、Ⅲ类医疗射线装置。根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及贮存方式,结合日常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经分析主要有六项风险源,一是放射源的丢失事故,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或损伤和环境受到放射性污染;二是放射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跌落事故,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三是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因管理措施不当,致使人员受到超剂量限值的意外照射;四是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撒漏,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或损伤和环境受到放射性污染;五是玉林市辖区范围内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遗留勘探设施治理工程受自然灾害破坏造成环境辐射限值超标;六是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操作不当洒落导致人员受到内外照射、过量照射。 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以及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详见附件1)。
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等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组成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通管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〇七核地质大队,武警玉林支队,玉林供电局,中国电信玉林分公司、中国移动玉林分公司、中国联通玉林市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可增加其他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对辐射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制定玉林市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指挥玉林市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玉林市辖区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组织玉林市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指导各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
(5)审定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6)负责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以及应急终止后续工作。
(7)必要时向自治区请求支援。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工作场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在事故现场或者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 2 市辐射应急办
市辐射应急办是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通管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〇七核地质大队,武警玉林支队,玉林供电局,中国电信玉林分公司、中国移动玉林分公司、中国联通玉林市分公司等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负责。其应对辐射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组织协调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2)负责具体组织起草、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对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以及应急终止后续工作的监督检查。
(4)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建议。
(5)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3 市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市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分为综合协调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辐射监测评价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详见附件4)。各专业组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原则上各专业组的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成员,实际工作中可根据事故类型和需求进行调整。
各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本专业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专业组牵头单位调整,由市辐射应急办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批准;专业组组成单位调整,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市辐射应急办批准。 4 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
由市辐射应急办聘请区内外辐射环境监测、辐射防护、污染处置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监测方案的审核与评估,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有关重要决策以及辐射事故应对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协助提供舆情应对、事故通报和信息公开相关建议;做好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市辐射应急办负责组织和管理。 5 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示和要求,协助开展辖区内辐射事故现场的现场控制、现场调查、人员车辆分流引导、群众安抚等工作。负责本县(市、区)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制(修)定本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上级辐射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工作。 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地各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进行初步核实、相互通报,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直至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以上(含较大)级别的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 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辐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情况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止报告三类。
(1)初报。即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上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初报模板详见附件5)。
(2)续报。即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具体原因、过程、进展情况、有关确切数据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辐射事故应急续报模板详见附件5)。
(3)终止报告。即在事故处理完毕后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结果和遗留问题;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终报模板详见附件5)。 1 应急响应启动
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根据辐射事故类型、级别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响应流程图见附件6)。
5.1.1 Ⅳ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程序启动Ⅳ级响应。
5.1.2 Ⅲ级响应
较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办启动Ⅲ级响应,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核应急办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响应。
5.1.3 Ⅱ级、Ⅰ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核应急委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响应。
5.1.4 特殊情况
在未接到县级有关部门或事故责任单位情况报告,但了解到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辐射事故,或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要求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行动。 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各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都必须采取控制现场、人员救治等行动对突发辐射事故进行处置,以避免突发辐射事故升级,同时报告市辐射应急办。 3 应急响应行动
由发布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应急响应行动。
5.3.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自治区核应急办予以指导、支持,主要程序为:
(1)市辐射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与市公安局、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互通、核实信息,并报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通知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开展先期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和警戒。
(2)市辐射应急办向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通报,召集各专业组、专家组及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根据需要完善综合协调组人员配置,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组为应急响应调拨相关设备、车辆等物资。副总指挥根据职责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核应急办进行事故初报。
(3)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专业组、专家组就事故情况进行讨论,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提出启动辐射事故Ⅳ级响应建议,总指挥根据专家组、各专业组意见,结合事故复杂程度及社会关注度等,宣布启动辐射事故Ⅳ级响应。
(4)安全保卫组在事故现场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医疗救护组做好放射损伤和受超剂量照射人员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工作,提出应急响应人员和公众辐射防护措施。
(5)综合协调组协助市辐射应急办协调现场各响应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信息,收集事故单位辐射相关基础资料;辐射监测评价组分析事故状况、事故源项,结合环境因素,提出现场应急监测方案,应急专家组对监测方案进行分析、研判,进一步完善监测方案,总指挥签发监测方案。
(6)辐射监测评价组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安全保卫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舆情信息组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7)污染处置组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情况,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应急专家组、辐射监测评价组对处置方案和处置过程提出建议,总指挥根据建议签发处置方案。
(8)污染处置组按照处置方案开展污染处置工作,综合协调组协助市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进展编写事故续报,总指挥审定签发,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核应急办报送事故续报。
(9)污染处置工作完成后,辐射监测评价组与污染处置组根据处置结果,制定复测方案,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讨论,应急专家组提出意见,总指挥审核签发复测方案。
(10)现场监测再按照复测方案进行复测,并及时报送复测结果,现场辐射环境恢复至本底水平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组讨论对事故进行定级,总指挥宣布事故定级为一般辐射事故。
(11)舆情信息组拟定辐射事故新闻发布会方案,总指挥审定签发,根据工作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市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进展形成事故终报和应急响应终止命令,总指挥审定签发,宣布终止辐射事故应急Ⅳ级响应,并将事故终报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核应急办。
5.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自治区核应急办组织实施,市辐射应急办接到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源的泄漏已造成局部轻微的放射性污染等报告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自治区核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5.3.3 Ⅱ级、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的指导下,指挥和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市辐射应急办接到Ⅰ、Ⅱ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4 事故责任单位应急响应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后果,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事故责任单位接受其统一指挥,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放射性危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应急响应安全防护要求
(1)做好公众防护工作。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加强个人剂量控制,做好放射性防护以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反应性、传染性等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防护,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 应急响应终止
5.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发生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辐射事故的,经技术分析,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停止或者已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事故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3)特殊情况下,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5.6.2 应急响应终止后续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开展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根据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实际情况,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单位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1)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评估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对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处置计划的实施。
辐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6.3 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日内提交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应急办汇总后15日内按规定上报自治区核应急办。 1 人员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要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组建专业队伍,培养具备相应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 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承担支出责任,同级财政部门保障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各项应急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各项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3 信息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可用,并配备必要的备用设备。 4 装备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5 应急文件管理
各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职责,准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应急文件的分类、保存和归档管理。 1 人员培训
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牵头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制定本组、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重点培训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应急处置和人员疏散、救助等技能。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 2 应急演练
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牵头单位应当制定本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报市辐射应急办备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演练。 3 应急值守
市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指定应急联络员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专业组、专家组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若有变化需及时报告市辐射应急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市辐射应急办、各应急专业组、专家组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4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1 奖惩措施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工作部署和实施过程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各县(市、区)应制定本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辐射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由市辐射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2.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3.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4.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组成及职责
5.市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报告表
6.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